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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后管理办法

发表日期:2018年6月7日  本页面已被访问 1011 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信贷业务发生后的经营管理(以下简称贷后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贷后环节风险,促进信贷业务有效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贷后管理是指从贷款发放或其他信贷业务发生后直到本息收回或信用结束的全过程的信贷管理行为的总和,包括资金账户监管、现场检查与日常跟踪管理、担保物(人)监管、风险预警与处理、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档案管理、不良信贷资产管理、信用收回和总结等。

第三条 贷后管理应遵循“分层管理,职责明确;责任到人,考核到位;实时监管,快速处理”的原则。

第四条 充分运用合同约定的农业银行应享有的权利和借款人应承担的义务进行贷后管理。

第五条 贷后管理应按要求使用信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CMS)。

第六条 概念释义。

第六条 概念释义。

本办法所指经营行是指直接受理并经营管理信贷业务的行。

本办法所指管理行是指经营行的上级行。

本办法所指客户管理行,是指根据客户分层经营管理制度,承担本级行直接管理客户的整体营销、维护,授信额度核定,以及整体贷后管理责任的行。

本办法所提经营主责任人专指对客户核定授信额度时确定的经营主责任人。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七条 根据客户分层经营管理制度要求逐户确定客户管理行,在此基础上明确各级行的贷后管理工作职责。

管理行负责本级行直接管理客户贷后管理的组织实施、总体风险控制、监测客户整体用信、定期风险分析、沟通传递风险信息、牵头处理风险事项等工作;经营行负责辖属所有客户的日常贷后经营管理工作。

第八条 经营行要按户配备客户经理(组),作为贷后管理的具体经办人,有条件的行要积极实行双人管户;对于管理行直接管理的客户,管理行的客户部门要指定客户经理,并组织所辖行成立客户经理组,共同负责对客户的贷后管理工作。

各级行要配备充足的客户经理进行贷后管理,每名客户经理管理法人客户的数量不得超过12户(仅与农业银行发生低信用风险业务的客户除外,小企业管户数量可适当扩大),集团客户按1户计算,客户经理管户数量超过规定的行,必须在一年内配足客户经理;每名客户经理管理个人客户的数量由一级分行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九条 各级行要在授信执行(信贷管理)部门设置风险经理,负责风险监控工作,督促客户部门按规定实施贷后管理。具备条件的管理行,可设立贷后监管中心或实行风险经理派驻制。

第十条 经营行客户部门是贷后管理的具体实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贷后管理方案。根据客户的具体风险特点和业务管理要求,制定贷后管理方案,贷后管理方案应在信贷业务实施前制定。

(二)资金账户监管。按照规定做好信贷资金的用前审核和用后监督,定期检查客户账户资金的往来情况。

(三)现场检查。定期现场检查客户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审批要求的落实情况,检查担保人和担保物的情况。

(四)日常跟踪监管。通过多种渠道搜集行业、市场、客户公开信息,走访客户,跟踪客户和担保人的情况。

(五)风险预警与风险化解。发现风险信号及时提出处建议并进行报告,实施风险化解措施。

(六)风险分类及日常操作。及时收集、整理分类相关信息,并录入CMS,进行分类发起。收集、整理信贷客户档案有关资料,做好CMS数据录入,利息和本金的收回等。

(七)不良信贷资产管理。对未移交的不良贷款,制定处置方案(按规定未移交专业资产处置部门前,下同),并组织实施。

(八)定期分析。在资金账户监管、现场检查、日常跟踪管理、风险预警等工作的基础上,定期分析客户的贷后风险状况,撰写贷后管理报告。

(九)报告。向经营行行长、贷后管理例会、客户管理行客户部门汇报辖内客户贷后管理情况。

(十)其他。

第十一条 经营行信贷管理部门(或承担信贷管理工作职责的部门)是贷后管理的风险监控和检查监督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实时监测。通过CMS实时监测客户用信及风险情况。

