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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担保业务操作规程

发表日期:2016年6月12日  本页面已被访问 1010 次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规范公司业务流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及与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公司经营业务范围内的所有融资担保、投资、咨询等业务。

第三条 公司的业务范围:为全市中小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民办学校向金融机构贷款、办理承兑汇票、票据贴现、融资租赁、合同履约等提供担保;开展投资和与担保业务相关的法律咨询、市场策划、信息服务、产权交易、资产租赁、投资中介、会计审计、人才培训等业务。

第四条 公司内设投资担保部、风险管理部、综合办公室和审保委员会。各部门职责分别为:

(一)投资担保部负责担保业务的受理及资料的收集、整理,预审和实地调查,并形成担保业务评价报告,经审保委员会评审和有权人审批后,进行担保业务的具体实施。

(二)风险管理部负责对融资担保项目行业准入、退出的核定,建立担保项目预警机制,对担保项目实施全程风险监控和风险分类。

(三)综合办公室负责公司财务的核算与管理,对客户偿债能力、运营能力、赢利能力、发展能力等进行财务预测分析,并做好担保项目承保、担保责任解除、担保追偿的资金收付;负责公司的文秘宣传、人事劳资、档案管理、综合接待、后勤保障、综治维稳、企业文化、教育培训等工作,防止发生安全和泄密事故。

(四)审保委员会负责对拟担保项目进行审议,并拥有对担保项目的表决权。

第五条  公司对于所受理的融资担保业务风险控制及处置办法按照担保风险五级分类及有关风险管理、处置办法执行。

公司担保业务实行集体审查、分级审批、项目经理全程负责制。

第二章   担保对象与条件

第六条  公司担保对象应当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银行信贷政策,有产品、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有发展前景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与履约能力的中小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民办学校(以下统称担保客户)。

公司优先为符合公司条件的中小企业提供担保及配套优质服务。

第七条  申请担保的客户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守信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银行信贷政策要求等基本条件;

(二)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法人、并已经按时办理年检手续;

(三)有按期还本付息,解除担保责任的履约能力;

(四)产权明晰,具有符合法定要求的注册资本金和必要的营运资金、经营场所与设施;

(五)财务报表已经审计,会计核算规范,资产负债比例合理,有一年以上的经营盈利记录,财务指标反映出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六)股份制公司对外权益性投资未超过净资产的20%,新建项目自有资金不低于国家规定比例:一般规定为35%

(七)管理规范、经营稳健、资产与经营状况良好、经营与管理水平较高,经营效益与资信等级较好;

(八)申请担保的项目须是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有一定科技含量、有良好产业发展前景、有较大发展潜力的项目,须经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正式批准文件;

(九)申请担保的用途真实、符合国家法律规定、金额适当,预期的收入和利润足以归还债务本息;

(十)客户应拥有良好的产品销售网络或经营服务渠道,具有与融资规模相适应的销售或营业规模,拥有稳定的客户群和现金流;

(十一)能提供必要的、公司可接受的反担保措施。提供令担保方满意且符合安全边际要求的包括但不限于委托担保方主要负责人连带责任保证、一定比例的保证金、第三方信用保证、不动产与动产抵押、动产质押、权利(股权、债权、经营权与无形资产等)质押等多种合法有效组合反担保;

(十二)按要求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文件及资料,接受担保评审与实地考察,愿承受办理担保评审收费和按标准缴纳担保费等融资成本;

(十三)诚实信用、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未结法律诉讼,愿意接受担保方监管。在协议银行开立结算帐户,担保项目的资金使用接受协议银行和公司全过程监管,担保项目的业务实施接受公司的全过程监管,同意公司对项目的运作实施及调整进行跟踪和监管。

 

第三章   担保业务程序

第八条   担保业务程序如下:

(一)担保申请

(二)受理立项

  (三)调查评审

  (四)核查审批

  (五)签约担保

  (六)保后监理

  (七)担保终结

  (八)担保追偿

(九)档案管理

 

第四章    担保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  客户申请担保需填写《担保申请表》,同时应提供以下文件资料,并对所提供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担保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法人或机构代码证;

2、工商局出具的《公司核准注册登记的有关资料》复印件;公司的住所证明复印件;

3、注册资本验资报告;

4、公司章程;

5、贷款卡及贷款卡回执单;

6、董事会或股东会关于贷款担保与反担保措施的决议原件;

7、银行开户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

8、法人代表证明书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如委托非法人代表办理相关事项,尚需有《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9、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简历及身份证(复印件);

10、上月财务报表及近两年的财务报表和经合法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财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财务报表编报说明、审计报告附注等;近三个月银行对帐单;

11、客户近三年主营业务、股权、注册资本等基本情况的变动及变动原因简述;近三年主要业绩及大事记;股东简介;客户管理现状自评、发展方向、战略及今后两年的发展规划等;

1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批准文件;

13、本次借款用途、还款计划、风险性分析;银行贷款意向函;

14、客户或项目的其他重要证明材料(与借款用途有关的购销合同、合作协议;生产经营许可证、进出口许可证等复印件、已有的《资信等级证书》、《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

15、主要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银行借款明细表;应收账款账龄分析表和或有负债情况表;

16、公司主要负责人个人资产证明(如房产证、购房合同、行驶证复印件、股票清单等)及个人连带责任承诺书;

