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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货管理制度

发表日期:2018年7月4日  本页面已被访问 2909 次

    第一条 交运期限控制

  1.凡遇下列情况之一者,物料管理应于一日前办妥“成品交运单”,并于一日内交 运。(1)计划产品接获客户的“订货通知单”时的交货日期。(2)内销、合作外销订制品,依客户需要的日期。

  2.直接外销订制品缴库后,配合结关日期交运。

  第二条 发货注意事项
  1.物料管理科接到“订货通知单”时,经办人员应依产品规格及订货通知单编号顺序列档,内容不明确应及时反映业务部门确认。
  
  2.因客户业务需要,收货人非订购客户或收货地点非其营业所在地的,依下列规定办理:
  (1)经销商的订货、交货地点非其营业所在地,其“订货通知单”应经业务部主管核 签方可办理交运。
  (2)收货人非订购客户应有订购客户出具的收货指定通知始可办理交运。
  (3)物料管理科接获“订制(货)通知单”才能发货,但有指定交运日期的,依其指定 日期交运。
  (4)订制品(计划品)在客户需要日期前缴库或“订货通知单”注明“不得提前交运” 的,物料管理科若因库位问题需提前交运时,应先联络业务人员转知客户同意,且收到业务 部门的出货通知后始得提前交运。若系紧急出货时,应由业务部主管通知物料管理科主管先 予交运,再补办出货通知手续。
  (5)未经办理缴库手续的成品不得交运,若需紧急交运时需于交运同时办理缴库手续 。
  (6)订制品交运前,物料管理科如接到业务部门的暂缓出货通知时,应立即 暂缓交运,等收到业务部门的出货通知后再办理交运。紧急时可由业务部门主管先以电话通 知物料管理科主管,但事后仍应立即补办手续。
  (7)“成品交运单”填立后,须于“订货通知单”上填注日期、“成品交运单”编号 及数量等以了解交运情况,若已交毕结案则依流水号顺序整理归档。
 
  第三条 承运车辆调派与控制
  1.物料管理科应指定人员负责承运车辆与发货人员的调派。
  2.物料管理科应于每日下午4点以前备妥第二天应交运的“成品交运单”,并通知 承运公司调派车辆。
  3.如承运车辆可能于营业时间外抵达客户交货地址者,成品交运前,物料管理科应 将预定抵达时间通知业务部门转告客户准备收货。
 
  第四条 内销及直接外销的成品交运
  1.成品交运时,物料管理科应依“订制(货)通知单”开立“成品交运单”,由业务 部门开立发票,客户联发票核对无误后寄交客户,存根联与开剩的发票于下月二日前汇送会计部门。
  2.“订货通知单”上注明有预收款的,于开立“成品交运单”时,应于“预收款” 栏内注明预收款金额及发票号码,分批交运的,其收款以最后一批交运时为原则,但“订货 (制)通知单”内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3.承运车辆入厂装载成品后,发货人及承运人应于“成品交运单”上签章,第一、 二联经送业务部核对后第一联业务部存,第二联会计核对入账,第三、四、五联交由承运商 于出货前核点无误后始得放行。经客户签收后第三联送交运客户,第四、五联交由承运商送 回物料管理科,把第四联送回业务依实际需要寄交指运客户,第五联承运商持回,据以申请 运费,第六联物料管理科自存。
 
  第五条 客户自运
  1.客户要求自运时,物料管理科应先联络业务部门确认。
  2.成品装载后,承运人于“成品交运单”上签认,依第十二条规 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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