(二)风险分析及预警。对信贷业务风险状况进行分析,发现异常风险情况及时预警,督促客户部门进行处理。

(三)在线检查。通过贷后管理子系统实时监督客户部门的贷后管理工作。

(四)现场检查。对客户部门贷后管理情况定期进行现场检查,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同意,也可延伸至客户进行现场检查。

(五)督促整改。对在线检查和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要求客户部门及时整改。

(六)报告。向行长、贷后管理例会、上级信贷管理部门报告辖内信贷业务风险监控情况和对客户部门贷后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情况。

(七)其他。

第十二条 管理行客户部门对辖内本业务条线的贷后管理工作承担系统管理职责,指导和督促本业务条线下级行客户部门的贷后管理工作。对本级行直接管理客户,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整体贷后管理方案,组织所辖行成立客户经理组。

(二)建立定期联系协调机制,联系走访客户,搜集、沟通行业和客户信息。

(三)组织相关经营行进行资金账户监管。

(四)通过CMS监测客户用信情况,组织和参加现场检查。

(五)牵头处理风险预警信号并组织实施风险化解措施,在不良贷款移交前制定清收方案并组织实施。

(六)定期分析客户贷后管理情况,向行长、贷后管理例会报告。

第十三条 管理行授信执行(信贷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通过CMS重点监控本级行直接管理客户和本级行审批业务的风险。

(二)对信贷业务风险状况进行分析,发现异常风险情况及时预警。

(三)监督和检查本级行客户部门和下级行的贷后管理工作,发现问题督促其及时整改。

(四)向行长和贷后管理例会报告信贷业务风险监控情况和对客户部门及下级行贷后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情况。

第十四条 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

运营管理(会计)部门负责配合信贷部门制定资金监管办法、流程。会计人员根据客户经理的需求,在结息日和信用到期前企业账户资金不足的,应及时提示客户经理;发现资金账户往来异常,向客户经理预警;按规定扣划到期贷款本息;根据客户经理的需要提供企业账户资金明细账供查阅。

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区域和行业的信用风险限额和组合管理,组织报告有关风险事项,指导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和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审核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减值准备等事项。

资产处置部门负责自营不良信贷资产的处置政策制度制定,处置业务的管理指导与监督检查,处置项目的审查,处置计划的制定与监测考核,按规定集中处置客户部门移交的不良信贷资产。

法律部门为贷后管理提供法律支持,开展贷后相关法律风险的管理。

科技部门为贷后管理电子化提供科技支持。

内控合规部门对贷后管理工作进行内控评价和再监督。

监察部门是贷后管理工作的再监督部门。

第十五条 把贷后管理的责任逐户落实到人。以上规定的各部门职责由部门负责人和具体经办人共同承担,其中,客户经理(组)承担贷后日常管理、发现和报告风险及受权处理风险的责任,风险经理承担信贷风险监管和对客户部门贷后管理工作执行情况监管的责任;客户经理和风险经理所在的部门负责人、分管行长和行长承担贷后管理的组织领导和风险处理及决策责任。

 

第三章 资金账户监管

第十六条 信贷资金发放时和发放后,经营行客户部门、支付审核人与会计人员应相互配合做好信贷资金的支付审核、用后监督和借款人在我行账户资金的定期监测。

第十七条 信贷资金的支付审核。

根据相关规定,贷款人应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的,支付审核人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审核同意后,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手,并应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固定资产贷款,在贷款入账后对外支付前,也要进行支付审核。主要通过相关交易资料审核支付对象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用途。

第十八条 实行信贷资金支付分级审核,由经营主责任人确定分级审核人,设置支付审核权限,授权相关人员对借款人一定额度的信贷资金支付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需要进行支付审核的,客户经理在贷款发放后必须及时书面通知会计人员,由会计人员协助客户部门做好信贷资金的支付审核工作,对于未经审核的信贷资金划转应立即通知支付审核人,不得擅自办理。

第二十条 信贷资金的用后监督。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且不需要支付审核的,客户经理应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无论采取何种支付方式,在借款人使用我行信贷资金后,客户经理应及时跟踪监督信贷资金用途,填写《信贷资金用后跟踪表》(附件1),逐笔记录信贷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一条 我行账户资金的定期监测。