17、人民银行信用报告书(客户持贷款卡到人民银行经营服务窗口查询,由人民银行提供企业或个人信用报告书);

18、其他有关材料。

(二)保证反担保第三人应提供的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证(国税、地税);

  3、法人代码证;

  4、银行开户许可证;

  5、贷款卡及贷款卡回执单;

  6、注册资本验资报告;

  7、公司章程;

  8、银行资信证明;

  9、法人代表证明书,法人代表授权书;

  10、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11、企业主要负责人的个人资产资料及个人连带责任承诺书;

  12、上月财务报表及近两年的财务报表和经合法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财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财务报表编报说明、审计报告附注等;

  13、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同意对外担保的决议;

  14、主要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银行借款明细表;应收账款账龄分析表和或有负债情况表;

  15、其他有关材料。

  (三)反担保方式为抵押或质押应提供的材料:

  1、抵押物、质物清单;

  2、抵押物、质物所有权证明;

  3、抵押物、质物评估资料;

  4、保险单;

  5、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同意抵押、质押的决议;

  6、抵押物、质物为共有的,提供全体共有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声明;

  7、抵押物、质物为海关监管的,提供海关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

  8、抵押物、质物为国有企业的,提供主管部门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

  9、其他有关材料。

  (四)注意事项

  1、提供的材料除复印件外,同时应提供原件备验;

  2、所提供资料要加盖单位公章;

  3、法人代表授权委托需法人代表亲笔签字授权;

  4、公司受理项目人员可根据担保项目和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筛选或添加。

  第十条  担保受理的限制条件:

  (一)担保申请客户净资产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二)申请担保额不超过该客户有效净资产的70%

  (三)担保申请客户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四)担保申请客户资产收益率不低于同行业当地普遍标准率;

  (五)客户成立时间在一年以上。

  以上限制条件原则上不得突破;但遇特殊情况且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需要灵活处理时,必须经审保委员会到会有表决权票数80%(含)以上同意。

  第十一条  对于担保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重大项目必须先上报总经理,并经理事长批准后才能受理。

  第十二条  公司的项目经理为业务的第一责任人。在受理业务初期,项目经理对所受理的业务必须执行公司的筛选程序;对于注册资金少、成立时间短(高科技企业除外);有效净资产少,无法提供反担保,或还款有难度;所处行业与国家产业政策、与环保相冲突的;小规模的纯商品流通企业等,以及融资金额在 50万元以下的融资项目,公司予以严格控制。

  第十三条  公司担保业务部业务人员负责担保申请项目受理。客户到公司申请担保业务时,应根据客户提交的申请表和申报材料,核实其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与之洽商,审核受理条件,提出受理意见。

  业务人员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项目填写《担保业务受理审批表》并附客户提交的申报材料,签署受理意见,经担保业务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副总经理批准立项。

  立项以后,公司指派项目经理全程负责办理。对正式受理项目,应按项目建立客户档案。

  第十四条  公司实行担保业务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经理实行项目A角和项目B角制度,项目A角和项目B角由担保业务人员担任。对担保项目,由项目A角全面负责、负主要责任,项目B角协助项目A角工作,负次要责任。

  第十五条  对正式受理项目,项目经理须在规定时限内进行项目初审,对客户及项目进行全面的调查和评价。项目初审必须由项目A角和项目B角共同进行,以项目A角为主,对项目初审负全面责任,项目B角协助项目负责人工作。

  项目初审完成后,项目经理撰写《担保业务调查评审报告》,填写《担保业务审查审批表》,并提出初审意见;当项目A角和项目B角意见有分歧时,项目B角必须在《担保业务调查评审报告》和《担保业务审查审批表》上独立发表自己的意见。

  第十六条  项目经初审批准立项以后,公司可视情况在3个工作日给担保申请人或银行发出《担保受理意向书》,通知申请人填写公司统一格式的《担保申请表》,并提供公司《申请担保所需资料清单》所列资料由公司进行调查评审,同时由担保申请人到拟贷款银行联系办理贷款事宜。

公司经初审不同意立项担保的项目,受理项目经理要详细告之申请人。

 

第五章   担保项目初审和实地调查

第十七条  项目初审主要是通过资料审核和实地调查,获取融资担保项目、项目客户及反担保人真实、全面的信息,通过综合分析、比较、评价,形成最后综合性的评定和结论——《担保业务调查评审报告》

  第十八条  项目经理在受理客户的业务资料后,先必须审核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时效性。

  (一)资料的真实性是:所提供的资料必须是依据真实的、客观存在的经济事件的发生而记载的客观事实。

  (二)资料的合法性是:资料的取得及记载必须是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的途径得出的结论。

  (三)资料的时效性是:所提供的资料有时效的必须在法律所规定的有效期内。

  第十九条  资料审核是对申请担保客户提供的资料、信息进行搜集、整理和审核,以确定这些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时效性。信息不仅来源于客户,还应从与客户和项目有关的管理部门、金融、财税、供应商、用户等单位取得。对资料审核过程中需要进一步明确、补充、核实之处以及发现的漏洞、疑点,应作为实地调查工作的重点。

  第二十条  资料审核要点:

  (一)按本规程第九条要求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要求提供的文件是否为原件,复印件是否和原件一致,复印材料是否加盖公章。各种文件是否在有效期内,应年检的是否已办理年检;

