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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为而治作用下的行政管理论文

发表日期:2019年3月27日  本页面已被访问 1146 次

一、老子“无为而治”的内涵

老子的“无为而治”是对生命智慧的理解,其主要内容是“为无为”和“无为而无不为”。老子说“治大国,若烹小鲜”即治理国家要像煎小鱼一样,要“无为”,不可“有为”。“道”的“无为”表现在它对天地万物顺任自然,任凭它们自然生长变化而不加占有、不加依恃、不加主宰,即“生而不有、为而不恃、长而不宰”。自化也好,自正也好,自富也好,自朴也好,都以政府好静、无事、无欲为前提,只有政府不去乱插手市场、干预经济活动,才会有市场的繁荣;只有政府依法行政,少管闲事,才能使民众真正地享受地“安其居,乐其俗”;只有政府不专权独断,积极发扬民主,才会有社会和谐、人民幸福生活的局面。

二、行政管理中的职能部门应树立“无为而治”的理念

在任何一个机构中都存在着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领导者的工作是宏观的、全局性的,主要是制定大政方针、谋划发展战略、把握发展方向,而非什么事都管。处理好“为”与“不为”的关系,有所为、有所不为,是领导者应具的领导艺术。只有善于在小事上“无为”,才能在大事上更好地“有为”。抓好大事则会事半功倍,专管小事则可能事倍功半。这就是道家“无为而治”给我们提供的“抓大放小”的领导策略。

“无为而治”的最终目的是得到大治和大发展。“无为”表明的是管理者不必事必躬亲。如果事必躬亲,管理者自身就会陷入细末琐事,就有可能忽略了“大政方针”的筹划和把握,从而员工的创造性也极大地受到抑制。因此,“无为而治”的根本内容则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都得以“解放”各自不同的智慧能量。“无为而治”运用到行政管理中,要求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干部领导们要善于将“务实”与“务虚”结合起来,就成为一种融入高超智慧的管理艺术。

政府决策的稳定是取信于民和社会稳定的前提。道家历来重视政策的稳定,老子“无为而治”思想中就强调“治大国若烹小鲜”,不可乱翻乱动,否则,国家就会陷入一片混乱。科学的决策必须正确把握事物发展的趋势,把握群众的情绪和意志,善于从战略的高度作出决断,特别要注意决策的可行性分析,这样的决策才会具有连续性和稳定性。否则,只顾眼前利益,甚至急功近利,只能导致决策的随意性和盲目性。“初一十五不一样”、“上有政策、下游对策”正是这种决策行为的写照。所以,老子认为,管理者、决策者切不可盲动,应该“致虚极,守静笃”,镇静自若地处理好一切事务。当然决策的稳定性又是相对的,当事物的发展需要我们的决策要与时俱进的时候,就必须顺时而变,推动决策的升级。特别是在当前中国的社会转型期,政府决策一方面要通过各种政策和法律法规,保护政策的连续性和客观稳定性。另一方面,也不能忽视政策的稳定性和动态性、可变性的统一。同时,政府要根据社会的需要提供管理,审时度势、量力而行。时机不成熟之前不要强为。正如制度经济学所主张:政府的管制应是基于外部收益的存在,且提供管制的预期收益要大于实施成本时,才能做出管制行为。

三、分清“无为”与“有为”的界限

和谐社会有赖于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少干预或不干预。“道”的“无为”表现在它对天地万物顺任自然,任凭它们自然生长变化而不加占有、不加依恃、不加主宰。但是,必须要明确的是,老子的“无为”并不是一个否定性的概念,不是不为,而是不强作妄为,不乱为。也就是说,当为之为还是要为的。当今很多行政领导干部把老子的“无为而治”另辟蹊径地理解,认为就是我在我的位置上是都不干,不求无功但求无过,我就是“无为”,遇到问题我也放任自流,让一切顺其自然,让结果来证明结果,我且得过且过地混日子。殊不知,这样的“无为”与老子的“无为”其实天差地远,老子的“无为而治”,并不是无政府主义或要求政府无所作为,而是反对违反事物本性的妄为。老子的无为并不是什么事情都不干,认为“无为”即什么都不干的看法是对老子“无为”思想的一种误解。老子“无为而治”的理念,目标指向是在“为”上。“无为”是方法论,是为了“无不为”,不能“无不为”的“无为”是没有丝毫价值的,真正的“无为”可以做到:无不为、无不治、天下莫能与之争、成其大、不为而成。

在现代行政管理中,“无为”精神就是要求行政管理不能越权执政,不能限制基本人权,对非基本人权的限制也必须有法律的授权并且程度适当,不能立自利之法、不公之法、无效益之法和违背自然生态规律之法。

四、政府要发挥行政主导作用,以“无为”实现“有为”

但是过去,我们的政府“无所不管”,一张大手,管天管地管空气,这就难免陷入行政管理的洼地中不能自拔,也不利于政府服务的更好发挥,同时还累得一身“病”。甚至某些政府部门出台的条条框框太多,这也不能干,那也不能说,甚至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传统的政府行政管理的无所不包显然已经不能适应当今的市场经济,因此,要根据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把原来由政府承担的部分管理职能转移给社团、行业组织、社会中介组织等各类社会组织。对各类社会组织,政府要坚持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并重的方针。将“无为而治”运用于管理工作,就是要求管理者要遵循自然规律,严格按规律办事;要善于因势利导,顺其自然,为当为之事,不为不当为之事。积极鼓励各类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育和健全各类社会组织,使其成为承担政府管理社会事务的具体组织者和运行者,成为政府职能转移的载体。改变以政府为唯一中心的“单中心”治理结构,建立政府与其他社会管理主体共同管理社会事务的“多中心”治理结构。要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管理和监督,适应依法行政的要求,主要依靠法律法规对社会组织进行管理,加强社会组织自律机制的建设,使之形成自我发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规范运作,健康发展。实行政社分开,政府主动退出某一些领域,让位给社会组织,为社会组织的发展和开展活动创造条件。

从当今政府的功能定位来看,自然无为应是社会转型期公共政策的合理价值走向。如今,我国不论是政策的导向功能、调控功能,还是分配功能、约束功能,都在向着这个方向发展。改革只有顺应规律变化的这一大趋势,才能充分发挥应有的功能。当然,仅凭行政机关自觉、自律,不可能实现“无为”精神“无为而治”的实现,必须依赖健全的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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