客户经理至少按月对借款人在我行账户进行资金监测,掌握账户资金流入、流出情况,填写《账户资金定期监测台账》(附件2),结合企业采购、销售模式判断企业资金往来是否正常,并督促借款人按不低于我行信用占比办理相应份额的存款和结算业务,银团贷款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客户部门应加强对大额资金往来的监测,关注资金异动,防止贷款挪用。针对集团客户关联交易隐蔽、融资主体多元、资金集中管理等特征,强化集团客户资金监控工作,防止信贷资金在集团内部不同项目、不同成员之间随意流动。

第二十三条 客户经理发现借款人有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未按合同约定使用贷款的情况,应及时向经营主责任人报告,并按合同约定采取暂停借款人用款等相应措施督促借款人限期纠正。

第二十四条 对于使用信贷资金需进行支付审核的借款人,在借款合同或补充协议中约定,借款人使用信贷资金必须经过我行审核同意。为实现支付审核,应与客户约定,我行信贷资金的支付不可以通过票据交换他行托收的被动划款方式来进行。

第二十五条 通过CMSABIS的对接等科技手段的完善,逐步实现客户经理、风险经理对借款人在我行账户资金的实时监测。

第二十六条 逐步完善网上银行等支付工具的功能,实现信贷资金的支付审核和用后监督。借款人使用我行企业网上银行支付需要进行支付审核和用后监督的,相关信贷部门应及时通知借款人开户行,由开户行在企业网上银行柜面注册系统中将需监管的账户标识为网上银行受控账户,并协助相关信贷部门利用企业网上银行功能实现网上银行渠道贷后资金监管。

 

第四章 现场检查、日常跟踪和定期分析

第二十七条 现场检查的频率。经营行客户经理应对客户进行定期的现场检查。对法人客户,正常、关注类贷款客户至少每季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次级类贷款客户至少每月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可疑、损失类贷款客户、仅与农业银行发生低信用风险业务的客户各一级分行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检查频率。对个人客户,现场检查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客户出现以下情况时应立即进行现场检查:贷款风险分类形态向下迁徙;贷款发生欠息、展期、逾期及或有资产到期垫付;客户出现停产、半停产状况;客户发生可能影响信贷资产安全的投资活动、体制改革、债权债务纠纷、事故与赔偿等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现场检查的内容。客户经理进行现场检查前要进行充分准备,结合资金账户监管、日常跟踪、风险监控掌握的信息,确定检查重点。客户经理现场检查内容主要为:

(一)检查批复中的信贷管理要求落实情况。

(二)客户生产经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开工情况,设备运转情况,员工数量的增减情况,企业库存情况,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指标等。

(三)客户财务情况。通过账实核对、账账核对、账表核对,对主要财务指标进行检查分析。

(四)担保情况。现场核查抵(质)押物的合法性和完整性,确认抵押权是否受到侵害,核查质押物的保管是否符合规定,按照押品管理办法规定的频次对抵(质)押物贷后价值进行评估和确认。现场核查担保人的生产经营是否正常。

(五)与管理人员面谈。详细了解原材料和主要产品市场,生产技术和组织管理,经营计划和体制人员变动,经济纠纷,与其他债权人的合作,对外担保,关联企业及关联交易等情况。

(六)对于固定资产建设项目贷款。现场重点检查项目进展情况与固定资产贷款评估报告以及工程规划是否存在较大差异,投资、建设是否按项目计划进行,项目累计完成工作量与投资支出是否相当,费用开支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总投资是否突破,施工方垫资情况,项目主要技术、工艺、设备是否出现较大变化,固定资产贷款是否被挤占挪用,项目能否按期竣工和达产情况,预计效益和市场情况等。

第三十条 客户经理现场检查结束后填制《信贷业务现场检查表》(附件3),签字后提交客户部门负责人和经营主责任人阅签,如客户管理行为上级行的,还需上报客户管理行客户部门,部门负责人阅签。

