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投资融资中心 >> ●金融、投融资、理财服务 >> 一年期直存给贴息企业操作流程及同业存款存单质押合同
    
  双击自动滚屏  
一年期直存给贴息企业操作流程及同业存款存单质押合同

发表日期:2018年6月7日  本页面已被访问 1137 次

一年期直投(存款)给贴息企业操作协议

 

服务热线:18305759080(濮锦樑)、QQ375453467

 

甲方(资金方)

乙方(贴息方):

 

一、操作银行要求:4+9银行、村镇银行和信用社及农商行等全国所有银行。地区不限。

二、操作流程:

(一)需要存款银行先拆借一笔一年期的同业拆借资金,至自己银行。需要存款多少,就拆借多少同等额的同业拆借资金。然后以同业存款的方式存入我们指定的银行,签署《同业质押合同》做《资产管理计划》。

(二)资金进入过桥银行后,办理资管计划收益权转让合同后,做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进入资管公司帐户。资管公司委托银行给指定企业放款。

(三)资金到了企业名下,资金用途有各大银行自行安排!

(四)此款可以直接进入一般企业帐户。可用于存款银行自己指定的账户,用于企业与企业之间借贷。

(五)此次业务,资金成本低,企业需承担的费用包括:

1、一年期年利率和同业拆借服务费:5%左右;

2、资产管理公司通道费:3%

3、居间服务费:1%

4、整体运作服务费:6%(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另行承诺);

5、本操作模式,存款额度超过20亿元,费用可适当下调。以上费用必须存款到接款银行两小时内同台交割,由贴息方统一打入到委托人的账户上后,全部由委托人分流给实际存款人及居间人账户上,税收由项目贴息方支付,并提供完税凭据。

(六)贴息企业给资金方和居间人员预订来回飞机票、车票。到达后资金方责任代表收取项目贴息企业5万元定金(可以打出,收款人出具身份证原件及收条、不离开视线)。

1、若资金方的资金没有到位属于违约,资金方必须按照项目贴息企业5万元的定金加倍支付给项目贴息方,并相应赔偿此行的一切开支。

2、若项目贴息企业,没有与接款银行落实好,或者没有能力支付居间服务及贴息,属于违约,资金方责任代表收取的5万元定金不用退还。

3、任何一方如没有按本协议操作均属违约,违约方赔付守约方所有损失,居间方都应所得违约金50%

4、存款人或代办人48小时内在操作地银行开始正式操作,操作周期一般为510个工作日

(七)本协议书的签字人为最终责任人,签字盖章生效,双方应严格执行。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扫描件及传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双方不得提出与此协议无关的任何要求。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押印:

签订日期:2016      

乙方签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押印:

签订日期:2016      

 

 

同业存款存单质押合同

编号:XJHH-QALS-20160223002

 

甲方:(出质人)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法定地址:

联系人:

电子邮件

电话:

 

乙方:(质权人)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法定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鉴于:

1、甲方与乙方于2016223日签订了编号为          的《同业存款合同》。按照《同业存款合同》约定,甲方在乙方开立户名:,,账号:的银行同业存款账户,并在该账户存入利率: %/ ,金额:人民币亿元整,起息日:2016223 日到期日:20165 23日的银行同业存款。

2、乙方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于 2016 2 23日签订了编号为: 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转让合同》,以其自有资金受让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编号为4 3号”的《国信-恒信通3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管理合同”)而享有的该资产管理计划项下第1期的资管计划收益权,并持有该资管计划收益权(以下简称“标的收益权”)。

3、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承诺事项及担保主债权

甲方知悉及理解,乙方在《资产管理合同》项下第【1】期投资本金(人民币:伍亿元整)的顺利收回及该期委托资金的投资收益(按《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预期投资年化收益率]%及乙方实际投资天数计算)的实现受《资产管理合同》履行情况的影响,且《资产管理合同》项下受托人/管理人、托管行亦不为乙方投资收益的实现提供任何保证或担保。甲方自愿向乙方作如下不可撤销的承诺与保证:

(一)甲方承诺如乙方未能按期足额获取在《资产管理合同》项下第【1】期委托资金(人民币:亿元整)及预期投资收益(按《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预期投资年化收益率[]%及乙方实际投资天数计算),甲方将于20165 23日(委托资产到期日当日)按乙方投资本金及应收未收投资收益之和作为购买价款,向乙方购买乙方所持有的标的收益权,并在购买日当日将购买价款划入乙方指定账户。如发生本合同第五条第(四)款相关约定等违约情形的,委托资产提前到期。甲方应于提前到期日(具体日期以乙方届时发出的通知为准)按乙方投资本金及应收未收投资收益之和作为购买价款,向乙方购买乙方所持有的标的收益权,并在购买日当日将购买价款划入乙方指定账户。

如在上述约定购买日之前委托资产提前终止且乙方以现金形式收回投资本金及实现全部投资收益,则甲方购买义务自然免除。

(二)甲方同意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为乙方在《资产管理合同》项下第[1]期委托资金及预期投资收益以货币形式按期足额收回及其购买义务的履行提供担保。

(三)甲方承诺,无论乙方在《资产管理合同》项下第【1】期委托资金的实际投资收益如何,甲方均保证乙方该第【1】期委托资金按期足额收回及预期投资收益无条件按期足额实现。

(四)甲方确认,本合同担保的主债权方乙方在《资产管理合同》项下第【1】期全部委托投资本金(金额为人民币亿元整)、预期投资收益(按《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预期投资年化收益率]%及乙方实际投资天数计算)、违约金等《资产管理合同》项下其他应付款项。

(五)国家金融政策变更、业务政策调整等任何原因均不影响甲方本条承诺义务的履行,甲方放弃任何不利于乙方权利实现的抗辩。

第二条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

本合同项下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乙方在《资产管理合同》项下的全部委托投资本金(金额为人民币亿元整)、预期投资收益(按《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预期投资年化收益率[]%、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质权处置费、差旅费等质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第三条存单质押担保的期限

存单质押担保的期限至乙方顺利收回资产管理计划第【1】期全部委托资金及投资收益之日或甲方按照本合同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履行完购买义务止。质押账户内存款到期日先于《资产管理合同》项下甲方购买日的,乙方可办理冻结止付,扣划资金优先用于偿还本合同项下债务;质押账户内存款到期日后于甲方购买日的,乙方可在甲方未履行购买义务时,直接扣划资金并优先受偿。

第四条存单质押的设定

(一)甲方同意以下列《质物清单》中开立的同业存款存单向乙方设立质押:

账号

户名

账户开立行

币种及金额

期限

到期日

利率

 

      

 

 

 

 

 

 

(二)本合同项下质押存单是指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根据乙方要求在乙方处开立的上述同业存款账户并存入资金并据此开具的定期存单,由乙方占有并实际控制,特定作为担保甲方履行本合同项下承诺债务的货币资金。存单质押的性质为动产质押。

(三)上述同业存款定期存单内资金完全独立于甲方在乙方的其他存款、资产等,除用作债务履行担保或由乙方扣划以用于承诺债务外,不得进行现金支取、划转等使用。甲方无权支配同业同业存款定期存单及同业存款款项,不得在同业存款定期存单及同业存款款项上向第三人设定任何权利负担。即:同业存款定期存单为乙方所实际控制,并就该同业存款定期存单户内款项享有完全地、优先的且排他的担保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优先受偿权等质权人权利。

第五条质权的实现

如乙方于《资产管理合同》及其附件所约定的投资期限届满时未足额收取所投资的第【1】期委托财产资金人民币[伍亿]元整,或者未按照《资产管理合同》及本协议第一条约定按期足额实现第【1】期委托财产任何一期投资收益时,且甲方未履行本合同第一条所规定的购买义务支付回购价款的,乙方有权直接扣划同业存款账户内资金至乙方账户,该等扣划行为无需通知甲方或经得甲方同意。

(二)甲方未按期足额支付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购买价款前,该质押账户内的款项(包括所生利息),全部作为乙方顺利收回委托财产资金及投资收益的担保。

