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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发表日期:2018年6月9日  本页面已被访问 2993 次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中瑞华恒税务师事务所顾仁荣

    依照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和费用扣除标准,各项所得的应纳税额,应分别计算如下:

    一、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每月收入额-800元或4000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工资、薪金所得在计算应纳个人所得额时,适用的是超额累进税率,所以,计算比较烦锁。运用速算扣除数计算法,可以简化计算过程。速算扣除数是指在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征税的情况下,根据超额累进税率表中划分的应纳税所得额级距和税率,先用全额累进方法计算出税额,再减去超额累进方法计算的应征税额以后的差额。当超额累进税率表中的级距和税率确定以后,各级速算扣除数也固定不变,成为计算应纳税额时的常数。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速算扣除数见表(略)。    

    例1:某纳税人月薪3500元,该纳税人不适用附加减除费用的规定。计算其月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1)应纳税所得额=3500—800=2700(元)

    (2)应纳税额=2700×15%—125=280(元)

    例2:某外商投资企业中工作的美国专家(假设为非居民纳税人),2000年5月份取得由该企业发放的工资收入10000元人民币。请计算其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1)应纳税所得额=10000—(800十3200)=6000(元)

    (2)应纳税额=6000×20%—375=825(元)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或=(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以及损失)×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

    (一)对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算征收的有关规定。

    1.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和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机关确定。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期间借款的利息支出,凡有合法证明的,不高于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2.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下同)、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应对其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兼营上述四业并且四业的所得单独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则办理,对属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与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四业的所得不能单独核算的,应就其全部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3.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项应税所得,应分别适用各应税项目的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的速算扣除数见表

    

    

    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有以下两种办法:

    第一种:查账征税。

    凡实行查账征税办法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规定确定。但下列项目的扣除依照以下规定执行:

    1.投资者的扣除标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参照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确定。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2.企业从业人员的工资支出按标准在税前扣除,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参照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标准确定。

    3.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4.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类型、规模等具体情况,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的数额或比例。

    5.企业实际发生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在其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6.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2%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的纳税年度结转。

    7.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以下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

    8.企业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

    9.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并且企业性质全部是独资的,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应纳税款的计算按以下方法进行:汇总其投资兴办的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以此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出全年经营所得的应纳税额,再根据每个企业的经营所得占所有企业经营所得的比例,分别计算出每个企业的应纳税额和应补缴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1)应纳税所得额=∑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

    (2)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3)本企业应纳税额=应纳税额×本企业的经营所得÷∑各企业的经营所得

    (4)本企业应朴缴的税额=本企业应纳税额—本企业预缴的税额

    第二种: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1)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2)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率应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其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实行核定征税的投资者,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实行查账征税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在查账征税方式下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或=(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必要费用)×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

    (一)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在一个纳税年度中,承包经营或者承租经营期限不足一年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为纳税年度。

    (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的速算扣除数,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的速算扣除数。

    例3:2001年1月1日,某个人与事业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经营招待所,承包期为3年。2001年招待所实现承包经营利润85000元,按合同规定承包人每年应从承包经营利润中上交承包费20000元。计算承包人2001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1)年应纳税所得额=承包经营利润—上交费用—每月必要费用扣减合计

    =85000—20000—800×12

    =55400(元)

    (2)应纳税额=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55400×35%一6750

    =12640(元)

    四、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对劳务报酬所得,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一)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或=(每次收入额—800)×20%

    (二)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每次收入额×(1-20%)×20%

    (三)每次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或=每次收入额×(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速算扣除数。

    例4:歌星刘某一次取得表演收入40000元,扣除20%的费用后,应纳税所得额为32000元。请计算其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40000×(1-20%)×30%-2000=7600(元)

    (四)为纳税人代付税款的计算方法:

    如果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人代付税款的,应当将单位或个人支付给纳税人的不含税支付额(或称纳税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额)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规定计算应代付的个人所得税款。计算公式为:

    1.不含税收入额不超过3360元的:

    (1)应纳税所得额=(不合税收入额—800)÷(1—税率)

    (2)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2.不含税收入额超过3360元的:

    (1)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1—20%)]÷[1—税率×(1—20%)]

    或=[(不合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1—20%)]÷当级换算系数

    (2)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上述公式中:公式1(1)和2(1)中的税率,是指不含税劳务报酬收入所对应的税率;公式1(2)和2(2)中的税率,是指应纳税所得额按含税级距所对应的税率。