第三十一条 管理行客户部门对本级行直接管理客户的核心企业每年至少参加一次现场检查。

第三十二条 日常跟踪。客户经理平时工作中除对客户进行资金账户监管外,还应随时收集和掌握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财务报表、公开信息、其他融资情况、上下游企业、所处行业及国家宏观经济政策、风险经理提供的风险预警信息等与贷后管理相关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 定期分析,撰写贷后分析报告。客户经理需综合资金账户监管、现场检查、日常跟踪、风险预警的情况,至少每半年对客户的贷后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分析,撰写《贷后管理定期分析报告》(模板见附件7),报告中至少包括客户目前的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情况(或项目进展情况)、财务状况分析、资金账户监管情况、融资和对外担保情况、担保人(物)当前分析、还款能力分析、贷后管理方案及审批要求落实情况、风险因素分析、结论及工作措施建议。

《贷后管理定期分析报告》由客户经理签字后提交客户部门负责人和经营主责任人阅签,如客户管理行为上级行的,应及时上报客户管理行客户部门。管理行客户部门对本级行直接管理客户应按户撰写整体分析报告。

第三十四条 授信执行(信贷管理)部门对客户部门贷后管理工作的检查。

管理行授信执行(信贷管理)部门至少每年,经营行至少每半年对同级客户部门贷后管理工作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客户经理(组)配备、资金账户监管、现场检查、资产预分类、定期分析报告、风险预警、CMS信息录入、信贷档案管理等工作开展情况。检查后应填写《贷后管理工作检查表》(附件5),风险经理签字后提交授信执行(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阅签,并向客户部门反馈检查结果,提出进一步加强贷后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

风险经理应随时通过CMS贷后管理子系统检查和监督客户部门贷后管理工作情况。

第三十五条 上级行授信执行(信贷管理)部门对下级贷后管理工作的检查。

各级行授信执行(信贷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其他信贷检查,通过现场或非现场的方式,每年对下级行的贷后管理工作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或抽查。重点检查客户部门、信贷管理部门的贷后管理工作,以及贷后管理例会的召开情况。

 

第五章   监测与预警

第三十六条 风险经理主要通过CMS监测客户具体风险和信贷业务整体风险情况。其监测的重点主要是:

(一)监测本级行直接管理客户和本级行审批信贷业务。

(二)监测客户用信情况,及时发现违规信用、事实风险、潜在风险。违规信用是指违反农业银行信贷制度、办法规定的信用;事实风险是指新形成不良贷款、或有资产垫款的信用; 潜在风险是指新发生逾期、关注、欠息的信贷业务。

(三)监测信贷业务整体风险情况。主要监测辖内信贷资产总量变化,信贷资产质量结构变化,区域分布、行业投向以及信贷产品结构等情况。

(四)监测国家宏观调控重点行业的信贷业务风险。包括高污染高耗能行业和国家产业指导目录中限制和淘汰行业的信贷业务风险。

(五)对上级行和其他渠道提供的预警客户和业务进行持续跟踪监测。

(六)其他。

风险经理应对所监测的信贷业务风险情况并结合国家产行业政策进行不定期分析,向贷后管理例会汇报。

第三十七条 风险信号的分级管理。客户经理和风险经理监控发现的风险信号,根据风险影响范围、紧急程度、风险敞口和预计损失等因素,实行分级管理,确定不同的报告路径,制定针对性的处理措施。

信贷风险信号分为红色、橙色、黄色三个级别。

(一)红色风险信号是指已经对信贷资产安全构成严重危害、风险敞口巨大,或预计损失严重、影响恶劣、需要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的重大风险信号。

(二)橙色风险信号是指直接威胁信贷资产安全、风险敞口较大,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损失程度增加的重要风险信号。

(三)黄色风险信号是指有一定风险敞口,可能影响信贷资产安全,需采取提高安全性措施以防止风险扩散的一般风险信号。

第三十八条 风险信号的报告路径及处理。

风险经理监测中发现的风险信号报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及时反馈给客户部门。客户经理在资金账户监管、现场检查、日常跟踪等贷后管理中发现的风险信号及时报告部门负责人。其中,红色、橙色风险信号应填制《风险预警信号处理表》(附件6)。

