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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签名凸显电子税制真空 电子交易偷逃税

发表日期:2018年6月9日  本页面已被访问 1981 次

    我国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信息化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4月1日实施。在近日举行的第八届中国国际电子商务大会的法律法规论坛上,北京市地税局局长王纪平表示,电子化签章将使完全意义上的网上申报缴税得以实现。面对即将来临的电子商务发展高潮,税务专业人士表示,我国现行税法存在的“电子”税制真空亟待填补,否则将无法堵住利用电子商务交易偷逃税的漏洞。

    利用税收区域优惠逃税

    目前,在我国不同地区,一些税种的实际征收税率是不同的。例如,在西部地区从事某些行业的企业,就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同是沿海城市,经济开发区内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就要明显低于开发区外。在传统的商务行为中,由于纳税人的经营地点是固定的,因此纳税地点也比较容易确认。然而,在电子商务交易中,电子商务主体所在地难以确定。实施电子签名法后,电子商务交易双方的身份虽然得到了确认,但是对纳税义务发生地仍难确认,电子交易的集约化程度还会加剧这种现象的产生。交易行为所涉及的买方、卖方纳税人可以任意选择具有税收优惠的纳税地点,少缴税或者不缴税。

    与此同时,同一税种的纳税主体不同,适用的计税依据和税率也不同。例如转让所得,如果是企业,就要征企业所得税,如果是个人,则需要征个人所得税。而税率为33%的企业所得税比个人所得税最高税率20%还要高出许多。在传统转让过程中,纳税主体是个人还是企业比较好界定,不太容易“钻空子”,但此类行为如果在网上进行,税务部门就很难判定主体性质,造成税款流失。

    缺乏配套“电子”税票

    目前,我国使用的票证中绝大部分是纸制的,网上纳税申报也只是下载报税表格。当电子数据具有法律效力后,纸质票证和网上报税表格已经无法满足电子商务的需要,急需推出能够反映纳税人实际经营和缴纳税款情况,统一规范、适应多种需要的“电子”税票。以印花税为例。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印花税以“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的应税经济凭证”为征税对象,凡书立、领受这些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要纳税。但是,在电子商务行为中,书立、领受行为已经没有具体的纸质制品了,取而代之的是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电子合同。对于这些电子凭证,目前并没有配套的“电子”印花税票,征收印花税也成了难题。

    银税企认证亟待统一

    电子签名得到认可的一个重要因素是交易双方共同认可一家认证机构,由这家认证机构提供一个经过认证的密钥,在网络上确认双方的身份,从而实现电子交易的安全可靠性。但是,由于我国现行的行政管理制度的划分,税务机关、银行分属不同的部门管理,税务、银行、企业要实现彼此共同认可一家认证机构十分困难。而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共同认可的认证机构,能否得到银行的认可,会直接影响纳税人能否通过网上银行缴纳税款,最终影响税务部门应用电子签名法实施完全网上申报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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