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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县域民间融资情况的调查与思考

发表日期:2018年6月9日  本页面已被访问 2539 次

在当前我国经济多元化发展格局和银行信贷资金局部供给缺位并存的情况下,民间融资由过去的地下状态逐渐走向前台,并成为不少企业和个人解决资金急需的重要途径。以祁阳县为例,我们对辖区内12家企业、10户城镇居民、20户农村家庭进行了走访和问卷调查。经调查,我们认为:民间融资在金融主渠道缺位情况下发挥了重要补充作用,民间融资宜疏不宜堵。

一、民间融资的发展趋势及特点

祁阳是革命老区,全县总面积2538平方公里,耕地66万亩,辖27个乡镇,总人口100.02万。2005年,全县地方生产总值60.16亿元,财政总收入22058万元。金融机构各项存款余额53.4亿元,各项贷款余额20.8亿元。

(一)民间融资渐趋活跃,总量不断扩大。在对12家企业和30户城乡居民家庭调查中,我们发现,民间融资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而渐趋活跃,且规模在迅速扩大。12家企业有11家有过民间借贷,占比92 %,30户家庭有24户参与过民间融资,占比 80 %。民间融资是一种以利益或亲情为纽带的自发性经济行为,长期以来没有一个部门统一管理,因此其总体规模难以统计,我们只能以典型企业民间融资额占其贷款比例和单个家庭民间融资平均余额来推算总规模。12家企业2004年末民间融资余额为2340万元,占其银行贷款余额的42%,而全县民营企业贷款余额为3.2亿元,因而全县企业(现县域企业全部为民营企业)民间融资总额应为1.3亿元,30户城乡居民家庭民间融资余额为5.2万元,户均1733元,全县家庭总数共计24万户,那么全县家庭民间融资总额为4.1亿元,两项合计5.4亿元。如果考虑到抽样的非均衡性,以正负5%的误差估算,全县民间融资总体规模应在5.2亿元至5.7亿元之间,占全县贷款总额的23.7%至25.9%。

(二)借贷主体多样,覆盖范围广泛。虽然各地各行业民间借贷规模不一,但民间借贷行为普遍存在,已渗透到城乡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调查发现,无论是农民还是城市居民或企业都由于各种利益需求而自然藕合,成为民间借贷的主体。但从单笔规模和民间借贷比重来看,民营企业和个体私营业主成为民间借贷的主角,12户企业单笔金额最高的达400万元,据估计民营企业和个体私营业主的民间借贷额占整个借贷总额的70%。

(三)生产经营为主,生活消费为辅。现阶段民间融资的用途发生了根本改变,已从生活消费转向以生产经营和投资为主。在抽样调查中,11家参与民间借贷的企业有7家用于解决流动资金不足,4家用于购买国有改革企业,24户有借贷行为的家庭80%将其借来资金用于生产经营。

(四)直接借贷为主,交易方式简便。民间融资基本上建立在亲情和友情的基础上,因而大多以直接借贷为主,且交易方式极为简单,这种现象尤以个人民间借贷表现最为突出。接受调查的家庭全部是直接借贷,且大多以口头协议交易,只有4人因借贷金额较大,出具了借条。企业融资大多以向股东扩股和向个人借资为主,12家企业共向个人融资和向股东集资2260万元,占其融资总额的96 %,手续也相对简单,100%的仅凭信用,没有任何抵押担保,大都只是出具借条,对相关内容进行简单约定。

(五)期限较为集中,利率差别较大。在民间借贷中,利率高低和期限长短视借贷双方的关系和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而定。据调查,期限结构大多集中在一年和不定期两种上,分别占样本数的32%和65%,其它仅占3%。但利率约定相差较大,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互助性的无息借贷。这主要发生在亲戚朋友之间,数额少,期限短,约占样本数的30%;二是以信用社的贷款利率为基准,或等同或略高。这主要是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融资行为,大多约定利率为年息10%;三是高利贷。主要是社会上部分专门从事民间借贷职业和一些资金富裕户为谋取高额利息收入而发生的借贷行为。这种借贷资金的利率为15‰-20‰之间,极少数特殊用途的高利贷如用于赌博,其月息高达40‰,这类借贷行为在样本企业中只有一家。