客户部门负责人对客户经理和风险经理报告的风险信号,根据风险信号的级别进行处理。对于红色、橙色风险信号应以《风险预警信号处理表》形式报告经营主责任人。对于黄色风险信号,客户部门负责人根据本部门的处理能力决定是否报告经营主责任人。客户部门负责人和经营主责任人在接到风险信号后,应立即组织本部门或本级行采取措施进行及时处理。

对于上级行管理的客户,经营主责任人对《风险预警信号处理表》签阅后,在立即采取措施的同时,报告客户管理行的客户部门。客户管理行的客户部门接到风险信号后,应及时牵头制定风险化解措施,指导上报的经营行及其他相关经营行防范和化解风险。

第三十九条 风险信号的处理措施。

对于红色风险信号,原则上应该对客户制定清收退出政策,存量信用原则上只收不放;橙色风险信号,原则上对客户采取主动退出政策,存量信用原则上收多放少;黄色风险信号,原则上对客户实行风险观察政策,观察期内对该客户加强贷后管理,密切观察其风险变化情况。

第四十条 实施重大风险信号应急处理机制。对于风险敞在5亿元以上(含)的客户出现异常变化,可能对客户生产经营造成严重不利影响,导致农业银行债权处于严重不确定状态并极有可能发生较大风险的,有关行应视情况采取电话、电传、传真等方式于当日或次日报告总行有关部门(总行直接管理客户报总行相关客户部门,非总行重点直接客户报总行授信执行部)。同时由总行客户部门或授信执行部视情况确定并指导相关行落实风险应急处理措施,牵头组织资产处置部、法律事务部等部门及有关行组成风险处理小组具体负责研究制定并组织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尽可能控制风险,减少损失;单户不良贷款占比或预计不良贷款占比超过50%的,原则上由专门负责不良贷款清收的部门牵头处置;其中预计损失在1亿元以上或风险敞口在10亿元以上的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有关行行长可越级直接报告总行相关部门或行长,总行相关部门应在第一时间报告主管行长及行长。

 

第六章 贷后管理例会制度

第四十一条 各级行建立贷后管理例会制度。集中会审客户贷后管理情况,分析存在的风险因素,制定风险防范措施,形成会议决议,提高贷后管理工作的执行力。

第四十二条 贷后管理例会由行长主持或由行长指定分管信贷前台或后台的副行长主持召开,支行贷后管理例会必须由行长主持,由客户管理、信贷管理、授信执行、风险管、法律、国际业务等部门负责人(分支行无相应部门的由相关岗位参加)和有关客户经理、风险经理参加。管理行的贷后管理例会,必要时请客户所在的经营行参加。

第四十三条 贷后管理例会在本级行直接管理客户的范围内,重点会审以下客户:

(一)新形成逾期、展期和欠息的客户;

(二)贷款分类形态向下迁徙的客户;

(三)出现明显风险信号、被预警和风险提示的客户;

(四)存在潜在风险认为有必要会审的客户;

(五)集团性客户和大额授信的客户;

(六)对业务经营有重大影响的需要重点管理的客户;

(七)行长或分管信贷前后台的副行长认为有必要会审的客户。

第四十四条 授信执行(信贷管理)部门需向贷后管理例会汇报风险监控情况和对客户部门及下级行贷后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情况。

第四十五条 各一级分行可根据辖内管理客户的数量和风险状况,规定辖内贷后管理例会召开的频次;也可以采取不定期召开形式,根据会审范围和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不论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形式,经营行每个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管理行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四十六条 贷后管理例会会审的情况可作为不良贷款形成时界定贷后管理是否尽职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七条 贷后管理例会由授信执行(信贷管理)部门根据客户部门的提议或按照规定的召开频次及风险情况提请行长召开例会。会议主持人根据客户风险状况、风险形势和客户部门、授信执行(信贷管理)部门的建议,确定每次例会的审议内容。

