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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上海分行中小企业授后管理实施细则

发表日期:2018年6月7日  本页面已被访问 994 次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行中小企业授后管理工作内容和程序,防范和控制授信风险,保证全辖授后管理的有效实施,提高授后管理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小企业业务业务指引(2008年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小企业业务授后管理办法(2008年版)》等制度办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仅适用于经总行批准,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小企业业务指引(2008年版)》实施中小企业业务模式的授信业务,主要包括批发贷款、各类垫款、贸易融资、票据融资和表外授信等产品。

第二条  中小企业授后管理指从银行向借款人实际发放授信起至授信结清或将授信移交授信执行部止各环节进行管理的行为,包括日常维护、预警、资金监控、软回收、信用恢复、资产分类认定、资产组合管理、档案及押品管理。移交至授信执行部门的清收工作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授后管理范畴,仍按我行原有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销售人员、预警人员、软回收人员、信用恢复人员、分类认定审核人员、资产组合人员、档案及押品管理人员以及上述岗位的主管人员应共同参与授后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细则实施需遵循以下原则:

(一)差别管理原则:对于不同类型的客户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

(二)动态管理原则:根据授信资产分布情况、宏观政策等因素的调整动态调整管理。

(三)专岗管理原则: 应设立专门的预警、信用恢复、软回收等岗位,由专人负责实施监控。

 

第二章  预警

第五条  预警工作是授后管理流程的第一步。通过预警信号的采集、处理和分析,有助于提高银行在客户违约前识别问题客户的能力,并根据问题客户风险严重程度区别对待。对缺乏履约意愿客户采取果断收回策略。对虽然存在问题,但在经营上可维持生存并诚信合作的客户,采取快速而主动的信用恢复程序。中小企业部以预警为起点的一整套授后管理工作,是银行主动管理风险理念的体现。

第六条  客户营销团队人员、柜面人员、软回收人员、内控管理人员、预警人员、押品管理人员在客户日常维护、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预警信号均应由预警人员统一处理。

第七条  预警检验程序

(一)预警检验程序分为初审和复审两个步骤。出现预警信号的客户应进行预警检验,若客户出现违约,预警检验程序应在客户违约45天内完成,对特别情况应按特别处理报经部门风险官批准,并纳入资产组合关于特别处理的比例控制。

(二)初审

1、通过初审工作将产生预警信号的客户从履约能力和履约意愿两个角度初步分类为:一般预警客户、严重预警客户和待定预警客户。严重预警客户和待定预警客户应进行复审。

2、预警人员负责完成初审工作。

3、主要过程描述:

1)系统自动产生预警信号汇总清单。

2)预警人员负责根据预警信号的严重程度和数量对清单内客户进行识别并判定是否进行核查。

3)对判定需要进行核查的客户,预警人员应按第九条规定在5个工作日内形成核查报告,从履约能力和履约意愿两个角度将客户分为一般预警客户(确定有意愿有能力)、严重预警客户(确定没有意愿,或者确定客户有业务立即恶化风险且会影响还贷能力)和待定预警客户(暂时无法确定)

4)一般预警客户按第八条第一款执行,严重预警客户和待定预警客户应进行复审。

(三)复审

1、通过复审工作,将严重预警客户和待定预警客户从履约能力和履约意愿两个角度进行分类,并分别对应以下四种策略:回到正常类、列为关注客户、移交信用恢复、移交授信执行部。

2、由预警人员牵头,授信管理团队主管、客户营销团队主管、信用恢复人员、部门风险官共同完成复审工作。

3、主要过程描述:

