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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确权案件代理

发表日期:2018年6月9日  本页面已被访问 5196 次

  一、驳回复审
  
驳回复审是指,商标注册申请被商标局以拒绝注册的绝对理由或相对理由驳回后,申请人不服驳回的,在收到通知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述,并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复审决定的程序。驳回复审程序为商标注册申请人对商标局的驳回决定提供了申诉的机会。申请人应充分利用这个行政救济措施,行使自己的权利。
所需提交的材料有:
1.加盖章戳或签名的《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一式二份(不用填写);
2.《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一式二份(盖章或签名);
3.申请驳回复审的事实与理由相关材料一式二份;
4.附商标局《商标核驳通知书》原件。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商标异议
  
商标异议是指,任何人对商标局初步审定商标,在该商标公告之日起的三个月异议期内,均可提出反对意见,向商标局申请裁定不予注册该初步审定商标。商标异议是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注册的必经程序,所有通过了初步审定的商标都必须经过异议程序才能获得核准注册。
所需提交材料有:
  1.加盖章戳或签名的《商标代理委托书》一式二份(不用填写);
  2.填写商标异议申请书一式二份(盖章或签名);
  3.被异议商标的公告期号、页码、初步审定号等材料一式二份;
  4.提出异议的事实与理由及相关证据材料一式二份。


  三、商标异议复审
  
商标异议复审是指,当事人对商标局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述事实和理由,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复审裁定的程序。

  异议人复审申请所需材料:
  1.加盖章戳或签名的《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一式二份(不用填写);
  2.填写《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一式二份(盖章或签名);
  3.商标局异议裁定书原件或复印件一式二份;
  4.在原有关证明材料和实物证据的基础上补充新的材料及证据一式二份;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注册商标争议
  
注册商标争议是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在先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商标注册人与在后商标注册人之间就其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产生的争执。
商标评审委员会是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的受理机关。申请注册商标争议,应当自被争议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出。

  申请人所需材料:
  1.加盖章戳和签名的《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一式二份(不用填写);
  2.填写《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一式二份(盖章或签名);
  3.提出争议的理由一式二份;
  4. 有关证明材料和实物证据一式二份。


  五、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申请
  
商标注册不当,是指商标持有人以不合理或不恰当的方式,在违反或违背了法律规定或原则的情况下在商标局注册了商标。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一) 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
  (二) 或者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
  (三) 以及违法《商标法》 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
  其中,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请求裁定撤销注册商标没有时间限制,申请人可以在商标注册之日起的任何时候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注册不当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的,申请人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的期限一般为商标注册之日起的五年。如果注册人恶意注册他人驰名商标的,申请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的期限不受五年期限的限制。
  请求裁定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的,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加盖章戳和签名的《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一式二份(不用填写);
  2.填写《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一式二份(盖章或签名);
  3.提出撤销不当注册商标的事实与理由一式二份;
  4.有关证明材料和实物证据一式二份。


  六、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
  
商标注册人对商标局依照《商标法》有关规定做出的撤销注册商标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通知之日十五内,依法委托我所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
  所需提交的材料有:
  1. 加盖章戳和签名的《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一式二份(不用填写);
  2. 填写《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书》一式二份(盖章或签名);
  3. 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决定》;
  4. 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和实物证据一式二份。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有关规定,对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注册商标,任何人均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有权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所需提交的材料有:
  1.加盖章戳和签名的《商标代理委托书》一式二份(不用填写);
  2.填写《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一式二份(盖章或签名);
  3.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和实物证据一式二份。


  八、商标侵权案件投诉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包括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以及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当事人如认为他人侵犯了自己的商标专用权,可向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执法部门投诉,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制止侵权,以保护自己的商标专用权。
  委托我所进行商标侵权投诉需提供和搜集的材料和基本证据包括:
  1.填写加盖章戳或签名的《商标代理委托书》一式二份;
  2.委托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二份,要求清晰有效;
  3.侵权人基本情况;
  4.被侵权人在先权力证明(包括商标注册证等);
  5.被侵权人产品样本;
  6.侵权产品样本;
  7.购买侵权产品证明(如发票等)。

  以上各项代理委托书、申请书均由本所提供,或点击本所网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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