第四十八条 授信执行(信贷管理)部门要根据拟定的会议内容,督促相关部门对拟会审的客户按户准备会议材料,通知参加人员按时参加会议。

第四十九条 客户经理或客户部门负责人在贷后管理例会上对会审的客户按户汇报贷后管理情况,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分析、发展前景、我行信贷业务的风险变化情况、现场检查和在线监控所发现风险信号的处理情况、建议采取的风险化解措施。风险经理汇报对信贷业务风险的监控情况,对风险客户的风险预警情况及对客户部门贷后管理工作的检查监督情况。

第五十条 参会人员对会审客户的风险进行审议,按户议定停止新增用信、压缩信用余额、补充担保、加强资金账户监管、采取法律措施等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形成会议决议,落实决议执行的部门和有关责任人。

第五十一条 授信执行(信贷管理)部门做好会议记录,将会议议定的工作措施和决议写进会议纪要,逐户填制《贷后管理例会审议表》(附件4),由会议主持人和行长签署意见后执行,客户部门要将执行的情况及时向贷后管理例会汇报。

第五十二条 授信执行(信贷管理)部门将下级行的贷后管理例会及执行落实情况作为贷后管理检查的主要内容。下级行贷后管理例会的会议纪要及时上报上级行授信执行(信贷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章 信贷业务到期管理

第五十三条 对将要到期的信贷业务,客户经理应在每笔贷款到期前20天,填制一式三联的《信贷业务到期通知书》,发送借款人和担保人取得回执,或采取其他有效方式,及时通知客户。承兑、信用证等业务到期前10天,客户账户资金不足以还款的,及时通知客户将足额资金存入我行。分期归还贷款利息的,在结息期前3,客户账户资金不足以还款的,通知客户将足额资金存入我行。

第五十四条 发生合同约定事项导致贷款提前到期的,报经经营行行长同意后,由客户部门向借款人和担保人发出《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办理相关还款手续。

第五十五条 客户主动申请提前偿还信贷业务时,客户部门或经营行行长应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并综合考虑其他因素,确定是否同意提前还款。如同意提前还款的,可视情况决定是否收取一定金额的补偿金。

第五十六条 信贷业务到期归还要按照信贷业务合同约定的期限和还款方式,由客户主动归还。客户与经营行签订《划款授权书》的,经营行可按《划款授权书》的约定自动从客户的账户或银行卡中予以扣收。

第五十七条 客户还清全部信用后,经营行应将抵押、质押的权利凭证交还抵押、质押人并作签收登记,设定抵押、质押登记的要及时与抵押、质押人共同向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注销手续。

第五十八条 客户到期不能偿还贷款,符合农业银行贷款展期条件,可按规定办理贷款展期。

第五十九条 严控借新还旧。除总行规定的极少数特殊情形外,禁止办理借新还旧。

第六十条 对于具有行业竞争优势、预期未来项目建成后经营效益良好的优良客户,由于业务审批时约期不合理或项目建设期延长等原因造成预期现金流不足以归还到期贷款的,可按规定办理贷款重新约期。

第六十一条 信贷业务到期之日营业终了尚未归还的信贷业务列入逾期催收管理,经营行客户部门应填制一式三联信贷业务逾期催收通知书,分别发送到客户和担保人进行催收。会计部门从信贷业务到期的次日起计收信贷业务逾期利息。

第六十二条 对于形成不良的信贷业务,经营行应及时报告原审批行授信执行(信贷管理)部门和客户管理行客户部门。

第六十三条 不良信贷资产移交前,客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清收处置方案,提交资产处置审查委员会审议后,由客户部门组织实施。

 

第八章 潜在风险客户退出

第六十四条 潜在风险客户是指已出现较为明显的风险特征,或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预计客户生产经营情况有可能出现不利变化,影响到我行信贷业务的最终偿还,尚未形成不良,为防止形成事实风险,需要到期或提前收回、压降信用余额的客户。

第六十五条 潜在风险客户退出工作要遵循结合风险形势、突出重点行业、强化考核激励、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