(三)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作为或不作为)妨碍乙方实现质权。

(四)除上述约定外,甲方进一步同意及确认,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前履行本合同第一条第(一)款所规定的购买义务,若甲方拒绝履行该义务时,乙方有权立即行使质权:

1、甲方停业、歇业、申请破产、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的;

2、债务人及甲方发生乙方认为危及、损害或可能危及、损害其权益的其他事件。

第六条甲方声明与保证:

(一)甲方具备担保人的合法资格,已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取得提供本合同项下质押担保所需要的所有授权和批准,且签署本合同不违反其应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判决、裁决及命令,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也不与其签署的任何其他合同、协议或承担的任何其他义务相抵触。因甲方无权签署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甲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全额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二)甲方对出质的账户内资金具有充分的、无争议的所有权或处分权;

(三)质物不存在被查封、被冻结以及设定抵质押等权利负担情况;

(四)甲方同意乙方可对质物办理冻结止付手续;

(五)乙方依本合同第五条处置质物时,无须提供甲方营业执照、预留印鉴、密码、开户证实书等即可办理;

(六)甲方已就本合同项下的质押事宜征得权利共有人(如有)的同意;

(七)质物不存在其他影响质权人实现质权的情形。

(八)甲方按编号为: 的《同业存款合同》约定存入乙方的同业存款,在标的资产终止和乙方完全收回投资本金及按上述资产合同约定的预期年化收益率计算的投资收益前不得办理提前支取,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任何提取要求。

(十)如甲方出质账户内同业存款及其利息全部扣划后仍不能完全补足乙方投资本金及投资收益损失的,甲方愿意承担差额补足义务,以确保乙方投资本金的全部收回和投资收益的全部实现。

第七条乙方声明及承诺

(一)如出质账户内同业存款及利息经乙方扣划后仍有余额的,乙方将在存款到期日按《同业存款合同》约定路径划回甲方账户,但乙方投资本金未全部收回且投资收益未全部实现的除外。

(二)乙方通过扣划同业存款及利息、甲方承担差额补足义务等方式收回投资本金并实现全部投资收益后,标的资产仍存续的,资产收益权归甲方所有,甲方自行办理相关手续,乙方愿意配合。

第八条独立条款

如果本合同被司法机关认定为无效、未生效、不成立或者可撤销,乙方仍有权要求甲方履行本合同第一条所规定的购买义务,及就因《资产管理合同》项下第【1】期委托资金投资所致的投资资金及投资收益的损失要求甲方承担担保责任,若甲方拒绝履行购买义务,或承担担保责任的,乙方有权在不经甲方同意的情况下直接扣划同业存款账户或甲方在乙方系统内其他账户内款项救济乙方损失,甲方对此完全同意并放弃任何对乙方不利的抗辩权利。

 

第九条违约责任

(一)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二)甲方的违约责任

1、按照《同业存款合同》约定存款起息日,甲方未能按时提供资金,乙方有权按《同业存款合同》约定的存款金额与违约天数以日利率万分之五标准向甲方收取违约金。

2、甲方违反第六条第(十)款之规定,未承担差额补足义务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差额补足义务,并有权按其应补足的金额乘以万分之五(日利率)乘以违约天数向甲方收取违约金。

3、甲方在本合同第六条中作虚假陈述与声明的,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全部赔偿。

(三)乙方的违约责任

乙方投资本金及投资收益全部收回后甲方同业存款尚有余额,乙方在存款到期日未按时划付剩余资金至甲方的,自逾期之日起甲方有权按拖欠金额与逾期天数以日利率万分之五向乙方收取违约金。

第十条质权转让

本合同签订后,乙方有权转让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质权,但应书面通知甲方。受让人享受本合同项下乙方的权利并承担义务。甲方应当积极配合、协助受让人办理相关手续,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1  )种方式解决:

1.诉讼。由质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仲裁。提交 (仲裁机构)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二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协议双方电子传签形成双方用印后的完整协议复印件,即视为两方已就本协议达成一致意见,两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十三条保密义务

在未经一方书面同意的条件下,另一方不得将有关本合同的相关信息公开或披露予任何其它实体或个人。但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法院或仲裁裁决、监管机构的要求对外披露的除外,本合同的保密义务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终止。

