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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与企业正规化程度之间的关系分析

发表日期:2018年6月13日  本页面已被访问 817 次

论文关键词 农民工劳动合同 企业 正规化程度

 

一、问题提出与假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自199551日起施行)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2005年,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全国总工会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9号),要求以使用农民工较集中的建筑、餐饮、加工等行业为重点,规范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工作。20063月,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下发《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13号),提出了用三年时间实现各类企业与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劳动者普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目标。

在笔者所搜集到的文献资料中,关于企业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文献较多,但绝大部分仅是一种简单的描述,缺乏实证性研究资料的佐证;有实证资料的也大部分是对数字的简单说明。笔者试图在前人的研究基础之上,对调查所得的数据资料进行深入的分析,以寻求劳动合同订立背后的深刻原因,并希望建立起一种变量之间的相关关系,从而深刻地了解现实。

企业与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在很大程度上是企业较为正规的表现。一般来说,企业的正规化程度取决于其性质、规模和是否上市公司。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在理论上与企业的正规化程度有关。

在已有研究中,万向东、刘林平、张永宏所提出的观点很好地解释了不同地区之间所存在的不同劳资关系。但是“市场型”、“人情型” 和“法治型”的劳资关系处理模式的理论抽象程度较高,很难通过严格的假设操作化去验证。(万向东、刘林平、张永宏,2006)。也有文献通过实证调查资料研究了企业的正规化程度与外来女工权益保障之间存在的相关关系。得出了企业的正规化程度越高,外来女工的权益保障越好的结论(刘林平,2004)。笔者认为,外来女工的权益保障现状是农民工进入企业后的情况,但是,农民工在刚刚进入企业之时,企业的正规化程度是否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之间也存在着一种相关关系呢?

我们认为,在企业性质方面,欧美、日韩外资或合资企业受到本国及国际法律法规的约束,能够很好地贯彻劳动合同签订制度,同时也会将这一传统运用到海外企业的员工身上;我国的国有企业由于其所带有的较强的意识形态性质,也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港澳台及其他外资或合资企业由于兴起的时间相对较晚,不会很好地执行劳动合同签订制度;中国的城乡集体企业由于在改制中引进市场机制,以及所有制性质变化后对利润的过于追逐,可能会较差地执行劳动合同签订制度;私营企业和个体户以追求最大利润为最主要目的,在执行劳动合同签订制度方面最差。在企业规模方面,一般来说,企业规模越大,正规化程度越高,劳动合同签订地越好,而规模较越小则越差。在企业是否上市公司方面,上市的企业比没有上市的企业更多地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因此,我们提出如下假设:农民工进入企业时,是否签订劳动合同与企业的正规化程度相关。

根据以上假设:我们可以成立如下三个分假设:

假设1:国际大资本可能按照国际惯例行事,能够很好地执行劳动合同签订制度;中国的国有企业由于其所有制性质,和欧美、日韩的外资企业一样,正规化程度较高,在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方面也较好;港澳台企业次之;而城乡集体企业很差;私营企业和个体户最差。

假设2:企业的规模越大,正规化程度越高,越自觉地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反之则不然。

假设3:上市公司的正规化程度高于非上市公司,农民工就业进入时,劳动合同的签订率高于非上市公司。

我们运用二元logistic回归分析(enter)方法将自变量进行逐步纳入模型分析,以详细考察自变量与因变量之间存在的关系。

 

二、关系分析

劳动合同签订与否受到以下变量的影响,因此需要控制这些变量,以消除其影响。这些变量包括:性别、年龄、有无承包责任田、教育程度、是否获得证书。同时我们也需将这些变量进行虚拟化处理。分析结果见下表:

因变量为签订劳动合同显示表

模型一   模型二   模型三   模型四   模型五

 

未标准化系数未标准化系数 未标准化系数 未标准化系数 未标准化系数

控制变量:

性别(男为参照) .246** .145 .099 .140 .040

年龄 .004 .006 .010 .008 .011

承包责任田 -.016 -.101 -.060 -.049 -.130

教育程度(小学及以下)

初中 .261** .168 .235 .274** .208

高中 .469** .305** .309** .571** .370**

中专、技校 .642** .471** .426** .610** .415**

大专 .655** .430 .503 .797** .498

证书获得 .133 .185 .160 .145 .197

《劳动法》熟悉程度 .016** .016** .015** .016** .015**

自变量

企业性质(以国有企业为参照)

城乡集体 -.709** —— —— -.697

私有、个体 -.879** —— —— -.457**

欧美、日韩 .666** —— —— .164

港澳、其他 .343** —— —— .048

企业规模 —— .492** —— .459**

上市公司 —— —— .813** -.169

截距 -1.403 -.795 -3.447 -1.700 -2.962

-2 Log likelihoodDF3993.01093628.33013 3470.594103119.601102692.83515

N= 3975

(因变量=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由表可知:

