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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图书馆著作权管护路径思索

发表日期:2018年7月7日  作者:西南政法大学:孟洋  本页面已被访问 1079 次

目前的图书馆著作权保护涉及两个方面:数字作品的复制权和网络传播权。之所以没有相关立法的制定和实施,很大原因是数字图书馆建设问题在一定时期内并不急迫。但如今数字图书馆作为国家的基础设施之一,作为国家软实力的象征,已经越来越在各个国家受到重视,我国法制相对不够完善,对数字图书馆立法方面的探究和关注,更显重要。有关数字图书馆法律问题研究是对其建设和发展的有力推动。

 

馆藏数字化作品合理使用制度改革畅想

“权利弱化和利益分享”理论最早由加拿大学者提出,它是反知识产权思潮的产物,基本含义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知识产权所有人有权从其受法律保护的智慧创作物中取得相应的利益;任何他人未经知识产权所有人许可,擅自以营利目的实施其智能创作物,知识产权所有人有权请求其赔偿损失,并且依法享有请求该侵权行为人以合理的条件与其签订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合同。[1]具体而言,这一理论的基础就是减弱知识产权中私人所有权的扩张,弱化禁止权,扩大合理分享。实现个人独占利益与公共利益、社会利益的平衡。追求全新的知识产权精神,以适应网络技术的发展,为数字图书馆的著作权保护与利用提供理论依据。

符合中国国情的数字图书馆合理使用制度改革,应当是符合“平衡理论”的,即公众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公平兼顾,以期待创作积极性和社会进步的双赢。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强化合理使用制度:一,进行专门的数字图书馆著作权保护方面立法,确立数字图书馆的合法地位,将公益性数字图书馆的合理使用明确规定在法律规范中。二,扩大公益性数字图书馆合理使用覆盖范围,细化合理使用制度的具体内容。如明确订立符合合理使用条件的作品标准,完善对著作权人应得利益的保护,完善侵权责任。三,利用先进技术建立科学公平的计费标准,对超出合理使用的部分(尤其针对公共网络传播中读者对作品的使用)进行合理的计量和收费。如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这一信托方式,集中维护著作权人权利。维持社会和个人的利益平衡。

 

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维护著作权人利益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一种社会中介性组织,是接受知识产权专有人的委托,以其名义行驶著作权并对作品进行保护、管理、经营的组织。具有信托的法律特点。著作权的集体管理,指著作权人通过一种组织系统,对某些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的使用予以许可,收取相应的报酬,并向著作权人进行分配的制度。[2]我国新《著作权法》第八条首次明确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合法地位和性质。其是非营利性的社团法人,具有民间性质。20041222日,国务院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具体阐述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组成、活动规则和法律责任等内容。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法律层面初具规模。

针对我国数字图书馆著作权的集体管理现状,必须进行变革,以谋求长远的发展。我认为,变革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着浓厚的政治色彩,随着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制度完善,其由政府主导向市场主导的转型是刻不容缓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是一定要为公共利益而定性为非盈利性,我国台湾地区的模式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为会员提供生活扶助、医疗辅助;为其作品进行宣传;奖励作者;为文化活动的举办提供赞助;以及提供有关著作权研究、文化发展研究基金。[3]这种营利模式的集体管理组织往往吸收更多会员,更具有市场竞争性。其次,应该设立专门仲裁机构,完善与著作权集体管理有关的争端解决机制。在国家版权局下设立专门仲裁机构,引用仲裁制度,无疑加速了诉讼,节约了资源。另外,中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该具有专项性,我国地大物博,情况复杂,一揽子管理会有很多矛盾问题。设立各种专门性集体管理组织,分工明确,条理井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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