1)对于通过初审确定的严重预警客户和待定预警客户应进行复审。

2)严重预警客户按第八条第二款执行

3)待定预警客户按第八条第三款执行

4、经过复审,从履约能力和履约意愿角度将客户分类,并分别对应以下四种策略

1)保存记录,回到正常,分类认定保持正常类。

2)逐户制定具体策略,列为关注客户,分类认定归入关注类。

3)移交信用恢复,分类认定归入次级类。

4)移交授信执行部,分类认定归入可疑类。

5、对关注客户按第八条第四款执行。

第八条 预警客户分类处理策略

(一)一般预警客户的处理

1、若客户没有逾期或其他违约行为的,预警人员经核查后判断客户有意愿也有能力偿还贷款。预警人员应保留记录后将客户从预警汇总清单中剔除。

2、若该客户是从软回收流程进入汇总预警清单,预警人员经核查后判断客户有意愿也有能力还款,客户的违约只是由于暂时的周转困难所致,该客户应被列为关注客户,按本条第四款管理。

(二) 严重预警客户的处理

1、严重预警客户是指通过前期工作可以确定没有履约意愿的客户,或者确定客户有业务立即恶化的风险,而且会影响其偿还贷款的能力,需要立即采取行动的客户。

2、对于严重预警名单内客户,由预警人员牵头,原则上在3个工作日内召集授信管理团队主管、客户营销团队主管、信用恢复人员共同研究对该客户的对策,或列为关注客户、或移交信用恢复或移交授信执行部。如果决定移交授信执行部,须报部门风险官审批,并经部门总经理核准。

(三) 待定预警客户的处理

1、待定预警客户是指通过前期工作暂时无法对客户是否有业务恶化的风险,是否会影响其偿还贷款的能力做出判断,需要进一步调查了解的客户。

2、对于待定预警名单内客户,预警人员应在授信管理团队主管指导下按第九条进行现场核查,授信管理团队主管可参与现场核查。

3、授信管理团队主管与预警人员应在10个工作日内形成待定预警客户核查报告。

4、在核查报告形成后3个工作日内由预警人员、客户营销团队主管、授信管理团队主管、信用恢复人员共同讨论决定是否继续留在待定预警、或按一般预警客户处理、或列为关注客户、或移交信用恢复、或移交授信执行部。如果决定移交授信执行部,须报部门风险官审批,并经部门总经理核准。

(四) 关注客户的处理

1、客户营销团队主管和部门风险官应针对关注客户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来有效掌控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冻结或缩减中高风险产品额度,增加监控频率,增加担保品等。所采取的措施须以书面形式列明,并详细列出返回正常或划为信用恢复客户的监控指标和条件。

2、关注客户的信用级别分类应被调整为III[1]。如果客户已批授信总量超过III类可批授信总量上限,可给予三个月的缓冲期。对于在缓冲期内无法将授信总量调整到位的客户,客户经理应在缓冲期内发起新的授信提案,并按一般审批流程重新报批,对特别情况应按特别处理报部门风险官批准,并纳入资产组合关于特别处理的比例控制。

3、关注客户应归入五级分类关注类,对特别情况应按特别处理报经部门风险官批准,并纳入资产组合关于特别处理比例控制的管理。

4、客户经理每月应对关注客户就是否符合返回正常或划为信用恢复客户的指标做出书面判断,并由客户营销团队主管和部门风险官共同决定是否按原计划执行。

第九条  核查步骤

(一)检查客户在我行的帐户往来记录(活跃性)。

(二)检查授信额度使用记录,掌握客户授信风险敞口。

(三)检查客户最新信用状况(贷款卡信息)。

(四)获得最近一次担保品评估价值。

预警人员认为有必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按第十条、十一条规定实行差别现场核查。

预警人员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并形成核查报告。

第十条 预警人员可以委托客户开发(维护)人员对高风险产品额度占用金额较小的客户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一条  现场核查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确认企业与我行继续合作的意愿。

(二) 核实预警信号,并向企业了解出现该信号的原因,以及企业将采取的措施。

(三) 了解企业发展情况并获得最新财务预测信息。

(四) 检查担保品和所有保证人的情况,评估是否有可能取得其他保证人或担保品。

(五) 常规现场检查内容。

第十二条   预警人员应将待定预警、关注预警、严重预警类客户产生的预警信息和处理结果及时抄送授信审批团队,同时每月撰写书面预警报告,报备总行公司业务部、分行风险管理部。预警月报应至少包含以下方面内容:

(一) 辖内中小企业授信业务预警的情况以及变化趋势。

(二) 辖内中小企业授信业务预警信息的风险控制建议措施。

(三) 辖内中小企业授信业务预警工作的执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四)分析预警指标设立的有效性和敏感性,并提出调整建议。

 

第三章   信贷资金监管

第十三条     中小企业业务部授后管理应加强对授信资金流向的监控,防止授信资金流入股市、股权投资及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禁止或限制的行业、项目和产品,有效保障授信资金用途的合规性和授信资产的安全性。

第十四条    信贷资金监管要求

(一) 客户经理应了解企业授信的真实用途和主要支付对象,同时向客户明确在使用贷款需向我行提供划款凭证,购货合同和发票。客户应出具书面承诺,在用款后一周内提供划款凭证,购货合同和发票应在贷款到期前一定时间内提交。

(二) 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相应的资料直接交至于信贷工厂的放款审核人员,放款审核人员获得资料后应认真审查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对于与授信申请不符的用款客户,应及时通知客户经理和预警人员,并要求客户经理提示客户进行改正。对于客户资金使用异常情况,应暂停继续发放授信,及时采取各类补救措施,必要时提前收回授信。

(三) 放款人员在每次放款后都应跟踪客户资料的完备性。若有关资料在约定期限内未能补齐,放款人员应书面通知客户经理,催办其在规定期限内补齐,资料超过规定期限未补齐,应书面通知客户经理和客户营销团队主管。

(四) 客户经理应主动配合做好资料的催缴工作,客户营销团队主管也应督促客户经理做好资料的搜集工作。

第十五条 国际结算部、支行柜面及资金部等产品操作部门应认真审核交易的真实交易背景,确保产品的实际用途和申请用途保持一致,具体提供资料按各现行各产品规定操作。

 

第四章  软回收

第十六条  软回收是当授信客户出现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发生银行垫款等违约情况时,在一个较短的时间内采取电话催收和书面催收方式,敦促客户迅速履约。通过软回收,可以增加了解客户实际情况的途径,有利于银行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帮助客户解决问题,从而保护银行的利益。

第十七条 电话催收工作由专职软回收人员负责,上门催收、实地调查等其他工作由其他岗位人员负责。

第十八条  客户出现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发生银行垫款等违约情况,软回收人员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一次电话催收程序,并发出书面催收函。发送催收函相关操作要求按我行现行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软回收人员应对客户是否有履约意愿和履约能力进行判断,并根据不同的情况区别处理。

第二十条   软回收工作流程

(一)当客户出现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发生银行垫款等违约情况时,软回收工作启动。

(二) 软回收人员电话通知客户逾期状况并要求客户限期履约。同时软回收人员负责投递第一次书面催收函。

(三) 软回收人员根据客户对逾期原因的解释判断客户是否具有意愿,并要求客户提供可以核实的明确履约来源和明确的履约日期。

(四) 软回收人员电话核实履约来源。

(五) 如果客户具备履约意愿且履约能力已被核实。在第一次电话催收情况下,软回收人员可以接受客户在5个工作日内履约的承诺;在第二次电话催收情况下,软回收人员可以接受客户在2个工作日内履约的承诺。若客户无法承诺在本款要求时限内履约但承诺时间在违约发生起30天内,软回收人员应向授信管理团队主管申请特别处理。由授信管理团队主管判断是否可以接受或认定为软回收失败,对于认定为软回收失败的情况,按第二十一条处理。

(六) 如果软回收人员对客户的履约意愿和履约能力无法判断,则由授信管理团队主管根据软回收人员的初判结合自身经验,复判后转至预警、信用恢复或授信执行部,对于转至授信执行部的项目须通过部门风险官终判,并经部门总经理核准。

(七) 如果客户不能同时具备履约能力与履约意愿,则由授信管理团队主管根据软回收人员对客户意愿、履约能力的初判结合自身经验,复判后转至信用恢复或授信执行部,对于转至授信执行部的项目须通过部门风险官终判,并经部门总经理核准。

