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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博硕士论文资源建设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发表日期:2018年7月1日  本页面已被访问 589 次

1、国家图书馆博硕士论文资源建设的历史回顾

1981年恢复学位制以来,我国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事业得到了长足发展。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计数据,截止到20088月,中国大陆地区已经授予博硕士学位256万余人,并以每年30多万人的速度递增。学位论文特别是博硕士论文由于在内容价值、传播形式、版权归属及作者队伍等方面均表现出不同于其他文献的特点,已经成为一种越来越重要的文献信息资源,具有重大的开发和利用价值。

按照国际惯例,国家图书馆负有收藏和保存学位论文的职责。国家图书馆收藏学位论文,最早可以追溯到上个世纪20年代。1921624日教育部训令第172号,令京师图书馆接收留学生学位论文。大规模入藏学位论文始于上世纪80年代中期。1982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即确定国家图书馆为全国惟一负责全面收藏、整理我国社会科学、人文科学和自然科学等方面博士学位论文的专门机构,并以法律形式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此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先后多次发文,要求各学位授予单位严格执行向国家图书馆缴送制度,使国家图书馆全面入藏博士学位论文得到可靠保证。20多年来,在全国研究生培养单位的大力支持下,国家图书馆博士学位论文收缴率达到95%以上。为了适应形势的发展,国家图书馆专门设立了学位论文收藏中心,开辟学位论文阅览室,按年度编辑出版《中国博士学位论文提要》,为读者提供阅览和咨询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根据读者的需求,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博士后基金委员会等单位的大力支持下,国家图书馆除了对博硕士学位论文进行全面采集外,还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强硕士学位论文和博士后研究报告的采集力度。在此基础上,又启动了对港澳台和海外华人的博士论文的采集。目前已入藏博士学位论文26万多种,硕士学位论文50余万种,一个以国家图书馆为龙头的大中华学位论文收藏中心初露端倪。从2002年底开始,国家图书馆将博士学位论文和博士后研究报告数字化纳入到国家数字图书馆工程之中。截止到目前,已完成博士学位论文全文影像扫描15万余种。2004年开始研发学位论文电子呈缴系统,现正在试运行阶段。应该说,国家图书馆学位论文资源建设已经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然而,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特别是信息网络的普及,传统、陈旧的服务方式已远远无法满足日益高涨的读者需求,越来越多的读者希望国家图书馆能够将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上网提供公众利用,但是由于知识产权问题一直没有解决,使得国家图书馆学位论文资源建设与服务不敢越雷池一步,导致博硕士学位论文的前沿性、创新性得不到有效的发挥,造成了巨大的资源浪费。

从目前国内外学位论文资源建设的发展来看,已从若干层面上涉及著作权人的权益保护问题,如印本资源的数字化、原生数字资源的管理、存取与服务、网络传播等。如何既保护著作权人的正当权益,又保障社会公众广泛获取信息资源的利益,从而实现两者之间的利益平衡,无疑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极为重要的任务。如果不能制订一套行之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方案,国家图书馆学位论文资源建设将举步维艰,进而制约学位论文资源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正是基于这一背景,本文在分析与研究目前国内博硕士学位论文资源建设与服务过程中所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的基础上,为数字环境下国家图书馆学位论文资源建设规避版权风险寻求应对措施。

 

2、博硕士论文资源建设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数字与网络技术的发展极大地推动了学位论文数字资源建设的进程,也引发了大量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在学位论文数字资源建设过程中,人们往往专注于资金投入、技术攻关与资源环境等因素,而对学位论文数字资源赖以生存和可持续发展的法律环境缺少认真的研究,导致学位论文知识产权纠纷日益尖锐。在资源利用上,著作权人、传播者与社会公众之间产生巨大的利益冲突,知识产权问题已经成为学位论文数字资源建设与发展的最主要的瓶颈问题。

 