   例5:高级工程师赵某为泰华公司进行一项工程设计,按照合同规定,公司应支付赵某的劳务报酬48000元,与其报酬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付。不考虑其他税收的情况下,计算公司应代付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1)代付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48000—2000)×(1—20%)]÷76%

    =48421.05(元)

    (2)应代付个人所得税=48421.05×30%—2000=12526.32(元)

    五、稿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稿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一)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1—30%)

    =(每次收入额—800)×20%×(1—30%)

    (二)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1—30%)

    =每次收入额×(1—20%)×20%×(1—30%)

    例6:某作家取得一次未扣除个人所得税的书稿酬收入20000元,请计算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1—30%)

    =20000×(1-20%)×20%×(1-30%)

    =2240(元)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一)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800)×20%

    (二)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1—20%)×20%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对储蓄存款利息,1999年11月1日前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根据国务院1999年9月30日《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储蓄机构取得人民币、外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还规定,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滋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后滋生的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例7:某储户1999年1月1日存入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50000元,年利率为3.78%,存款到期日即2000年1月1日把存款全部取出。请计算其应纳税额。

    (1)1999年全年滋生的利息=50000元×3.78%=l890元

    (2)1999年11月1日后滋生的利息=l890元÷12×2=315元

    (3)应纳税额=315×20%=63(元)

    例8:某储户于1998年11月13日存入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30000元,年利率为4.77%,存款到期日即1999年11月13日把存款全部取出。请计算其应纳税额。

    (1)应结付的利息额=30000×4.77%=1431(元)

    (2)1999年11月1日后滋生的利息额=1431÷360×12=47.7(元)

    (3)应纳税额=47.7×20%=9.54(元)

    八、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应纳税所得额

    财产租赁所得一般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定率减除20%的费用。财产租赁所得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在确定财产租赁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教育费附加,可持完税(缴款)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的项目除了规定费用和有关税、费外,还准予扣除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到扣完为止。

    个人出租财产取得的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依次扣除以下费用:

    1.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2.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3.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

    (1)每次(月)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一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元

    (2)每次(月)收入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财产租赁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但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取得的所得,自2001年1月1日起暂减按l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例9:刘某于2002年1月将其自有的四间面积为150平方米的房屋出租给张某全家居住,租期1年,刘某每月取得租金收入2500元,全年租金收入30000元,计算刘某全年租金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财产租凭收入以每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因此,刘某每月及全年应纳税额为:

    (1)每月应纳税额=(2500-800)×10%=170元

    (2)全年应纳税额=170×12=2040元

    本例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未考虑其他税、费。如果对租金收入计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和教育附加等。还应将其从税前的收入中先扣除后才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假定上例中,当年2月份因下水道堵塞找人修理,发生修理费用500元,有维修部门的正式收据。则2月份和全年的应纳税额为:

    (1)2月份应纳税额=(2500-500-800)×10%=120

    (2)全年应纳税额=170×11+120=1990元

    在实际征税过程中,有时会出现财产租凭所得的纳税人不明确的情况。对此,在确定财产租赁所得纳税人时,应以产权凭证为依据,无产权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纳税人。如果产权所有人死亡,在未办理产权继承手续期间,该财产出租且有租金收入的,以领取租金收入的个人为纳税人。

   九、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税费)×20%

    例l0:某人建房一栋,造价36000元,支付费用2000元。该人转让房屋,售价60000元,在卖房过程中按规定支付交易费等有关费用2500元,其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的计算过程为:

    (1)应纳税所得额=财产转让收入—财产原值—合理费用

    =60000一(36000十2000)一2500

    =19500(元)

    (2)应纳税额=19500×20%=3900(元)

    十、偶然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偶然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

    例11:陈某在参加商场的有奖销售过程中,中奖所得共计价值20000元。陈某领奖时告知商场,从中奖收入中拿出4000元通过教育部门向某希望小学捐赠。按照规定,计算商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陈某实际可得中奖金额。

    (1)根据税法有关规定,陈某的捐赠额可以全部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因为4000÷20000=20%,小于捐赠扣除比例30%);

    (2)应纳税所得额=偶然所得—捐赠额=20000—4000=16000(元)

    (3)应纳税额(即商场代扣税款)=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16000×20%=3200(元)

    (4)陈某实际可得金额=20000—4000—3200=12800(元)

    十一、其他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其他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

    十二、应纳税额计算中的几个特殊问题

    (一)对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以下简称奖金,不包括应按月支付的奖金)的计算征税问题