二、民间融资趋于活跃的原因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自发的融资方式,其产生与发展既有历史的因素,也有现实的原因;既有借贷双方的内在要求,也是外在供给不足下的无奈选择。

(一)传统观念是主因。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一般情况下,老百姓急需钱时,首选是民间借贷,这种借贷一般是以亲情、友情为纽带,借贷数较少,多是无息或象征性地付一点息,或拿实物礼节性补偿,这种千百年来的亲帮亲邻帮邻传统习惯一直在延续,这在农村表现得极为明显,有95%的样本家庭在回答急需钱时,首选民间借贷。

(二)资金趋利是内因。近年来,民间闲置资金越来越多,银行存款利率连年下降,又要征收利息税,使许多居民认为存款不划算,加上居民投资渠道单一,国债、股票、基金等投资受各方面的限制较多,相比之下,从事民间借贷操作性强,周转快且利润高,地域性及内生性使居民主观地认为资金风险相对不大,这是民间借贷生生不息蓬勃发展的源动力。

(三)市场需求是诱因。随着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向纵深推进,农村规模种养业发展迅速,这种以市场为依托的新型农业,对资金需求急剧扩大。同时,在县域经济中,民营企业和个体私营经济逐渐占据主导地位,且很多是在改制企业的废墟中崛起,扩张冲动十分明显,无论是城镇还是农村,资金需求无法在正规金融得到满足情况下,民间借贷是其唯一选择。12家样本企业有4家是通过买断国有资源而发展的,他们100%都走过民间借贷之路。

(四)金融缺位是外因。多年来“贷款难,难贷款”这一制约经济发展的矛盾一直没有得到根本性的解决,这除了资金需求方自身缺陷外,银行的信贷管理体制和经营理念滞后也是重要原因,金融在局部区域和领域的缺位为民间借贷的发展提供了巨大的现实空间。一是信贷资金缺位。国有商业银行机构和信贷审批权双重上收,使县域经济普遍失血,尤其在农村,许多地方只有信用社一家金融机构,而农信社囿于管理体制和资金实力,无法承担起支持整个农村经济发展重任,从而形成“一社难支三农”的局面。调查时,在问及金融机构贷款难度时,有10个企业和24户农户回答有所增加或增加较多,占样本数的85%。二是金融服务缺位。突出体现在银行贷款手续繁琐,银行信贷出于风险控制,整个审批手续就象“一本书”甚至“一部电视连续剧”,而民间借贷只需“一句话”或“一张纸”,银行贷款机会成本过高,根本不适应当前企业或个人资金需求“短、频、快”特点。同时,办理银行抵押贷款,中介机构收费较高,银行贷款利率上浮幅度过大,加上跑银行及各部门的各种费用开支,银行借贷成本超过10%,与民间借贷平均利率不相上下,我们在调查中也得到了印证,42个调查样本几乎100%反映到银行贷款手续繁琐,80%企业和个人认为银行贷款成本并不比民间借贷低。

三、民间借贷对经济金融的影响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社会信用补充形式,与金融主渠道存在着此消彼长的替代效应,我们既要肯定其存在的合理性和积极作用,也要看到其对经济金融和社会稳定的负面影响。

(一)民间借贷较好地发挥了拾遗补缺作用,促进了县域经济发展。民间借贷作为金融主渠道的补充,以其简便、灵活、快捷的形式,满足了农民生产生活急需和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的资金需求。同时,在支持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方面,较好地弥补了金融支持的空白,促进了县域经济发展。祁阳县2004年GDP增长率达13.7%,财政收入首次突破2亿元,比上年增长27%,金融机构贷款增长率仅8.5%,12家样本企业民间借贷比2003年增长50%。这说明,在企业和个人自有资金相对增加不多、招商引资没有取得重大突破的条件下,资金输血作用很大部分由民间融资承担,在过去的一年里,民间借贷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超过银行信贷。