  (二)各有关文件的相关内容要核对一致,逻辑关系要正确,通过对客户成立批文、合同、章程、董事会决议、验资报告、立项批文等具体文件的审核,了解借款人(担保申请人)和反担保人是否具备资格,是否合法;

  (三)财务报表是否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审计报告,是否有保留意见报告,初步分析财务状况,记录疑点,以便实地调查核实;

  (四)对反担保人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审核与以上三项基本相同,重点是审核反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措施是否符合《担保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抵押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抵押、质押物的权属是否明晰。

  第二十一条  项目初审过程中,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到借款人和反担保人及有关部门进行实地调查,实地调查至少要进行一次,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可视具体情况参与调查。

  第二十二条  实地调查要点:

  (一)访问客户,会见有关当事人,了解客户和项目背景、市场竞争范围、销售和利润、资源的供应情况;了解借款用途和还款来源;考察客户管理团队的整体素质(主要是文化程度、主要经历、技术专长、经营决策、市场开拓、遵纪守法等方面),了解主要领导人的信用状况和能力;

  (二)对需要进一步核实的材料,要求客户提供原件核对;

  (三)考察客户的主要生产、经营场所,通过走、看、问,判断客户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印证有关资料记载和有关当事人介绍的情况;

  (四)对财务报表的调查审核,应根据客户的实际情况,主要调查核实以下内容:

  1、了解客户的主要会计政策,是否按会计准则记帐;

  2、客户的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完备并有效执行;

  3、通过采取抽查大项的方式,审核客户是否做到了帐表、帐帐、帐证、帐实四相符,核实资产、负债、权益是否有虚假;

  4、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保留意见部分;

5、客户的或有损失和或有负债情况;

6、核实资产、负债、权益是否有虚假,重点审核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银行借款、应收账款、销售收入等主要会计科目。

(五)察看抵押物、质押物。以房地产抵押的,要察看、了解抵押物的面积、用途、结构、竣工时间、原值和净值、周边环境等;以动产抵押、质押的,要察看、了解抵押物、质押物的规格、型号、质量、原价和净值、用途等;以汇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出质的,要察看权利凭证的原件,识别真假,必要时请有关部门鉴定。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经理应对所经办的项目在核实资料、实地调查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并陈述出调查结论。

  综合分析以下五个方面:

  (一)借款人(融资担保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清偿债务意愿及是否能严格履行合同条款;

  (二)经济环境对融资担保项目和项目承担客户的影响,主要包括:项目产品在行业中的地位,产品经济寿命周期,技术、工艺先进程度,市场结构和市场竞争能力,市场风险程度和政府管制程度等;

  (三)分析借款人的还款能力。通过财务分析和现金流量分析,掌握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预测借款人的未来发展趋势。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

  1、偿债能力 (财务杠杆比率、流动比率);

  2、盈利能力(盈利比率);

  3、营运能力(效率比率);

  4、资产质量;

  5、资金结构;

  6、预测近三年的发展趋势。

  现金流量分析是要预计在未来的还款期间内,是否能够产生足够的现金流量偿还银行借款。

  (四)反担保人的担保资格和担保能力。重点分析担保方式的可操作性,抵押、质押是否合法合规,与抵押物、质物的流动性相关的预期变现难易程度、交易成本和价格的稳定性及可预见性;

  (五)基本风险分析及风险化解措施。

  第二十四条  项目初审结束,项目经理须向审保委员会提交《担保业务调查评审报告》,该报告分为《客户评价报告》、《担保业务评价报告》和《反担保评价报告》,其主要内容分别为:

一、《客户评价报告》:

(一)基本情况:

1、概况;

2、股东构成;

3、主要负责人简历;

4、与银行往来及或有负债情况;

5、关联交易;

6、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

(二)信用等级:

1、市场竞争力分析;

2、流动性分析;

3、管理水平分析;

4、基本风险度分析;

(三)信用量分析:

1、资金需求量分析;

2、资金来源量分析;

3、信用需求量分析;

4、信用量测算与分析;

5、客户授信总量确定;

(四)客户评价总结。

二、《担保业务评价报告》:

(一)担保业务基本情况;

(二)与银行往来及或有负债情况;

(三)借款用途及还款资金来源;

(四)融资及担保额度的合理性分析;

(五)融资项目的经济效益及还款来源;

(六)担保业务的风险分析与防范措施;

(七)企业的综合效益和社会效益;

(八)反担保意见和建议;

(九)业务调查意见和建议。

三、《反担保评价报告》:

(一)反担保物及反担保方式的评价分析;

(二)信用担保评价分析;

(三)财务监管措施分析;

(四)评价结论。(对于300万元以下(含)项目适用《综合评价报告》

第二十五条  项目初审过程中发现客户有不良信用记录、出具虚假资料、重大经济决策失误、所处行业和环境不佳、违法乱纪问题、评估等价值认定严重失实、客户关系人意见不统一、经济纠纷等,或者客户主动要求撤回担保申请等影响到初审工作继续进行时,项目经理应在《担保业务审查审批表》上签注初审终止意见,并附详细说明,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副总经理批准终止项目。

  若因客户要求暂缓处理或不能提供某些重要资料等,以致影响初审工作的,项目经理可在《担保业务审查审批表》中出具暂缓处理意见,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予以暂缓处理。