2.1博硕士论文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

研究生学位论文的知识产权归属,是指学位论文著作权的主体,换而言之,就是谁享有学位论文的著作权。如果不厘清这个问题,将会因版权主体混淆而出现法律理论的悖论以及规范对象不明确,导致学位论文资源建设的版权风险。由于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现实情况以及研究生培养形式的多样化,博硕士学位论文知识产权归属较为复杂,业界争议很大。其中,有代表性的观点有4种:第一,研究生与导师共同享有著作权;第二,研究生享有全部著作权;第三,学位授予单位享有著作权;第四,研究生享有部分著作权。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笔者认为,学位论文的著作权应该归作者所有。原因有四:第一,研究生获得学位最基本的要求是学位论文必须由本人独立完成,对博硕士学位论文还要求在本学科领域有独创性,否则不授予学位。第二,博硕士学位论文虽然在选题、写作、预答辩与答辩等过程中得到导师和论文指导小组的指导,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指导教师不属于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创作者,故学位论文著作权不应该由导师与研究生共有。第三,从研究生与学位授予单位的关系来看,研究生与学位授予单位不具有劳动合同和聘任合同关系。研究生的职责是完成学习任务并获得相应学位,而不是完成学位授予单位的工作任务。因此,研究生学位论文著作权不属于学位授予单位。第四,即使研究生以参加导师的科研项目或完成学位授予单位科研任务的研究成果作为学位论文,学位授予单位也不具有学位论文的法人资格,因为:(1)学位论文撰写不是由学位授予单位主持的;(2)学位论文不代表学位授予单位意志,仅仅代表研究生本人的意志;(3)学位论文发现抄袭、剽窃并不是由学位授予单位承担责任。总之,学位论文是经过作者大量的创造性劳动而独立创作完成的作品,作者应当单独享有其作品的著作权。因此,未得到学位论文作者的授权擅自开发与利用学位论文,将构成侵权。

 

2.2 博硕士论文采集过程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数字资源的采集是学位论文资源建设的基础,通常有两种渠道:一是电子版学位论文的采集,包括软盘、光盘、网络版等;一是大型数据库的采集,包括书目数据库、文摘数据库、全文数据库等。涉及的知识产权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原生学位论文作者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其二是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出版商的版权保护问题。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采集与加工学位论文数字资源,很有可能引起知识产权风险。

 

2.3博硕士论文数字化过程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馆藏学位论文数字化是指利用计算机技术把其他载体形式(印刷型、缩微型等)的学位论文中的信息,包括文字、表格、图像等转换成计算机能识别的二进制数字编码的技术。法律界与图书馆界普遍认为馆藏学位论文数字化行为是一种典型的复制行为。因为将馆藏学位论文数字化,只是学位论文的载体形态进行数字化转换,而这种转换过程是由机器来完成的,不包括人的创造性劳动,其间没有产生新的作品,知识产权仍属于原著作权人。国家版权局200031日发布的《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第三条规定:“利用受著作权保护的他人作品制作数字化作品,应事先向著作权人直接取得授权或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间接取得授权”。复制权是著作权中最核心的权利,是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进行数字化处理,很可能会侵犯著作权人的复制权。

 

2.4博硕士论文传播过程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学位论文数字化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提供利用,也就是将数字化后的学位论文通过互联网络进行传播并为社会公众服务。将学位论文数字化并通过网络向社会传播,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作品方式,是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组成部分。学位论文的著作权人有权决定其论文是否上载网络,以及何时何地上载网络,使社会公众以其选定的方式获取该学位论文。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或授权擅自将属于权利人的学位论文上载服务器进行网络传播,将构成对学位论文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风险。目前国内高校图书馆、公共图书馆开展的学位论文原文传递和馆际互借、网上提供学位论文前16页或24页等服务,基本遵循的是合理使用原则,殊不知,我国的著作权法规定:“合理使用”的对象应该是已经发表的作品,学位论文大多是未发表的作品,因此不在合理使用范围,如果没有著作权人的授权,就会构成侵权。

 

3、解决博硕士论文资源建设中知识产权问题的对策建议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和“图书馆法”尚未出台,为了尽快推进国家图书馆博硕士学位论文资源建设的进程,有效解决在数字环境下制约博硕士学位论文资源建设的法律瓶颈,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3.1完善博硕士论文呈缴制度,促进相关法律的确立

鉴于学位论文资源建设中面临的种种知识产权问题,国家图书馆应尽快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进行沟通,修改国家学位管理条例,通过行政手段完善学位论文呈缴制度。首先,恳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下发文件,重申向国家图书馆呈缴学位论文的法律义务;其次,明确授权国家图书馆为纸本和电子版博硕士学位论文惟一法定收藏机构,从而节省数字化成本,避免重复建设;再次,要求下发红头文件中让学位论文作者将学位论文复制权、使用权、网络传播权授予国家图书馆用于公益性服务,一方面可以避免国家图书馆学位论文建设中的法律风险,一方面可以保障公众获得知识的权利。此外,国家图书馆还应上文上级主管部门以及相关法律制定机构,积极促成将纸本和电子版博硕士学位论文同时呈缴国家图书馆并授权国家图书馆用于公益性服务等内容,写入正在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之中,使国家图书馆博硕士学位论文资源建设与服务有法可依。

 