(八) 第一次电话催收判定为继续软回收的客户,在承诺的时间内未能履约,即为第一次电话催收失败。软回收人员应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第二次电话催收。具体处理方法同前。

(九) 若第二次催收失败,则认定为软回收失败,按第二十一条软回收失败处理。

(十) 两次催收必须在客户授信逾期后30天(含)内完成,否则视为软回收失败。

第二十一条     软回收失败

(一)软回收失败:

1、在第一、二次电话催收过程中认定为软回收失败的项目。

2、在客户违约30天内软回收未能成功的项目。

(二)处理策略

由授信管理团队主管判定转至预警、信用恢复或授信执行部。如果决定移交授信执行部,须报部门风险官审批,并经部门总经理核准。

 

第五章   信用恢复

第二十二条  信用恢复是指对于授信已逾期或可能逾期,但有着良好合作意愿、可维持生存并能够扭转困难的客户,采取重组、变更授信条件等一套双方均接受的可行性方案,使银行充分覆盖风险,不受损失的快速而主动的恢复程序。但下列情况不属于信用恢复范畴:

(一)贷款展期。

(二)以资产清偿债务(即以物抵债)。

(三)进入破产程序企业的债务重组、债权转股权等。

第二十三条   信用恢复人员应确认客户是否符合信用恢复所必须具备的原则(见第二十五条),并制定书面信用恢复方案上报。方案获准后,进入信用恢复程序。

第二十四条      信用恢复人员应在项目逾期120天内完成信用恢复方案的设计和报批。在120天内无法实施信用恢复的授信,应及时移交授信执行部进行清收。

第二十五条      信用恢复需遵循的原则

(一)客户必须具有长期生存的现实机会或业务持续发展的可能性。

(二)客户必须愿意配合我行进行信用恢复。

(三)客户必须开诚布公与我行一起讨论企业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  信用恢复程序

(一) 信用恢复人员在获得项目后,应立即书面通知各产品操作部门冻结客户授信额度,并对项目重新评估调查,信用恢复人员可自行决定是否需要客户营销团队参与进行前期调查。

(二) 制定合理的信用恢复方案并报批项目。

信用恢复人员在完成前期调查后,制定信用恢复方案,与客户商讨信用恢复方案实施的可行性,授信管理团队主管审核后,信用审核人员审查,上报有权人审批。

(三) 信用恢复方案制定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1、重新评估发放授信品种、授信额度的合理性,信用恢复方案应明确制定降低高风险产品占比的计划;

2、根据预期的现金流,重组贷款期限越短越好,最长期限原则不得超过三年;

3、根据收益覆盖风险原则,信用恢复方案实施后,我行的收益应增加;

4、信用恢复方案可根据企业履行情况及我行授信相关政策灵活进行调整;

5、进入信用恢复的客户,应归为次级类授信。

(四) 信用恢复方案报告需包含以下内容:

1、企业现状,包括现有的授信额度及风险状况、抵质押品的状态、客户真实的经营状况及存在的问题等;

2、客户的还款意愿;

3、信用恢复的策略和步骤,包括信用恢复的方式、行动计划、恢复的目标时间、判决恢复成功的标准及管理要求等;

4、我行可获取的目标回报;

5、对信用恢复可行性综合分析,并提示信用恢复成功的关键因素

(五)如果重组方案需要提供新的资金,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对该项资金能进行封闭管理,该项资金的每笔使用均需经我行同意,保证我行对资金的优先权;

2、新增授信能够显著追加或完善担保条件或弥补授信法律手续方面的重大缺陷,或通过新增授信可以盘活原有授信使原有债务收回的可能性提升

对信用恢复状态下客户的任一笔新贷款都必需由部门风险官批准。

(六) 确认增加担保品/支持的可能性

信用恢复的第一项重要任务就是检查现有的担保品并且寻找其他未抵押的担保品,以使我行给与客户的支持可以带来更多的回报。增加担保品和其他支持(直接来自公司或股东)的可能性,需在行动计划中明确。