    对上述个人取得的奖金,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于对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已按月扣除了费用,因此,对上述奖金原则上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如果纳税人取得奖金而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800元的,可将奖金收入减除“当月工资与800元的差额”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款。

    例12:公民马某月工资为700元,年末一次性领取年终奖金2000元。请计算这笔收入的应纳税额。

    该纳税义务人此笔奖金应纳税额应为:

    应纳税额=(奖金收入—当月工资与800元的差额)×适用的税率—速算扣除数

    =[2000一(800—700)]×10%一25

    =1900×10%一25

    =190—25=165(元)

    (二)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以下简称奖金,不包括应按月支付的奖金)的计算征税问题

    对上述个人取得的奖金,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于对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已按月扣除了费用,因此,对上述奖金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且不再按居住天数进行划分计算。上述个人应在取得奖金月份的次月7日内申报纳税。但有一种特殊情况,即: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担任境外企业职务的同时,兼任该外国企业在华机构的职务,但并不实际或不经常到华履行该在华机构职务,对其一次取得的数月奖金中属于全月未在华的月份奖金,依照劳务发生地原则,可不作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奖金收入计算纳税。

    (三)特定行业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问题

    为了照顾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因季节、产量等因素的影响,职工的工资、薪金收入呈现较大幅度波动的实际情况,对这三个特定行业的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按月预缴,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用公式表示为:

    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工资、薪金收入÷12—费用扣除标准)×税率—速算扣除数]×12

    例13:某纳税义务人是煤矿采掘工人,其一纳税年度各月工资收入、预缴税款情况见下表(已按月预缴个人所得税款共190元)。请计算其应缴(或退)税款额。

    该纳税义务人全年应纳税额应为:

    [(11800÷12—800)×税率—速算扣除数]×12

    =[(983.33—800)×税率—速算扣除数]×12

    =(183.33×5%—0)×12=110(元)

    由于以前按月预缴的税款共为190元,故税务机关应向该纳税义务人退税80元。

    (四)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五)关于失业保险费(金)征税问题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人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实际缴付的失业保险费,均不计入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缴付失业保险费的,应将其超过规定比例缴付的部分计入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具备《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税问题

    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七)关于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税问题

    1.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3.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八)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1.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凡是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支付单位应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同时,按税法规定,纳税义务人应以每月全部工资、薪金收入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为了有利于征管,对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薪金的,采取由支付者中的一方减除费用的方法,即只由雇佣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金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上述纳税义务人,应持两处支付单位提供的原始明细工资、薪金单(书)和完税凭证原件,选择并固定到一地税务机关申报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汇算清缴其工资、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具体申报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例14:王某为一外商投资企业雇佣的中方人员,2000年10月,该外商投资企业支付给王某的薪金为7200元,同月,王某还收到其所在的派遣单位发给的工资900元。请问:该外商投资企业、派遣单位应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王某实际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多少?

    (1)外商投资企业为王某扣缴的个人所得税为:

    扣缴税额=(每月收入额-8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7200-800)×20%-375=905元

    (2)派遣单位应为王某扣缴的个人所得税为:

    扣缴税额=每月收入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900×10%-25=65元

    (3)王某实际应缴的个人所得税为:

    应纳税额=(每月收入额-8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7200+900-800)×20%-375=1085元

    因此,在王某到某税务机关申报时,还应补缴115元(1085元-905元-65元)

    2.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发放给中方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全额征税,但对可以提供有效合同或有关凭证,能免证明其工资、薪金所得的一部分按照有关规定上交派遣单位的,可扣除其实际上交的部分,桉其余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九)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依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下简称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由于在中国境内公司、企业、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企业)或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以及税收协定所说常设机构(以下简称中国境内机构)担任职务,或者由于受雇或履行合同而在中国境内从事工作,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分别不同情况确定:

    1.关于工资、薪金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根据规定,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为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即: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2.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纳税义务的确定。

    根据有关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不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由中国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该雇主的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免于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前述个人应仅就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或者由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凡是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属于采取核定利润方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或没有营业收入而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在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任职、受雇的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否在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会计账簿中有记载,均应视为该中国境内企业支付或由该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

    上述个人每月应纳的税款应按税法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

    3.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但不满1年的个人纳税义务的确定。

    根据有关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但不满1年的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除中国境内企业或高层管理人员,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个人每月应纳的税款应按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其中,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是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个人,事先可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的,其每月应纳的税款应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对事先不能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或税收协定规定的有关期间中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日或183日的,可以待达到90日或183日后的次月7日内,就其以前月份应纳的税款一并申报缴纳。