  项目初审过程中发现有与人民银行信用报告书不符合的内容,如不良记录、遗漏记录、关联记录等,担保业务部将其录入担保客户信息库,并抄送风险部备案;风险部同时应将其报告给人民银行征信局,督促人民银行征信局将其补录入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

第二十六条  项目初审工作从正式受理开始在本市的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如在县(市区)的则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超过上述时间的,项目经理应及时向部门负责人说明原因,部门负责人应向分管副总经理报告。

 

第六章   担保客户资信度评估

第二十七条  担保客户资信度评估为《客户评价报告》中客户评估与分析的技术方法。

  第二十八条  担保申请人资信评估指标参照表执行。

  表

项目

评分

标准

项目

评分

标准

项目

评分

标准

(一)市场竞争力C

20

4)<100%

0

2)一般

3

1.经营环境

5

  2.速动比率

5

  3)不合格

0

1)好

5

 1≥100%

5

4.到期贷款偿还率

5

  2)一般

2

2≥60%

4

1=100%

5

3)差

0

3≥20%

2

2≥80%

4

2.经营设施先进性

5

4)<20%

0

3≥60%

3

1)优良

5

3.应收帐款周转率

5

4≥50%

1

2)良好

4

1)合格

5

5)<50%

0

3)较好

3

2)一般

3

  (四)其他

20

4)一般

2

  3)不合格

0

  1.资产负债率

5

5 

0

4.利息保障倍数

5

  (1≤30%

5

3.质量管理体系

5

1)合格

5

  (2≤50%

4

1)优良

5

2)一般

3

  (3≤60%

2

2)良好

4

  3)不合格

0

  (4)>60%

0

3)较好

3

(三)管理水平M

20

  2.销售收入

5

4)一般

1

1.主要领导人素质

5

  (1)稳定

5

5 

0

1)优良

5

  (2)一般

3

4.市场拓展与销售

5

2)良好

4

  (3)不稳定

0

1)优良

5

3)较好

3

  3.行业前景

5

2)良好

4

4)一般

2

  (1)良好

5

3)较好

3

5 

0

  (2)较好

3

4)一般

1

2.管理结构

5

  (3)一般

1

5 

0

1)合理

5

  (4 

0

(二)流动性L

20

2)较好

4

4.重大事项影响度

5

1.流动比率

5

3)一般

2

  (1)无

5

1≥200%

5

 (4)不合理

0

  (2)一般

3

2≥160%

4

3.资产报酬率

5

  (3)有

0

3≥100%

2

1)合格

5

合计

80

  表:担保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标准:

信用

等级

得分S

市场竞争力得分C

流动性得分L

管理水平得分M

其他

说明

  AAA

70≤S

15≤C

  12≤L

  15≤

不限定

单项不满足条件下调一级

  AA

60≤S70

12≤C

10≤L

12≤

不限定

  A

50≤S60

9≤C

8≤L

9≤

不限定

BBB

45≤S50

不限定

不限定

不限定

不限定

 

BB

40≤S45

不限定

不限定

不限定

不限定

 

B

S40

不限定

不限定

不限定

不限定

 

  F

  不符合同家环境保护保护政策、产业政策和银行信贷政策的客户,或担保贷款分类结果为可疑和损失类的客户。

  第二十九条  客户信用量测算评价方法

  授信控制量测算计算公式:

  CL=L+1/3×K×V-P×E=       万元

  注:CL表示授信控制量;

   L为客户目前在银行全部信用总额;

   K为行业目标杠杆比率,根据不同的行业确定(见附件)

   V为根据客户信用等级确定的企业目标杠杆比率系数,具体见下表:

信用等级

AAA

AA

A

BBB

BB

B

调节系数

  V

1

0.97

0.94

0.88

0.84

0.8

  P为财务杠杆比率=资产负债率/1-资产负债率);

  E=净资产-可认定的其他已损耗的资产(即有效净资产)。

原则上信用等级评定在A级以下客户不得提供担保。

 

  第七章   担保评审与决策

  第三十条  担保项目的评审包括部门审核和会议评审。

  第三十一条  担保业务部初审合格并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分管副总经理同意后,项目经理将该项目所有资料连同初审报告交公司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在受理后两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包括法律意见书)。必要时(担保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大担保项目,或虽不足1000万元但认为有必要的)可提请召开专家委员会进行咨询和评议。

  第三十二条  风险管理部作为公司业务风险控制与监督工作机构,可吸收业务部门骨干、法律和会计专业人员参加业务审核。

  第三十三条  公司风险管理部的审核重点是对业务部提供的资料加以审核,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申请担保客户的报审资料重点从法律的角度加以审核;

  (二)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进行评价;

  (三)对反担保措施提出意见;

  (四)对项目资料的真实性、齐全性、完整性、正确性进行审核;

  (五)对申请担保客户及项目的还款计划进行审核。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专家委员会聘请法律、会计、经济、金融和技术专业领域专家组成,负责为公司重大和疑难业务提供咨询意见。

  第三十五条  风险管理部将提出的审核意见填写在《担保业务审查审批表》的风险管理部意见栏内,连同项目的其它资料一并提交公司担保业务部,提请召开审保委员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审保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担保部经理、风险部经理、财务审计部经理、风险管理员和财务人员组成,主任委员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公司分管风险管理的副总经理担任,秘书由审保委员会指定。