行动计划应包括股东是否有合作意愿和能够提供额外的担保品内容。必须与公司和股东达成协议,未经银行书面同意,担保品/财产不能被出质或分配给其他贷款者。

(七) 信用恢复实施

在方案获得审批通过后,信用恢复人员应实施信用恢复

1、法律费用或任何需要补偿的款项应在重组正式实施前由客户缴纳。

2、严格按照批复的方案和工作进度实施信用恢复。

3、信用恢复方案执行期间,若客户出现不能完全履行重组协议情况,应立即对客户进行重新评估,根据风险可控程度进入二次信用恢复程序或者直接将授信归为可疑类授信,并转交授信执行部。

第二十七条   信用恢复执行期间客户管理

(一)信用恢复人员和客户经理共同负责实施信用恢复执行期间客户的管理工作。

(二)管理工作应注意以下几点:

1、严格按批复要求执行,确保按期、全额完成授信调整工作。

2、严格控制公司的资金流,不断降低项目的敞口风险,有效控制授信风险。

3、提高监管频率,密切关注客户经营和财务情况,动态提出调整授信方案的建议,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由客户经理、预警人员、信用恢复人员、授信执行部有关人员按相应流程处理。

(三)在信用恢复执行期间,

1、条件

信用恢复方案正常执行达到一定期限,期限内能执行授信恢复方案。

2、 处理策略

1)项目达到分类上调条件,由信用恢复人员提出,授信管理团队主管批准后,移交客户营销团队有关人员,并按关注客户标准进行维护。

2)项目五级分类上调至关注类授信,但项目仍处于信用恢复执行期间。

第二十八条  信用恢复完成

(一) 项目由关注类上调至正常类

1、条件

项目由次级类上调至关注类后信用恢复方案正常执行达到一定期限,赢利水平提高。

2、处理策略

1)项目达到以上条件,且客户营销团队认为客户情况已经发生较大变化,应结束信用恢复方案,并按正常客户设计新的授信方案。由客户营销团队发起新的授信提案,按一般审批流程报批。由具有信用恢复审批权限的审批人审批。

2)如果被否决,项目仍处于信用恢复执行期间,五级分类维持关注类

3)如果被批准,项目退出信用恢复状态,五级分类上调至正常类

第二十九条  信用恢复方案的审批权限按总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小企业授信审批人管理办法(2008年版)》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硬回收

第三十条   由授后管理岗位(预警、软回收、信用恢复)提出,经中小企业业务部部门风险官审批,并经部门总经理核准采取硬回收措施的项目,应立即按我行现行规定移交分行授信执行部。

 

第七章  分类

第三十一条   中小企业对资产风险的识别和分类应遵循严格和清晰的原则,客户营销团队、审批团队、授信管理团队都应及时了解和发现各类风险授信,以此作为风险识别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分类认定流程及分工

(一) 初分

中小企业业务部客户营销团队负责进行授信资产风险分类的初分。客户经理应及时收集、填写授信资产分类基本资料,并将初分结果和相关材料报送分类认定审核人员,客户经理对所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规性负责。

(二) 审核

中小企业业务部设置分类认定审核人员。审核人员须具备总行认可的专业资格。分类认定审核人员负责对送审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初审,按照贷款分类标准独立地提出分类审核意见。

(三) 审定

分行信贷风险总监可根据实际情况,授权中小企业部部门风险官为分类认定最终审定人。

第三十三条 批发贷款、各类垫款、贸易融资中的打包贷款、票据融资(商票贴现)常规分类、动态调整,凡风险分类结果(含拟调整后风险分类的初分结果)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分类认定权限在总行:

() 正常类授信余额达到5000万元(含,以下同);

(二)关注类授信余额超过1500万元;

(三)不良类(次级、可疑、损失)授信余额达到500万元。

第三十四条   分类标准

(一)信用贷款

1、如授信逾期但小于30天(含),至少认定为关注类;

2、如授信逾期超过30天但小于90天(含),至少认定为次级类;

3、如授信逾期超过90天但小于360天(含),至少认定为可疑类。

(二)采取保证、抵押和质押保证方式的贷款

1、如授信逾期超过30天但小于90天(含),至少认定为关注类;