    4.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纳税义务的确定。

    根据有关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1年而不超过5年的个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中国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在临时离境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仅就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部分申报纳税,凡是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属于采取核定利润方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或没有营业收入而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在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任职、受雇的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否在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会计账簿中有记载,均应视为由其任职的中国境内企业、机构支付。

    上述个人,在1个月中既有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也有在临时离境期间由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合并计算当月应纳税款,并按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

    5.中国境内企业董事、高层管理人员纳税义务的确定。

    担任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的个人[注:指公司正、副(总)经理、各职能技师、总监及其他类似公司管理层的职务],其取得的由该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董事费或工资薪金,不适用前述2项、3项的规定,而应自其担任该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起;至其解除上述职务止的期间,不论其是否在中国境外履行职务,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取得的由中国境外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应依照前述规定确定纳税义务。

    6.不满1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款的计算。

    属于前述情况中的个人,凡应仅就不满1个月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的,均应按全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实际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当月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实际在中国天数÷当月天数

    如果属于上述情况的个人取得的是日工资薪金,应以日工资薪金乘以当月天数换算成月工资薪金后,按上述公式计算应纳税额。

    下面,我们举例说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例15:某外籍个人在2000年1月1日起担任中国境内某外商投资企业的副总经理,由该企业每月支付其工资20000元,同时,该企业外方的境外总机构每月也支付其工资4000美元。其大部分时间是在境外履行职务,2000年来华工作时间累计为180天。根据规定,其2000年度在我国的纳税义务确定为:

    (1)由于其系属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因此,根据规定,该人员于2000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在华任职期间,由该企业支付的每月20000元工资、薪金所得,应按月依照税法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2)由于其2000年来华工作时间末超过183天,根据税收协定的规定,其境外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在我国可免予申报纳税(如果该个人属于与我国未签订税收协定国家的居民或港、澳、台居民,则其由境外雇主按每月4000美元标准支付的工资、薪金,凡属于在我国境内180天工作期间取得的部分,应与我国境内企业每月支付的20000元工资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两个以上的纳税入共同取得同一项所得的计税问题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共同取得同一项所得的(如共同写作一部著作而取得稿酬所得),可以对每个人分得的收入分别减除费用,并计算各自应纳的税款。

    例16:甲、乙两个人合著一本书,共得稿费收入1600元。若每人平分,即一人各得800元,那么。两人分别减除费用800元后,没有余额,也就不用纳税。若甲分得1000元,乙分得600元,则甲需纳税28元[(1000—800)×20%×(1—30%)1,而乙则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时,还有一个问题需要解决,即企业和个人的外币收入如何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纳税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9月12日通知规定,企业和个人取得的收入和所得为美元、日元、港币的,仍统一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上述三种货币的基准汇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缴纳税款;企业和个人取得的收入和所得为上述三种货币以外的其他货币的,应根据美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的纽约外汇市场美元对主要外币的汇价进行套算,按套算后的汇价作为折合汇率计算缴纳税款。套算公式为:

    某种货币对人民币的汇价=美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价÷纽约外汇市场美元对该种货币的汇价

    人民币的汇价的基准汇价该种货币的汇价

    (十一)关于个人取得退职费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

    1.《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七款所说的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退职费”,是指个人符合《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的退职条件并按该办法规定的退职费标准所领取的退职费。

    2.个人取得的不符合上述办法规定的退职条件和退职费标准的退职费收入,应属于与其任职、受雇活动有关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应在取得的当月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考虑到作为雇主给予退职人员经济补偿的退职费,通常为一次性发给,且数额较大,以及退职人员有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等实际情况,依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税的规定,对退职人员一次取得较高退职费收入的,可视为其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并以原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总额为标准,划分为若干月份的工资。薪金收入后,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及税额。但按上述方法划分超过了6个月工资、薪金收入的,应按6个月平均划分计算。个人取得全部退职费收入的应纳税款,应由其原雇主在支付退职费时负责代扣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个人退职后6个月内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退职费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十二)关于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后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对试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即企业经营者按月领取的基本收人,应在减除800元的费用后,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预缴,年度终了领取效益收入后,合计其全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再按12个月平均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用公式表示为:

    应纳税额=[(全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12—费用扣除标准) ×税率—速算扣除数]×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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