第三十七条  审保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项目经理应于会前两天将经风险管理部审核的项目资料(含风险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发送给与会的每位委员,并由审保委员会秘书通知以下人员参加:

(一)审保委员会委员;

(二)项目A角和项目B角;

(三)审保委员会认为有必要与会的其他人员。

第三十八条  审保委员会会议议程:

(一)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参加会议人员必须按时参加会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时,必须事先向主任委员请假。若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召集会议,可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参加会议委员未达应参加会议委员人数五分之四的,则会议不能进行;

(二)由项目A角报告项目内容、初步审核意见和部门意见,项目B角作补充说明;

  (三)由风险管理部负责人陈述内审意见,进行专家委员会咨询的项目由秘书代表专家委员会陈述专家咨询意见;

  (四)委员会成员和参加会议人员质疑,项目A角和项目B角答疑;

  (五)与会委员从合法性、安全性、效益性等方面对项目进行综合分析并提出具体评审意见;

  (六)主任委员综合与会大多数人的意见后提出总结性评审意见;

  (七)对因资料不全或资料不能说明问题而导致委员会对项目内容不能做出判断时,委员会提出需补充和进一步补充资料和落实情况的,主任委员可决定暂缓审议,并由担保业务部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经理加以落实;

  (八)会议评审采取实名票决制,由审保委员会秘书制作会议表决票,与会委员须在表决票上签署同意不同意续议意见并签名,80%(含)以上的到会委员同意视为项目通过评审;审保委员会同意票数不足到会有表决权票数80%(含)以上但同意和续议票数之和达到80%(含)以上的视为续议项目,不同意票数达到40%(含)以上的视为否决项目。主任委员不参加投票表决,但享有一票否决权。                       

  会议结束后,由审保委员会秘书制作会议纪要(内容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参加会议人员对项目的意见和主任委员最后综合意见)。

  (九)担保业务部根据会议纪要意见填写《担保业务审查审批表》的相关评审意见栏,并提请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总经理批准。公司总经理有权否决审保委员会同意的担保项目。按审批权限须经理事会审批的项目,必须经过理事会审议通过,由常务理事长、理事长审批。

  第三十九条  有以下情形的项目须进行续议,但续议仅限一次。

  (一)公司审保委员会否决但总经理或理事长或理事会决定复议的项目,对于决定复议的项目,按初审程序办理;

  (二)上次审保委员会决定暂缓审议的项目;

(三)自公司批准担保之日起三个月至六个月才办理手续的项目,由风险管理部复审后,按原决策程序办理;超过六个月才办理手续的项目,按初审程序办理。

第四十条  公司担保业务审批权限:

经审保委员会审议通过,担保额度在300万元以下的,由审保委员会主任行使一票否决权;300万元—500万元的担保项目,报常务副理事长行使一票否决权;500万元以上的担保项目,报理事长行使一票否决权。

第四十一条  总经理在审批权限内认为有必要报常务理事长、副理事长批准的,可签署意见后报批。对公司审保委员会审议否决的项目,总经理、理事长和理事会均有权提请复议,但不能直接作出同意担保的决定。

 

第八章   反担保措施

  第四十二条  对于获得批准担保的客户,必须落实办理相应的反担保措施,包括财产抵押、财产或权利质押、客户或个人的保证反担保、保证金等;公司根据客户和项目的实际情况,采用一种或几种反担保措施。

第四十三条  客户提供抵押物、质押物的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执行,并按法律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四条  用不动产抵押,抵押率(按净值计算)不高于70%;楼宇按揭抵押,抵押率(按楼价计算)不高于60%;用可转让动产抵押(按净值计算)不高于50%;股权、债券、营运车牌质押,质押率(按净值计算)不高于70%

第四十五条  采用保证反担保措施时,反担保客户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必须具备《担保法》规定的担保资格;

(二)企业有效净资产扣除二分之一已对外担保余额不低于反担保金额的二倍;

(三)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0%

(四)连续两年盈利;

(五)客户在承保期必须参加财产保险。

第四十六条  客户法定代表人或投资人个人反担保及保证金留置为保证措施的附加条件,保证金原则上按照担保额的5%-10%预交,具体由公司与被担保企业协商后报相应审批权限有权审批机构确定,并在《委托担保协议》中明确。

第四十七条  项目经理负责准备抵(质)押登记资料和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抵(质)押登记资料包括:主合同、保证合同、抵(质)押合同、抵(质)押登记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等。办理完抵(质)押登记手续后,应取得抵(质)押登记部门发放的《他项权力证书》或经抵(质)押登记部门签章的《抵(质)押登记表》等证明文件。

 

第九章   担保合同的签订

第四十八条  项目正式批准后,项目经理应确认贷款银行的承贷情况,并通知担保申请人办理担保手续,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签发的同意为担保申请人担保的通知书;

  (二)缴纳担保费用的金额、付款期限和方式;

  (三)办理担保手续应备资料和其他准备工作。

第四十九条、 经公司正式批准及贷款银行承贷的项目,公司可向贷款银行签发《担保意向函》。

第五十条 由项目A角具体负责经办担保合同签约手续,签约内容和程序如下:

(一)填写《委托担保协议》、《抵押反担保合同》或《质押反担保合同》或《反担保保证合同》、《保证反担保函》等法律合同文本及其他须准备的法律文书;