第十四条其他

本合同一式份,其中出质人与质权人各份,各份效力相同。

第十五条附件

本协议附件:《出质权利清单》。

 

 

(本页为编号为:              的《同业存款存单质押协议》的签署页,无正文)

 

甲方(出质人):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乙方(质权人):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签约日期:年1  

签约地点:

 

 

 

附件一

出质权利清单

主合同编号:【                                

权利质押合同编号:【                          

出质权利名称、类型编号为:【                   】的存单

金额单位(人民币):                   元;

评估价值(人民币)                    元;

数量:

权属证明文件名称及文号

(发票、证书、批文、合同等)

出质权利存放处所、

登记及使用情况

登记机关

1、 编号为:

                        

的人民币同业存款合同;

2、 编号为:

                        

的存款证实书;

3、编号为:

                        

的权利质押合同。

 

 

出质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2016           

质权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2016       

 

 

 

同业存款合同

 

编号:

 

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法定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乙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法定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件: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拟在存款业务方面开展具体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一、存款账户

乙方在甲方开立资金存款账户。本合同项下的存款账户共个,账户信息如下(约定存款账户超过一个的,其余账户的详细信息在附件中列出,此时,该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大额支付行号:

二、存款种类、金额、期限和利率

乙方承诺在存款账户内存入以下第 2 种类型资金:

1、活期存款:存款利率:年利率     %

2、定期存款:

1)存款金额:人民币(大写):           亿元整 (大写)

2)存款期限:  2016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3)利率:年利率        % 。(不得提前支取)。

3、约定存款。

1)存款金额:乙方承诺的最低存款金额(以下简称“承诺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

乙方为此应履行以下                 承诺:

A)每日存款余额均不低于承诺金额;

B)每个计息周期日均存款额均不低于承诺金额;

C)每个计息周期日均存款额均不低于承诺金额,且每日存款余额均不低于承诺金额的   %

2)存款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3)存款利率:年利率   %

任一计息期内,乙方存款未满足其承诺的,甲方有权对全部存款按年利率        %计息,对于已经多计付的利息,甲方有权在此后各计息期计息时扣除应扣付利息或要求乙方返还多付利息。

三、付息方式

双方约定按季结息,乙方保证按照下列第 2约定结息(结息以日积数为准)

1、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20日日终。

2、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每季末月20日日终。

3、按半年结息,结息日为起息日起,每6个月结息。

4、按年结息,结息日为每年1220日日终。

5、到期一次性结息,即在约定存款期限届满时结息。(如遇付息日为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则可顺延至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后甲方第一个工作日付息,付息金额不变,顺延期间利息在下一付息日收取。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则该到期日顺延至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后甲方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按照合同约定的存款利率计息。)

甲方保证及时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如逾期不能支付本金和利息,应按照延期支付的实际天数和尚未支付的存款本金和利息的余额,按日利率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四、对账方式

甲、乙双方应按自然季对账,甲方应于每个季度末向乙方邮寄对账单以方便乙方对账。

五、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如需变更和解除本合同,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未达成书面协议前,本合同条款依然有效。

六、争议解决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以下第 1 种方式解决:

1、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           )仲裁,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七、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八、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九、补充条款:到期后乙方委托甲方按原汇款路径划款至乙方指定账户。

乙方指定的收款账户: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大额支付系统行号:

特别约定:协议双方电子传签形成用印后的完整协议复印件,即视为两方已就本协议达成一致意见,两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甲方:                                      乙方:

公章: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委托人(签章):                   或授权委托人(签章):

日期:2016年  月   日                 日期: 2016年  月   日

合同签订地:                               合同签订地:



  双击自动滚屏  
  相关评论:    

 没有相关评论

  发表评论:    

用 户 名:
电子邮件:
评论内容:
(最多评论字数:0)

中国哈尔管理学院(中国哈尔国际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官方网站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进入管理 |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液晶大楼   联系电话:18305759080;QQ:375453467   联系人:濮先生
备案编号:浙ICP备090573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