第六十六条 各级行授信执行(信贷管理)部门根据经济环境、金融形势、经营战略和风险形势判断,每年制定潜在风险客户退出计划(贷款压降计划),并分解下达到下级行或相关部门具体执行。

第六十七条 潜在风险客户退出计划按照名单进行管理,退出客户名单要与我行客户名单制管理工作相结合。根据退出客户的认定标准,对辖内客户逐户进行潜在风险判断和认定,根据贷款风险程度和退出计划确定当年退出客户名单

第六十八条 各级行授信执行(信贷管理)部门按退出名单定期监测和督促下级行和相关部门的退出工作,年末对退出计划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通报。

第六十九条 各级行客户部门按照退出计划和退出名单认真组织实施,要积极采取只收不贷、收多贷少、提高利率、增加担保条件、强制退出等措施保证退出计划的完成。

第七十条 严格进行保密管理,各级行相关人员做好保密工作,严禁将客户退出名单及相关情况外泄,各级行在潜在风险退出相关的文件发送过程中要加强保密措施。

 

第九章 电子化手段的运用

第七十一条 各级行、各部门应充分利用电子化手段来提高贷后管理工作的效率,减轻经办人员工作负担。科技部门应积极配合信贷业务部门开发功能齐全的电子化工具,维护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为贷后管理工作提供有利的科技支持。

第七十二条 积极发挥CMS贷后管理子系统作为贷后管理操作主要工具的功能,对于系统中可以完成的贷后管理操作可替代纸质的工作流程,按制度规定流程流转确认的系统信息与纸质表格具有同等效力。贷后管理的相关人员要认真进行CMS贷后管理子系统的各项操作,提高资金账户监管、现场检查等录入信息的质量,提高各操作环节的流转效率。客户管理行为上级行的,经营行应通过该系统及时将贷后管理各项工作内容上报客户管理行进行阅签。各检查监督部门要尽可能利用该系统的功能进行在线检查来替代现场检查。

第七十三条 充分发挥CMS财务分析预警软件的作用,科学地分析信贷客户的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根据系统提供的分析结果有针对性地加强贷后管理。

第七十四条 借助电子化手段实现集团客户及异地担保人的信息共享,排除集团客户和担保人信息不对称的障碍,提升发现风险和预警风险的能力。

第七十五条 充分运用外部公共系统的资源,拓宽获取外部信息的渠道。要积极开展与土地、房产部门相关系统的联网查询工作,要利用人行征信系统、应收账款登记系统、大额授信系统、银税系统等,掌握客户真实的财务状况、融资情况、担保情况和信用记录等信息。

 

第十章 工作移交及责任追究

第七十六条 贷后管理经办人的工作移交。原客户经理或风险经理工作岗位变动时,必须在部门负责人主持和监交下,同接手客户经理或风险经理对其负责的信贷客户业务风险状况进行鉴定,形成书面交接材料,由原经办人、接手人、交人签字后登记存档。工作移交后,接手人对接手的信贷客户承担贷后管理工作职责。

第七十七条 部门负责人的工作移交。原客户部门或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工作岗位变动时,必须在本级行行长(或主管行长)主持和监交下,同接手客户部门或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对其负责的信贷业务风险状况进行鉴定,形成书面交接材料,由原负责人、接手负责人、监交人签字后登记存档。

第七十八条 各级行行长(或主管副行长)的工作移交。原行长(或主管副行长)工作岗位变动时,应在上一级行信贷管理部门主持和监交下,同接手行长(或主管副行长)对其负责的信贷业务风险状况进行鉴定(已离任审计的,以离任审计为准),形成书面交接材料。

第七十九条 不良贷款的责任认定及移交。正常、关注类信贷资产认定为不良信贷资产时,审计部门应同时对不良信贷资产的调查、审查、审议、审批、实施、贷后管理各环节经办责任人和主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符合规定的条件时,客户部门将不良信贷资产移交到资产处置部门进行处理。

第八十条 贷后管理的责任追究与免责。应根据客户经理、风险经理、部门负责人、行长或副行长在贷后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客观地界定贷后管理的责任,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于贷后管理工作确实履职尽责,经确认无道德风险且非贷后管理原因形成的不良贷款,将免于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贷后管理责任。

