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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

发表日期:2018年6月8日  本页面已被访问 2984 次

    美国1999年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改革法案,标志着混业经营将成为21世纪金融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但由于中国金融业基本上还没有打破完全国有垄断的局面,加上金融企业产权尚未明晰,金融监管不严,法规不健全等因素的限制,理论界大多认为中国金融业混业经营应该缓行。在这种两难的局势下,发展金融控股公司就不失为我国金融业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过渡的一个最优方案。我国目前大批涌现的金融控股公司主要有以下两类:第一类是由金融机构投资形成的控股公司,如中信集团、光大集团、中国平安保险集团等;第二类是产业资本投资形成的控股公司,如海尔集团、山东电力集团、宝钢集团等。

  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现有利于我国从分业经营到混业经营的转型,它通过机构和业务的融合,在硬件资源、金融产品等方面实现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产生了一种巨大的协同效应优势,提高了行业竞争力,使金融服务水平提升到一个崭新阶段,但同时也增加了控股公司在组织结构、内部控制、关联交易方面的复杂性,导致金融控股公司产生了很多经营风险,若监管不力,将会带来很大金融危害。

  一、资本安全风险

  资本是金融机构抵御风险的最后一道防线,是金融机构债务的最终保证。金融机构属于高杠杆行业,维持最低资本保证,对维护债权人利益,保护金融体系的稳定有重要意义。因此,建立资本充足率制度是监管金融机构制度中一项基本而重要的内容。金融控股公司由于采取控股的形式,进入多个金融领域,因此,极易存在资本不足的风险。

  当前由于中国三个监管部门之间在机构市场准入时的股权资金监管上缺乏协调,有些母公司、子公司、孙公司之间互相持股,股权结构混乱,因此,在金融机构资本充足问题上隐藏着很大风险。

  二、高财务杠杆风险

  金融控股公司可以提高财务杠杆比率,这本来是金融控股公司的优点,提高了资金利用率。可是,过高的财务杠杆比率会影响到金融集团的安全。如果由于母公司偿付债务的责任使被监管实体承担了不适当的压力,那么,过高的财务杠杆可能构成被监管实体审慎性风险的组成部分。由于金融控股公司存在资本重复计算,因此,如果不剔除这些重复计算的资本,金融控股公司就可以通过这种重复计算的资本,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极大的举借债务,这样,从金融控股公司整体上看,就会产生超过监管部门规定的高财务杠杆风险。

  通过不同监管部门对不同的金融机构规定的最大财务杠杆不同,计算资本的口径不同,金融控股公司可以通过在不同金融机构之间的安排,实现最大程度地使用不同监管部门所给予的财务杠杆。

  三、内部交易与关联交易风险

  内部交易与关联交易在一定程度上是金融控股公司实现一体化与协同效应所必须的,也是金融控股公司区别于一般金融机构的重要方面。

  集团之间的关联交易包括资金和商品的相互划拨,相互担保、抵押,为了避税或逃避监管而相互转移利润等。如果一个公司子公司经营不善或倒闭,将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如果集团的金融部门没有建立有效的“防火墙”机制,则问题将会更严重。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目前存在的不正当内部交易与关联交易,除了有规避法律上的限制,进行关联贷款与担保等外,还存在委托代理问题,这与个人利益相联系。由于金融机构分业监管,监管部门间监管信息缺乏沟通,在现实生活中,控股公司股权和资金运作而形成的风险,不仅仅是资金链中断引起的公司间财务风险的暴露,而且造成巨额国有资产的流失。

  四、内部控制风险

  金融控股集团成立的意义之一就在于其能因范围经济、规模经济而形成协同效应。但这种协同效应管理不好,又会形成负面协同效应。因为相对于单个法人实体来说,金融控股公司的内部控制更为复杂,一个是子公司的内部控制,一个是控股公司对整个集团的内部控制。而且金融控股公司规模愈大,公司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和沟通愈加困难,愈容易导致信息不畅,给管理者带来一定的经营难度。这些管理者或许由于对金融知识的缺乏,或许由于故意违规操作、恶意经营,往往会产生重大的经营风险。而更可怕的是,这些风险在危机爆发前往往不易被察觉,一旦暴露则难以收拾。

  相比之下,国外金融控股公司经过多年的发展,一般都拥有完善的公司组织结构和良好的内部控制风险,而在我国金融控股公司还是一个新生事物,对多个子公司不同金融业务甚至金融业务及非金融业务并立的复杂情况,依照经验进行管理,造成了很大的内部控制风险。

  五、监管风险

  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涉及多个行业的监管当局,这些监管机构在监管目的、方法和重点上各有不同,不利于监管当局的统一协调,容易产生监管的盲区和真空。甚至由于监管的标准和范围不同,使得母公司或非金融子公司不在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之下,由此就可能形成监管上的真空。此外,由于监管当局之间缺乏有效的信息交换机制,我们很难掌握集团整体的风险状况。

  总之,由于我国的金融控股模式才刚刚起步,其发展还面临着诸多的困难。有些金融集团形式各异,且大多游离于监管视野之外;有些金融集团还利用现有监管部门监管不到位,政策不协调,甚至通过各种模糊语言误导投资者,引发巨额资金损失,风险巨大。因此,对现有的金融集团,既要创造条件,使其充分发挥正的协同效应,也应该设立必要的“防火墙”,减弱金融控股集团内的风险传染与风险外溢。当前需要尽快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金融控股的法律地位,并不断完善金融监管体系,为金融控股集团的发展营造一个有利的政策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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