3.2加强对海内外博硕士论文资源建设的研究与借鉴

我国实施学位制度的时间不长,有关学位论文的资源建设还处于探索阶段,特别是在数字资源建设的知识产权问题上,由于起步相对较晚,在法律、技术措施和管理方面与发达国家如美国、英国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因此,国家图书馆应当加强对海内外学位论文资源建设的研究,借鉴其他地区学位论文资源建设的成功模式,为我所用。近年来,笔者一直在跟踪、研究台湾“中央图书馆”学位论文资源建设的进展,发现台湾博硕士学位论文的收藏与利用虽然起步较晚,但在博硕士学位论文数字化、网络化建设上却走在我们前面,这有赖于下面几个因素:第一,行政支持。台湾教育当局在“中央图书馆”博硕士学位论文资源建设的整个过程中,不仅提供了大量的经费,更重要的是提供具体的行政支持。例如1994年新修订的台湾学位授予法规定,博硕士学位论文应以文件、录影带、录音带、光碟或其他方式,于“中央图书馆”保存之;教育主管部门每年均以信函的方式通知台湾的各大学,要求他们协助研究生向“中央图书馆”报送博硕士学位论文(包括电子版),以及办理全文网络使用授权事宜,否则不予办理离校手续。这些行政要求为台湾“中央图书馆”的博硕士学位论文收藏与利用提供了可靠保证。第二,大学的通力协作。台湾的大学认真执行上级的指示,积极配合台湾“中央图书馆”的工作。第三,台湾“中央图书馆”在此项工作中扮演项目策划、承办人和传播与推广人的角色。他们的很多经验和做法值得我馆借鉴。

 

3.3设立博硕士论文版权管理机构

由于学位论文数量巨大,涉及学位授予单位上千家、作者有数百万,解决学位论文知识产权问题是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为此,建议国家图书馆会同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共同设立学位论文版权管理机构。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是教育部直属事业单位,在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负责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评估、认证等。国家图书馆和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都具有得天独厚的资源优势,可以优势互补、强强联合。该版权管理机构应设在国家图书馆,可将其相关业务纳入到中国国家数字图书馆版权机构之中。国家图书馆应从人力物力上给予充分保障,使其健康、持续地发展,为国家图书馆学位论文资源建设保驾护航。学位论文版权管理机构还应聘请图书馆界、法律界以及研究生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学者,解决学位论文开发与利用中的法律问题。此外,如果条件成熟还可以成立学位论文“版权集体管理组织”,代表论文作者与学位论文商业服务公司商谈授权使用作品并向其发放使用作品的许可证,最终将获取的报酬回馈给论文作者。

 

3.4委托学位授予单位进行博硕士论文版权处理

早期的纸质学位论文一般都没有签署使用授权许可协议,如何解决其授权,也是一个难题。对于国家图书馆来说,查找博硕士论文作者毕业的去向并与每一位作者签署使用授权许可协议,其难度如同大海捞针。为此,国家图书馆应当主动与学位授予单位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委托学位授予单位协助国家图书馆获得授权,因为学位论文作者与母校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无论通过导师或研究生院还是校友会,都会比较容易获得论文作者的信息。鉴于国家图书馆现有未处理版权的博硕士学位论文比较多,一次全部处理,就人力、物力、财力来说是不可能实现的。因此,应分阶段、有选择地进行版权处理,可先博士后硕士,或先重点大学后普通大学,还可以按学位授予单位和学位授予年代由近及远地顺序解决。

 

3.5建立综合服务平台,从技术上保障博硕士论文合理使用

全国各学位授予单位的图书馆均收藏本单位的博硕士学位论文,其全文数据库也已经基本建立。国家图书馆应当积极利用这笔资源,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性开发。为此,应本着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利互惠、自愿参加的原则,建立以国家图书馆为主导、全国学位授予单位共同参与的学位论文数字资源共建共享系统平台。为了避免网上论文被大批量恶意下载、转作他用,该平台除具有强大的查询检索、资源集成整合、数据分析与监控等功能外,还应采用最先进的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对复制、下载等行为进行限制,包括认证技术、加密技术、数字水印、数字权利管理(DRM)、防火墙等,从技术角度保证学位论文的合法使用。此外,国家图书馆还必须加强行业自律,在博硕士学位论文资源建设和服务过程中坚持非营利、公益性的原则,不能利用自身作为法定学位论文收藏单位的便利,在学位论文开发与利用中牟利,损害著作权人的利益。

目前,全球范围内的数字化学位论文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仍处于探索阶段,中国国家图书馆应该在这方面有所作为,形成自己的特色。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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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谭志君.研究生学位论文开发利用中的法律问题[J].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08(12)5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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