(二)审核并验收担保申请人提交的各种法律文件及凭证的原件;

(三)由项目经理B角、风险管理部(法律顾问)审核上述合同文本,对需要调整和修改的合同条款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谈判,将经风险管理部(法律顾问)审核的修改意见填写在《法律性文件审查表》中,报公司总经理审定;

(四)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与担保申请人、反担保人签订《委托担保协议》、《抵押反担保合同》或《质押反担保合同》或《反担保保证合同》、《保证反担保函》等法律合同文本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文书;

(五)项目经理签署《评审费、担保费、保证金收取审批表》及《费用收取通知单》,经审批后交公司财务部门,并向担保申请人收取相关费用;

(六)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与贷款银行签订《保证合同》;

(七)公司与贷款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生效后的三个工作日内,项目经理须取回已生效的《借款合同》或《银行承兑汇票协议》、《保证合同》、借款借据、银行承兑汇票原件或复印件;

(八)担保合同签订须注意的事项:

1、与担保申请人、反担保人签订《抵押反担保合同》,约定须办妥抵押登记手续的,与贷款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中的其他约定要注明与本合同的保证人与借款人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后,保证人以书面形式通知贷款人,贷款人收到保证人的书面通知后,才能向借款人放款

2、与抵(质)押人签订的《反担保抵(质)押合同》一般情况下,抵(质)押期限要长于借款期限6个月以上,保险期限要长于借款期限3个月且投保总值不得低于抵押物、质物总值,保单要注明我公司为保险赔偿第一受益人,保单正本须存放我公司;

3、涉及到担保申请人及反担保人股东代表、法人代表、董事会成员、共有人、反担保人(自然人)等签字盖章的情况,当事人必须当面签字、盖章,项目经理(项目A角和项目B角)必须在现场。

第五十一条  项目经理办理完担保签约手续后

(一)项目经理人将项目资料移交办公室档案管理员统一归档管理。重要合同和证件,包括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反担保合同等须单独管理;

(二)项目经理须将担保情况录入担保客户信息库,录好后的电子信息库报风险部备案,同时连同文字资料移交办公室档案管理员统一归档管理;风险部收到电子信息库后应将有关内容报人民银行征信局,督促人民银行征信局将其补录入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

 

第十章   担保收费

第五十二条  担保收费包括评审费和担保费。凡公司受理的项目均须按规定收取评审费;对办理担保的项目收取担保费。

第五十三条  评审费按担保贷款金额的2‰收取。一经收取,无论项目是否通过,不予退回。对初审通过的项目,预收2000元评审费(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余额待评审会通过后收取。

第五十四条  担保费的收取标准:

贷款担保费率,原则上按照担保贷款所签订的银行贷款合同中贷款利率的50%确定,最低不低于基准利率的40%;其他融资担保参照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和以上标准执行。具体费率由审保委员会在评审项目时审核,并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五十五条  评审费、担保费执行国家规定的标准,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国家规定标准和第五十四条的范围内适当进行调整,但须经总经理以上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五十六条  担保费原则上应在与融资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之前一次性收取,担保额度超过 1000 万元、并且担保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可以按每半年度预收一次,但第一次收取不得低于一年期应收担保费。若逾期支付,按每天万分之六加收滞纳金。

第五十七条  客户在签署《委托担保协议》时,项目经理要让客户确认担保收费率和担保收费金额。担保收费由项目经理负责计算和催缴,公司财务人员负责核实和收款。

担保责任解除后,项目经理根据实际承保金额和时间计算担保费,经财务部复核并与担保申请人核对一致后,对预交担保费不足的应补收费用。

第五十八条  公司为客户提供担保,可以担保投资方式获取被担保客户优先认股权,具体在《委托担保协议》中由双方约定。

 

第十一章   在保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担保业务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

(一)当项目经理接到客户申请时,应独立审查,认为符合担保条件时,方可上报部门负责人审批立项,并对所推荐的项目负责。其责任为:负责审查被保客户上报的文件资料;审查被保客户的资产、负债、财务状况;负责审查被保客户的反担保措施;负责配合担保代偿资金的回收工作。

(二)项目经理应全程监控企业资金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状况,督促被保客户按担保合同约定,每月报送财务报表;被保客户有重大变更情况,项目经理要及时上报;发现被保客户有违约现象,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制止,并及时汇报。

(三)项目经理在担保期限到期前30天,负责向被保客户发出通知,督促被保客户按期执行还贷计划,并及时与贷款银行联系。

(四)银行提出代偿后,项目经理应核实情况,并及时上报。担保公司履行代偿义务后,项目经理协助风险管理部门依法对被保客户的财产、账号进行封存,协助有关部门处置反担保措施,收回资金。

第六十条  融资担保合同生效后,为保证担保项目的安全性,切实做到事先防范代偿风险的发生,在保证期内,由公司项目经理和公司协作银行共同对在保项目进行监管,项目经理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六十一条  项目经理对于在保项目进行监管的内容如下:

(一)根据合同监督或检查,被保证人将融资担保贷款是否用于指定用途而没被挪作它用,并切实加强经营管理,保证使用效益;

(二)建立融资担保档案,及时登记并与受益人联系,核查融资担保余额;

(三)及时了解被担保客户的计划执行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协作银行资金拨付到位情况以及各种未可预见的因素;