2、如授信逾期超过90天但小于180天(含),至少认定为次级类;

3、如授信逾期超过180天但小于360天(含),至少认定为可疑类;

(三)凡进入关注预警的授信划归为关注类,凡进入信用恢复的授信划归为次级类,凡进入清收的授信划归为可疑类。

(四)信用恢复方案获批后,若客户不履行重组协议,应将该授信归为可疑类。

(五) 符合以下特征的授信,应认定为损失类:

1、借款人和担保人已经依法宣告破产,经法定清偿后,仍不能还清授信;

2、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授信;

3、借款人被依法撤销、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经确认无法还清的授信;

4、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已经停止,无剩余资产或资产已抵押给其他债权人;

5、已采取法律措施,但借款人/保证人已无可执行财产,我行没有进一步清收的可能;

6、借款人/保证人有部分资产可执行,但可收回金额不足以抵偿诉讼或执行费用;

7、逾期时间一年以上,无抵押,或虽有抵押,但未办理有效抵押登记或已过时效,我行无法提请诉讼或强制执行借款人财产用于还款;

8、我行已经对授信抵押品或借款人/保证人资产进行保全或查封,但预计可变现金额只可覆盖我行授信本息的很小部分。

第三十五条 授信分类特别处理,如果经分行部门风险官批准,且授信项目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分类特别处理可上调一级。 条件:

(一) 客户最近6个月本金和利息支付及时。

(二)中小企业业务部销售团队和授后管理团队一致认为将来能按时偿还本金和利息。

(三)客户销售收入和经营性现金流都有明显增加。

第三十六条  分类账户报告

根据授信五级分类级别和授信总量金额的不同,不良授信应定期形成书面分类报告或列表。

第三十七条  中小企业业务部应按照授信分类标准每日检查授信资产,实时调整分类认定结果;并于每月8日前向分行风险管理部报送分类认定汇总结果。

认定权限在总行的,分类认定初分结果经分行信贷风险总监批准后向总行风险管理部报送,其中:

1、分类初分结果调整的,须于调整后一个工作日内向总行风险管理部报送相关调整材料及数据(按总行相关规定执行);

2、分类初分结果的定期汇报,须于每月8日前按逐笔列表方式向总行风险管理部报送。

 

第八章资产组合管理

第三十八条      资产组合管理是中小企业业务部授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资产组合管理人员应借助于系统,定期对中小企业业务部全部授信资产的结构、趋势进行监控并进行详细的分析,提出资产组合优化的建议和措施,以分散组合风险、提高资本收益率。

第三十九条  资产组合管理是一项管理工具,通过资产组合模型,可以实现以下职能:

(一) 对年度营运目标的达成情况做出评价,为管理层制定营运目标提供决策依据。

(二) 对运营过程中的动态监控,及时发现经营状况与营运目标的偏离并采取相应管理措施。

(三)  进行预期损失率压力测试,可以为管理层调整授信政策、准则、标准提供参考。

(四) 对各项例外处理、特别处理情况进行管控,确保弹性政策不会对营运目标的实现产生不恰当的影响。

第四十条   资产组合定期检查报告

(一) 预警报告(月度)

报表设立目的:分析预警指标设立的有效性和敏感性,了解目前授信政策风险的适合性,为授信管理和授后管理政策的调整提供依据。

(二) 前50大客户报告(半年)

报表设立目的:了解主要客户的资产和负债业务变化情况,防止因客户或产品集中度高对业务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三) 资产质量报告(月度)

报表设立目的:及时了解不良资产的分布和迁徙情况,为控制风险和调整授信政策提供相关依据。

(四)客户结构报告(季度)

报表设立目的:了解客户结构,为调整、优化客户结构、调整授信政策提供依据。

(五) 行业集中度报告(季度)

报表设立目的:根据情景分析确定不同客户数的比例,客户授信余额比例及各行业不良情况,为今后行业政策调整提供相关依据。

(六)产品分析报告(月度)