在只有控制变量的基准模型一中,我们可以看到:性别、教育程度与对《劳动法》的熟悉程度这三个变量对劳动合同的签订是有显著影响的。在性别方面,刚进入企业的女性更倾向于签订劳动合同。在教育程度方面,与小学及以下相比,初中、高中、中专及技校、大专对劳动合同的签订均有显著的正向影响。越熟悉《劳动法》,越倾向于签订劳动合同。

模型二是在基准模型一的基础上,加入企业性质这一变量后得到的。在控制变量中,性别对签订劳动合同的影响不再显著,说明企业的性质与进入企业的农民工的性别是有关系的;与小学及以下相比,高中和中专、技校存在着显著影响,而大专却不在显著;对《劳动法》的熟悉程度这一变量依旧显著。新加入的企业性质变量,以国有企业为参照对象,城乡集体企业、私有与个体企业、欧美与日韩外资或合资企业、港澳台与其他外资或合资企业对劳动合同的签订都有显著影响,其中前两者有负向影响,说明其倾向于和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后两者有正向影响,说明其倾向于和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在基准模型一的基础上加入企业规模这一变量,得到模型三。控制变量方面的显著性同模型二一样。在对控制变量进行了控制后,企业规模对劳动合同的签订存在着显著的正向影响,说明企业的规模越大,越倾向于实行合法的准入制度,与进入企业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在基准模型基础上加入企业为上市公司这一变量得到的模型四,与小学及以下相比,纳入分析中的教育程度变量都显著。同时,越熟悉《劳动法》,越倾向于签订劳动合同。企业为上市公司这一变量与签订劳动合同具有显著的正向关系,说明上市的企业倾向于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合法的准入行为。

将所有自变量纳入模型得到的模型五的统计结果表明:在企业性质、企业规模与企业是否上市这三个自变量相互控制之后,企业性质对签订劳动合同的影响发生了变化:私有、个体企业的影响具有显著的负向影响,但是欧美、日韩外资或合资企业和港澳台及其他外资或合资企业的影响不再显著。企业规模的影响没有发生变化。上市企业的影响不再显著。说明企业性质、企业规模与上市企业这三个自变量之间发生了多重共线性关系。

综合以上分析,说明:企业性质、企业规模与上市企业这三个自变量共同纳入模型后,由于各个自变量之间产生了多重共线性关系,使得有自变量不显著。但是将这三个自变量逐个纳入模型后,其对签订劳动合同的影响是显著的。企业性质方面,国有企业,私有、个体企业的影响是负向的,欧美、日韩外资或合资企业和港澳台及其他外资或合资企业的影响是正向的;企业规模方面,规模越大,越倾向于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合法的准入体制;企业是否上市公司方面,上市企业更倾向于与进入企业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这证明了我们所提出的三个假设之中的企业的组织特征与劳动合同签订之间的关系。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国际大资本按照国际惯例行事,对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比率较高;中国的国有企业由于其所有制性质,和欧美、日韩的外资企业一样,正规化程度较高,在农民工的准入方面采取相同的用工行为;港澳台企业次之;而城乡集体企业很差;私营企业和个体户最差。企业规模越大,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比率越高。在企业是否上市公司上,上市公司倾向于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三、结论与讨论

通过前面的实证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企业性质按照欧美、日韩外资或合资企业,国有企业,港澳台外资或合资企业,城乡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户的顺序,在劳动合同签订上对农民工采取雇工行为的合法性程度由高到低。

企业规模越大,越倾向于同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企业是否上市与企业是否签订劳动合同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关系,上市的企业比不上市的企业更倾向于与进入企业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维护农民工的权益,一直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点之一。中央政府近年来颁布了一系列旨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法律法规,强调通过劳动合同确立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的劳动关系,是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一直将加强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工作,作为改善农民工进城就业环境、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来抓。

由此可见,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存在着较大的外部压力。但是,签订了劳动合同,是否对维护农民工的权益有着重大的作用?是否劳动合同仅仅只是一种摆设,并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农民工与没有签订的相比,在权益保障方面是否切实得到了维护?所有这些问题还需要进一步加以研究。

 

参考文献:

[1] Burawoy, Michael 1985, The Politics of Production. London Verso.——1979,Manufacturing ConsentChanges in the Labor Process Under Monopoly Capitalism. Chicago:大学论文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2]Walder,A.G. 1986,Communist Neo-Traditionalism Word and Authority in Chinese Industry. Berkeley and Los Angeles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3]刘林平,郭志坚,企业性质、政府缺位、集体协商与外来女工的权益保障,社会学研究,20046

[4]李强,中国外出外来工及其汇款之研究,社会学研究,20014

[5]李强,中国大陆城市外来工的职业流动,社会学研究,19993

[6]李培林,流动民工的社会网络与社会地位,社会学研究,19964

[7]李培林,张翼,赵延东,就业与制度变迁——两个特殊群体的求职过程,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0

[8]李银河,谭深,珠江三角洲外来工状况,中国社会科学,19954

[9]万向东,刘林平,张永宏,工资福利、权益保障与外部环境——珠三角与长三角外来工的比较研究,管理世界,20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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