  (四)要求被担保客户及反担保人按合同约定按月报送各种财务报表及有关报表材料;

  (五)如果公司发现被担保客户的贷款资金使用中有挪作他用的情况,公司有权在不通知客户的情况下通知银行对客户的贷款采取进一步的严格监管,或提前收贷。

  (六)对融资担保期限超过一年的项目,应实行年检制度。由公司项目负责人、风险管理部、公司负责人联合协作银行,审查被保证人上一年度的财务、经营和资产状况,出具审查报告。

(七)在担保到期前三个月,安排公司领导与被担保客户领导以及财务人员共同开会,分析、确定被担保客户到期还款、付息的能力并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到期贷款的还本付息。

第六十二条  担保业务部依照《担保法》,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对被保企业进行会审;负责组织有关审计部门对被保客户进行审计;依据合同对被保客户的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检查履行《委托担保协议》的情况。

第六十三条  担保项目保后管理是指自贷款银行向企业放款至担保终结的过程的管理,包括担保项目检查、展期项目和逾期项目及撤保项目的处理等。

第六十四条  担保项目检查由担保业务部负责。项目经理检查前要制定检查计划,报担保业务部负责人审批。

保后检查分首次检查、全面检查、例行检查和重点检查。首次检查是在担保发生的15天内主要对担保资金的用途进行的检查。

例行检查是根据客户的实际情况,如担保金额、担保期限、反担保措施、风险等级等确定检查频率,例行检查至少每个月要进行一次。

全面检查是对借款封闭管理的项目、认为风险较大的项目及其他需特别关注的项目进行不定期检查或全程跟踪,全面检查至少每个季度要进行一次。

重点检查是对有可能出现风险的客户进行的专门检查。

第六十五条  保后检查须依据公司保后检查制度执行,保后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客户是否按借款合同规定支付利息;

(二)债务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

(三)反担保措施中是否发生了新的不利因素;

(四)风险计量和总结(担保项目的四级分类);

(五)其他须说明的情况。

第六十六条  项目经理在检查中发现客户存在较大问题,须当日向部门负责人口头报告,部门负责人应在2日内将存在问题和处理意见书面报告分管副总经理。

对发现的重大问题,项目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分管副总经理应立即报告总经理,总经理认为有必要时,可召集有关人员进行专题讨论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及措施。

第六十七条  对所有担保项目,在担保到期日之前30日,由担保业务部填制《担保到期通知书》,通知担保项目客户。

第六十八条  每月月末前,担保业务部应向总经理提交当月《逾期项目统计表》和《担保项目检查表》。

第六十九条  风险管理部对担保业务部担保项目管理履职情况、项目风险级别进行定期稽核,并于每月30号之前向公司总经理提交当月稽核报告。

在稽核中一旦发现较大问题,须当日向总经理作口头报告,并于二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存在的问题及初步处理意见报告总经理;对于可能存在潜在风险的问题,总经理认为有必要时,可召集有关人员开专题会议进行讨论,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及措施,以利及时加以解决。

对于相对风险较大的项目,业务部门应及时上报总经理,并经过审保委员会界定风险级别后,移交风险管理部负责跟踪管理。

第七十条  需要延期的担保项目,客户应在该项目到期前30天向公司提出担保延期书面申请,按资料目录要求提供所需文件资料。

延期包括借新还旧展期。客户需要对原贷款项目办理借新还旧(或展期)手续时,该项目的担保按新项目处理程序和办法办理。

第七十一条  延期不足二个月的项目延期处理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延期超过二个月(含)的延期处理程序为:

(一)担保业务部提出初审意见;

(二)风险管理部根据日常管理情况提出补充意见;

(三)进入原审批程序。

风险管理部对延期项目的处理意见包括:

(一)采用更为可靠的反担保措施;

(二)建议列入预警项目;

(三)建议撤保。

第七十二条  延期项目不能继续担保时或者项目没有到期而发生重大变化、出现风险时,应由担保业务部或风险管理部申请列入预警项目。预警项目的确定及撤消权限为公司审保委员会。

预警项目的后期管理,由风险管理部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总经理,并会同担保业务部与客户及贷款银行协商,以寻求解决办法。

第七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主动撤保:

(一)担保贷款未按担保申报时的用途使用;

(二)被担保客户提供虚假资料或具欺诈行为;

(三)公司认为被担保客户出现重大经营失误或市场、财务状况等方面出现较大潜在风险;

(四)项目或客户技术竞争水平下降;

(五)存在卷入重大诉讼纠纷的可能。

第七十四条  项目撤保由担保业务部写出检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担保项目(撤保)处理表》,报总经理审查,经审保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按担保业务审批权限审批。同时与银行协调处理相关撤保事宜。

第七十五条  已经结束的担保项目,应及时办理项目终结手续。

担保贷款到期后,担保部负责核实担保贷款本息确已归还,并留存一份担保贷款收回凭证复印件(或银行出具的解除担保通知书),办理注销抵押登记,将所抵押和保管的原件资料退还企业,填写《解除担保责任确认表》报公司总经理核准。

 

第十二章   担保项目风险分级管理

第七十六条  根据担保项目资产按时、足额回收的可能性,将项目资产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个不同风险类别,后两类合称为不良项目资产。