(二)拓宽了投资渠道,带动了民间投资的发展。民间资金的寻租行为与迅猛发展的民营企业资金需求有效结合,扩展了投融资渠道,而投资渠道的多元化正是经济快速增长的体现。祁阳县丰达机电有限公司是永州市唯一一家上市公司长丰汽车的零件配套厂家,2003年创立,由于缺乏有效抵押,公司创业资金极度短缺,后通过向社会吸引股东投资800万元,公司迅速发展,2004年产值达到2400万元,创利税300多万元。目前,象这种吸引社会股东主动投资的民间借贷形式较为盛行。

(三)民间借贷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民间借贷由于缺乏有效社会监督和引导,其风险和隐患也日益显现出来,表现在民间借贷操作很不规范,极易产生经济纠纷,42个调查样本中有3家表示借贷资金难以如期偿还。

(四)民间借贷影响宏观调控成果。民间借贷的投向具有一定的盲目性、趋利性,其资金流向与国家宏观政策不一定相符,庞大的民间资金游离在体外,势必影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水泥行业是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中明确限制的产业,但在祁阳目前通过买断国有资产成立的水泥企业共有5家,这些企业在无法得到银行信贷支持的情况下,通过民间融资筹集了大量资金,5家企业累计融资超过2000万元。

(五)非理性民间借贷行为影响正常经济秩序。一些企业和个人不顾社会资金平均利润水平,过份依赖民间借贷,使自身陷入困境。如锦江大酒店,总投资1600万元,其中借高利贷600万元,月息达40‰,且用发消费券的形式占用建筑材料业主资金近百万元,2004年开业不久,即被债主上门逼债,今年初经营难以为继,宣告破产。同时,近年来在祁阳活跃着几支以获取暴利为目的的放贷团伙,他们基本上以提供赌资的方式,收取高达40‰-50‰利息,借贷者结局大都较为悲惨。

四、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的建议

(一)加强引导,规范借贷行为。一是政府部门对待经济发展中的民间借贷要改变放任自流的做法,做到正确引导,规范发展。要大力搞好宣传工作,让群众了解民间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的原则。对于互助性的民间借贷,应承认其在经济体系中的合理性,确立其合法地位。对于从事高利贷活动的,政法部门不仅对放贷者的债权不予保护,一经发现,即进行严厉惩治。对以高利贷为主业的地下钱庄,应对其经营者从经济上和刑事上进行严厉打击。二是建议尽快出台《民间借贷管理条例》,将民间借贷纳入法制化轨道,纳入金融监管范围,为规范民间借贷构筑一个合法的活动平台。三是可在民间借贷活跃地区设立相应管理机构,为借贷双方当事人在借据合同的规范性、利率的法律有效性等方面提供咨询和指导,并对因借贷引起的纠纷进行调解。

(二)加大信贷投资力度,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金融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在控制信贷风险的同时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关心中小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的发展,切实加强和改善对企业的金融服务。在保障银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尽量满足有市场、有效益、守信用的中小企业合理的资金需求,对符合贷款要求的中小企业简化贷款手续,及时给予信贷支持。同时,鼓励中小企业以入股方式吸收民间闲散资金,拓宽民间融资渠道,减少民间借贷资金。

(三)大力发展委托信贷业务,为民间借贷双方牵线搭桥。金融机构应积极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充分发挥银行信用中介的职能,创新金融业务,积极探索开展个人委托贷款业务,为民间借贷的双方牵线搭桥,使民间借贷由地下操作变为公开。

(四)加快利率改革,推进利率市场化的步伐。人民银行要加快存款利率的改革步伐,实行存款浮动利率。同时,以市场利率为导向,通过市场化,让资金在同等条件下在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之间合理分布。用市场手段优化资金这一稀缺资源的配置,扩大农村信用社利率市场化改革试点的范围。

(五)建立监测体系,防范借贷风险。一方面,要建立起有效的监测制度。通过统计局农调队或农村金融监管组织定期采集民间借贷活动的有关数据,及时掌握民间借贷的资金量、利率水平、交易对象,为有关部门制定宏观政策提供数据支持,并相应地将民间借贷行为纳入宏观调控体系。另一方面,要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督和管理,金融监管部门在对民间借贷活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探索一套新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法,对支持生产和经济发展确实有积极作用的,可允许其存在,采取核发金融业务许可证的方式,以利于对民间借贷的规模、用途、利率进行监管。同时,积极推动民间借贷向规范化、法律化的方向发展,引导其向正式金融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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