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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O在企业治理中的功能定位

发表日期:2018年6月9日  本页面已被访问 2961 次

     一、CFO的概念与发展

    公司首席财务官(CHIEFFINANCIALOFFICER,简称CFO)现已成为最热的财经名词之一。典型的CFO负责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是公司财务与会计领域的最后决策人。

    二十世纪末CFO开始引人注目。1995年11月13日,《财富》杂志在一篇题为“超级CFO”的封面文章中指出:CFO这个新生群体的诞生是公司财务职位的命。通过跨企业的统筹,这些CFO制定企业战略,领导关键性变革,并作为首席执行官的真正伙伴参与公司决策行动。

    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后,CFO职位在美国已广为人知,并逐步为欧洲和其他资本市场发达的国家所效仿。如新日本制铁就在1999年率先设立了CFO职位,一位董事在担任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后示:“我对制定财务战略以及与投资者沟通负有完全责任。”

    中国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现在也逐步推广实行CFO职位,但实践中其职能具有较大的局限性,绝大多数扮演法人代表的配角,无法有效、规范行使CFO职权,与真正意义上CFO相距甚远。

    二、中外CFO在企业治理中的管理职能差异

    国外CFO的主要工作目标和导向侧重于股东价值和公司风险,股东价值最大化是贯穿CFO重大决策和日常财务管理的核心价值理念和目标主线。CFO的决策和工作具有明确的参照体系和衡量标准,决策的科学性大为提高。而国内的总会计师或者财务总监的主要工作目标和导向则侧重于上级监管部门或者国有大股东的一种行政性要求,追求资产的账面价值增加,且缺乏科学的衡量标准。因为资产的账面价值增加并不等于股东真实财富的增加,这种价值理念既缺乏科学的衡量依据,又使财务总监的决策和工作变得极为被动。因而,从目标和导向方面讲,要完善我国监管机构与国有股东对公司价值评判的标准和相关的业绩考评体系,使其更具备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这样财务总监在公司内部决策和管理中的科学性才会得到真正改善和提高。

    三、完善我国企业CFO功能定位的对策

    (一)目前CFO制度运行中存在的缺陷

    企业集团财务总监制度自1995年在深圳运行以来,全国相关省市逐步试行。这一制度对于加强企业的财务监督和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这项制度在运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缺陷:

    1、职务不到位。职务不到位的后果不仅混淆了财务总监的性质,降低了财务总监的地位,对我国财务总监制度的建立、规范及实施都产生了十分不利的影响。

    2、权责不到位。由于财务总监的“职务没到位”,其权责自然不可能与真正意义上的财务总监的权责等同。即使是一些由产权投标或董事会确定的财务总监,其权责在实际运行中也常常出现偏差。

    3、素质不到位。素质要求偏低,影响了财务总监队伍的质量,造成财务总监自身形象下降,履职困难。

    4、制度不到位。迄今为止,国家还没有出台一份类似《总会计师条例》一样的具有普遍指导性的财务总监地位、职权、任职资格的法规条例,因而使得各个地方在对国有企业委派财务总监的认识和操作上并不一致,这也是导致上述三个“没到位”的重要原因。笔者认为,由国家财政部会同有关部委起草,由国务院发一份《国有企业财务总监暂行条例》是十分必要的,以便规范我国财务总监制度。

    (二)建立中国特色CFO制度的功能体系

    对于我国企业来说CFO即企业的总会计师。总会计师不仅要从财务的角度,更要从企业全局的高度统筹理财,必须能及时而又恰当地解决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所涉及的财务问题,其主要的功能定位应该是:

    1、满足企业经济活动运行需要。在市场经济中,企业的决策几乎都与财务有关,总会计师的主要精力应用于参与决策和领导理财两个方面。通过参与企业重大决策,适度把握好微观经济中的宏观问题。在领导企业一系列理财活动中,让各层次的管理者按照资产所有者的意图,保证资产完整无损,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并努力达到资本使用的高效率。同时,还应建立一套适应市场经济的企业理财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

    2、参与企业决策,落实资产所有者意图。作为企业中主要领导成员的总会计师,必须参与企业的重大决策,括参与企业的改革决策,经营决策,筹资决策,投资决策和分配决策;参与企业的改革决策,就是参与企业改革全过程中的策划和决策;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就是参与企业经营战略和重大经营事项的决策;参与企业筹资决策就是总会计师要领导企业理财人员,认真预测企业资金需要数量,确定筹集资金的构成比例,选择最适合本企业的筹资方案,提交企业管理层决策。

    3、领导企业理财活动,提高资本使用效益。资金管理的要点是:融资成本要低,现金存量要少。资金这一资源的配置使用要合理,负债要适度。要营造良好的银企关系,尽可能做到及时借入成本低的资金,早日归还成本高的借款,在集团公司内部实施资金集中管理,统一信贷,集中调度,尽量减少现金存量,降低资金成本,同时应高度重视货币的时间价值,加快资金的周转速度,向资金管理要效益。

    4、推进总会计师制度向CFO制度的转变。首先,要修订《公司法》、《会计法》等相关法律中有关公司财务会计方面的条款,将“总会计师”改称为“首席财务官”,并赋予新的法律地位。其次,要加强国际间的相互交流,借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CFO制度的有益经验,结合我国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出适合中国国情的CFO制度,要将CFO制度扩大到所有公司制企业。可先在公司治理结构比较完善的股份公司进行试点,特别是上市公司、跨国公司应先行一步,待积累经验后,逐步在其他公司制企业推广实施。最后,要积极培养相关人才。高等院校应发挥其自身的优势,可参考“注册会计师专门化”的做法,设置“CFO专门化”专业,建立CFO资格认证制度,使CFO走上专业化、职业化、市场化的道路。

    总之,全国现有总会计师要尽快转变观念和角色定位,不断提升专业知识和技能,加强法律知识的研究和沟通能力的培养。令人高兴的是,为完成从“总会计师”向“CFO”的转变,中国总会计师协会(CACFO)已经着手有步骤地安排全国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总会计师分别在北京、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进行“转型培训”,相信不远的将来,中国第一批CFO们将走上新的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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