报表设立目的:了解各类产品的市场接受度,不同产品与不同客户匹配度,各类产品风险程度。

(七) 保证状况报表(月度)

报表设立目的:了解足额抵押、担保、免担保分布比例以及与三类客户的匹配情况,并分析三类担保方式是否在预设的控制线内。

(八)例外处理和特别处理情况报表(季度)

报表设立目的:了解例外处理、特别处理审批的客户分布,资产规模、资产质量,有效控制例外处理、特别处理审批的规模,为今后例外审批政策提供依据。

(九)渗透者机制报表(季度)

报表设立目的:了解渗透者机制的客户分布,资产规模、资产质量,为是否调整渗透者机制及渗透目标提供依据。

第四十一条  专项检查

根据中小企业业务部管理的需要,部门风险官应事先为整体资产组合的行业集中度、客户评级(PD)结构、高风险产品额度的担保(LGD)结构、产品风险(EAD)结构、例外处理、特别处理等关键控制项设定监控指标,当监控指标被触发,应进行专项检查。(具体监控指标见附件:资产组合控制线)

第四十二条 中小企业业务部资产质量管理采用警戒-叫停机制。

(一)管理内容主要包括: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授信的分布情况以及不良授信的迁移率和变动金额。同时下设两条警戒线,即关注线与警戒线。该监控线指标应每月检查一次。

1、关注线指标:中小企业授信不良率大于上年度境内全行公司业务不良率-1%,或者正常类至关注类授信迁移的波动幅度大于正常值的20%,或者关注类至次级类授信迁移的波动幅度大于正常值的20%;

2、警戒线指标:中小企业授信不良率大于上年度境内全行公司业务不良率的值,或者正常类至关注类授信迁移的波动幅度大于正常值的50%,或者关注类至次级类授信迁移的波动幅度大于正常值的50%;

(二)每月均应对中小企业业务部资产质量进行检查,及时了解不良资产的分布和迁移情况,为控制风险和调整授信政策提供依据。

(三)警戒-叫停机制

1、关注线

1)报告要求:总行根据分行的不同情况分别设置并下发分行关注线指标。若触发关注线指标,资产组合管理人员应向分行中小企业业务部部门风险官报告,由中小企业业务部部门风险官调查后向分行中小企业业务部门负责人报告,同时报备分行风险管理部。

分行应及时向分行主管行长、分行风险总监,总行公司业务部报告,并报备分行风险管理部,分析形成原因并提出相应的措施。

2)管理措施:分行中小企业部门风险官及时向营销团队和审批团队下发关注通知,要求重点分析不良授信或迁移的波动幅度形成的原因,并考察是否存在客户选择标准不恰当、客户行业选择不当、审批把关不够严格等问题,发现相应问题应及时纠偏。

2、警戒线

1)报告要求:总行根据分行的不同情况分别设置并下发分行警戒线指标。若触发警戒线指标,资产组合管理人员应向分行中小企业部门风险官报告,分行中小企业部门风险官调查后向分行中小企业部门负责人报告。分行中小企业部门负责人应将调查结果与相关管理措施立即向分行主管行长、分行风险总监,总行公司业务部报告,并报备分行风险管理部。在后续三个月内,分行中小企业业务部应逐月上报损失率与迁移波动幅度的最新情况。

2)管理措施:分行中小企业部门风险官应计算中小企业业务可能形成的损失并每月监测一次,密切注意不良授信或迁移的波动幅度的情况。

3、叫停

如果不良率与迁移的波动幅度继续恶化,分行可停止续做相关中小企业授信业务。

 

第九章   档案押品管理

第四十三条 分行中小企业业务部负责对中小企业授信档案及押品实行统一管理。

第四十四条   分行中小企业业务部押品管理人员负责中小企业授信业务押品的权证保管、检查核对、内部评估等授后管理工作,获知的押品预警信息应及时通知预警人员。

第四十五条   中小企业授信档案及押品管理的具体要求可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中小企业授信档案管理实施细则(2008年版)》和《中国银行股份上海市分行中小企业抵、质押品管理实施细则(2008年版)》执行。