第八十一条 客户经理在贷后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相关规定进行积分处理、经济处罚、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根据《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给予纪律处分,导致形成不良信贷资产的要负责清收。

未按规定进行资金账户监管、现场检查、定期分析、资产预分类、催收本息、录入CMS的;未按规定进行担保管理,导致担保无效、抵质押物价值损失、合同超过诉讼时效的;未及时发现应发现的重大风险预警信号,或对已知的风险信号未及时报告的;遗失信贷档案资料,对银行利益造成较大危害的,上报资料弄虚作假或隐瞒问题未及时报告的;擅自转移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或其他保证金的;未按审批内容和贷后管理方案进行贷后管理的。

第八十二条 客户部门负责人在贷后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相关规定进行积分处理、经济处罚、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根据《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给予纪律处分,导致形成不良信贷资产的要负责清收。

未组织客户经理按规定进行贷后管理各项工作的;未组织保管好信贷档案并及时移交造成遗失的;隐瞒问题或上报资料弄虚作假的;发现预警信号未及时报告或未及时处理,造成风险加大或损失的;未按审批内容和贷后管理方案组织贷后管理的;管理行未按规定组织客户经理组,未组织制定和实施贷后管理方案的。

第八十三条 风险经理在贷后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相关规定进行积分处理、经济处罚、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根据《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给予纪律处分,导致形成不良信贷资产的要负责清收。

未按规定对客户部门的贷后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的;未按规定进行风险监测的;隐瞒问题或发现预警信号未及时报告,造成风险加大或损失的;未及时发现应发现的重大风险预警信号的。

第八十四条 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在贷后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相关规定进行积分处理、经济处罚、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根据《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给予纪律处分,导致形成不良信贷资产的要负责清收。

未按规定组织风险经理进行风险监测和对客户部门的贷后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的;未组织保管好信贷档案造成遗失的;隐瞒问题或上报资料弄虚作假的;发现预警信号未及时报告或未及时处理,造成风险加大或损失的;管理行未对下级行的贷后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的。

第八十五条 经营行行长在贷后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之一的,根据相关规定进行积分处理、经济处罚、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根据《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给予纪律处分,导致形成不良信贷资产的要负责清收。

未按规定配备客户经理(组)或风险经理的;未按规定召开贷后管理例会;未按规定建立统一的信贷档案库、落实信贷档案管理的;违反规定认定和处置不良贷款的;未组织落实批复文件中关于贷后管理要求的;未及时处理风险预警信号或处理不当,造成风险加大或损失的;因贷后管理不当造成较大损失的。

 

第十一章 考核评价

第八十六条 各级行应建立对贷后管理工作的考核评价机制,对贷后管理做到有罚有奖。

第八十七条 贷后管理工作情况与客户经理的业绩考核挂钩,把贷后管理指标作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原则上客户经理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绩效工资收入要用于贷后管理的考核。

第八十八条 应加大对下级行贷后管理工作的考核力度,实行年度综合评价,并制定具体的激励措施。

第八十九条 考核评价办法要相对量化,便于操作,要依据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分工设置考核指标。

第九十条 贷后管理考核既要考核过程,主要考核贷后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是否落实到位,也要考核结果,主要考核信贷风险是否得到有效控制,资产质量有无明显提高。要把潜在风险客户退出和到期贷款现金收回率作为贷后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九十一条 对于贷后管理中表现突出的机构、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于及时发现预警信号并处理得当降低损失的,可给予相关人员适当奖励。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九十二条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信贷档案管理、不良信贷资产移交后的处置按照相关制度办法执行。

第九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业银行境内信贷业务,其中个人、小企业和三农信贷业务,可按照本办法的基本要求,制定单项的贷后管理办法。

第九十四条 总行各客户部门、各分行可结合部门管理行业特点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九十五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修订。

第九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101日起执行,原《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贷后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农银发〔2003124号)同时废止。其他制度办法在贷后管理方面的规定与本办法基本规定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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