第七十七条  五类担保项目资产的定义分别为:

(一)正常:债务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债务人不能按时足额偿还债务。

(二)关注:尽管债务人目前有能力偿还债务,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三)次级:债务人的偿还能力明显出现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债务,即使执行反担保,也可能会造成少部分损失。

(四)可疑:债务人无法足额偿还债务,即使执行反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五)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债权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第七十八条  在执行第二十七条的前提下,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直接划分为损失类:

(一)符合财政部财金(2001127号文规定的标准之一的,具体包括:

1、债务人和第三方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不能收回的债权;

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银行依法对其财产或遗产进行清偿而未能收回的债权;

3、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全部债务,未能收回的债权;

4、债务人和第三方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终止法人资格,未能收回的债权;

5、债务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银行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

6、由于债务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银行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债务人强制执行,债务人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7、由于上述16项原因债务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银行对依法取得的抵债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市场公允价值入帐后,扣除抵债资产接收费用,小于债权的差额,经追偿后无法收回的债权;

8、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的垫款转入贷款后,凡开证、承兑、被保证人和反担保人由于上述17项原因,无法偿还贷款的债权;

9、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银行信贷资产。

(二)关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三种情况:

1、违反国家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法规实施破产,或不符合国务院关于规范破产有关文件规定,以破产形式逃废银行债务的;

2、债务人通过兼并、租赁、转让、承包、分立等名目逃废银行债务,债权银行尚未依法起诉追索的;

3、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决定关闭或撤销,有行政干预逃废银行债务嫌疑的。

第七十九条  担保项目资产风险分类须按照风险分类的标准、方法及有关规定,以债务人正常的营业收入作为主要偿还来源,以反担保作为第二偿还来源,判断债务人及时足额偿还债务的可能性。主要包括:

(一)债务人的偿还能力。包括债务人的现金流量、财务状况、影响还款能力的非财务因素等;

  (二)债务人的偿还记录,包括债务人在银行的偿还记录;

  (三)债务人的偿还意愿;

  (四)债务反担保的有效性;

  (五)债务偿还的法律责任;

  (六)银行的信贷政策。

  第八十条  对担保项目资产风险进行分类时,应在定性判断的基础上,根据对担保项目资产帐面价值和实际价值差异的估计,对每笔担保项目资产的预期损失比率进行分析判断。单笔担保项目资产预期损失比率应考虑债务人、第三方保证人可偿还本息额,抵(质)押物可变现价值及相应处置费用等因素。担保项目资产风险分类的类别与预期损失比率的关系为:

分类类别

正常

关注

次级

可疑

损失

预期损失比率

0

20%(含)以下

20%以上-40%(含)

40%以上-70%(含)

70%以上

第八十一条  公司风险管理部负责担保项目资产风险的分类、认定工作,依照相关风险管理办法经授权部门批准后负责具体实施,担保业务部协助。

 

第十三章   债的追偿

第八十二条  主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由公司代为履行后,公司即取得债权人资格,应依法向主债务人追偿。代偿和追偿方案由风险管理部负责制订并报总经理审定,风险管理部业务人员和项目责任人为具体经办人,追偿方式如下:

(一)如主债务人与公司签定《抵押反担保合同》、《质押反担保合同》的,可以抵押或质押财产折价或以其拍卖,变卖后的价值冲抵债务。

(二)设定反担保人的,应依法向反担保人追偿,反担保人拒绝清偿的,应依法对主债务人、反担保人提起公诉,进行追索。

(三)未设定反担保措施的,应依法对主债务人提起追索。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司不承担保证责任:

(一)协议银行与受保企业协议变更主合同未经公司书面同意的;

(二)协议银行允许受保企业转让债务未经公司书面同意的;

(三)协议银行允许受保企业延长偿还期限而未经公司书面同意的;

(四)以借新还旧的方式发放的贷款,未取得公司同意续保的。

第八十三条  有第三方申请的债务人破产案件经人民法院受理后,公司作为保证人应参加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八十四条  在下述两种情形中: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公司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如果公司在不知情而承担了保证责任,事后应依法向主合同债权人进行追偿,主合同债权人拒不清偿的,应提起诉讼进行追偿。

所有发生的次级以上的不良担保、代偿和追偿情况,均由风险部整理后报人民银行征信局,督促人民银行征信局将其补录入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

 

第十四章   责任和罚则

第八十五条  经理、相关部门负责人、审保委员会委员、副总经理、总经理按公司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比重的责任。

第八十六条  作失职等具体原因使公司遭受损失,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按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五章   档案管理

第八十七条  办公室负责自担保业务受理至债务追偿完毕整个过程有关文件、资料的整理、立卷和保管工作。

第八十八条  担保业务流程中所有有关的文书和资料都在归档范围。归档的案卷要编排次序系统,卷内首页要有材料目录。借阅档案要填写《档案借阅登记表》,部门内部人员之间及部门与部门之间移交档案时要有移交记录,填写《档案移交登记表》。

第八十九条  担保项目终止后,办公室将档案保存至规定年限后按规定销毁。

 

第十六章     

第九十条  本规程如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悖时,以法律法规为准则,并同时修改和调整。

第九十一条  本规程在融资担保业务实际运作过程中,可根据需要和情况变化进行修订补充。

第九十二条  本规程由公司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三条  本规程自公司理事会批准实行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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