 

第十章  客户营销团队-授后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十六条 客户营销团队负责客户的日常维护和检查。

第四十七条 客户维护和检查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一)联系客户,发现业务机会,促成交易。

(二)定期收集、更新客户财务和非财务信息。

第四十八条 贷后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正常类客户贷后报告需要包括内容

1、客户对我行已提供产品的满意度和客户对新产品的需求;

2、客户的经营发展计划和产品市场接受度;

3、公司的财务情况和现金流;

4、公司的盈利和现金流能否达到预期;

5、担保品检查报告。

(二)关注类客户贷后报告需要包括内容

1、正常类客户贷后报告的内容

2、预警信号产生的原因,是否在近期能消除;

3、企业是否还存在除预警信号外的其它不利信号;

4、股东(或控制人)是否已经对不利因素产生了措施,这些措施是否能消除这些不利因素;

5、对是否符合原定的返回正常或划为信用恢复客户的指标做出书面判断,对我行是否需要对公司调整授信政策和授信产品提出书面建议。

(三)适用于渗透者机制的客户贷后报告需要包括内容:

1、正常类/关注类客户贷后报告的内容

2、在合格竞争者处,客户近6个月的日均贷款额或交易量;

3、客户近6个月的日均存款额(包括定期存款)

第四十九条 客户经理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安排与客户联系的具体时间,但频率不得低于下表中的相应规定。

客户分类

授信总量规模

最低频率

要求

正常客户

授信总量<200万元(含)或抵押物全额覆盖总量<1000万元(含)

半年

客户经理负责联系客户,并在联系后5个工作日内更新预警信息。

授信总量200万元(不含)-1000万元(含)且有授信敞口

半年

客户经理负责联系客户,并在联系后5个工作日内更新预警信息,在10个工作日内形成贷后报告并归档。

其他

每季度

客户经理负责联系客户,并在联系后5个工作日内更新预警信息,在10个工作日内形成贷后报告,经客户营销团队主管审阅后归档。

关注客户

无论授信总量规模

每月

客户经理负责联系客户,并在联系后5个工作日内更新预警信息,在10个工作日内形成贷后报告,经客户营销团队主管和项目审批人员审阅后归档。

客户经理在客户维护和检查工作中获得的任何负面信息应立即通知预警人员,不受上表频率和时间的限制。

第五十条  收集、更新财务信息

(一)如果客户提供未经审计年报或月报,客户经理应在会计期间结束后6个月之内获得并由客户营销团队负责信息更新。如果报表确实无法获得,内部管理报告数据可以作为参考。

(二)如果客户提供经审计的年报,客户经理应在会计期间结束后6个月之内获得并由客户营销团队负责信息更新。

(三)客户经理应争取获得客户最新的税务报告。

(四)客户经理应争取获得客户在主要银行的对帐单。

第五十一条  凡被列为关注类或更低类别的客户,客户经理都应在5个工作日内重新检查、更新所有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基础信息、信贷提案、抵押物评估报告、法律文件和历史记录。

 

第十二章   

第五十二条   按总行中小企业授信问责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章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自2008121日起施行,试行期限为两年。本实施细则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中小企业业务部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附件:

资产组合监控线

 

控制项目

监控指标

最高

最低

行业集中度

放款占比第一的行业

30%

 

放款占比前三的行业合计

60%

 

客户评级

I

 

25%

II

50%

 

III

25%

 

高风险

产品额度

的担保

I

信用

50%

 

I

担保

50%

 

I

抵、质押

 

30%

II

信用

40%

 

II

担保

40%

 

II

抵、质押

 

40%

III

信用

0%

 

III

担保

50%

 

III

抵、质押

 

50%

产品风险

I

80%

 

I

 

10%

I

中低

 

10%

II

60%

 

II

 

20%

II

中低

 

20%

III

40%

 

III

 

30%

III

中低

 

30%

例外处理控制线

10%

 

特别处理控制线

20%

 

 

 [1] III类客户定义见《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小企业授信审批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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