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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标准化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原则与重点

发表日期:2018年6月8日  本页面已被访问 2789 次

    改革的目标与原则

    标准化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是:紧紧围绕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任务,建立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完善的标准体制、标准化管理体制和标准化工作运行机制,使标准水平满足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需要;建立政事分开、科学高效、统一管理、分工协作的管理体制;建立结构合理、层次分明、重点突出、面向国际的标准体系;建立面向市场、反应快速的运行机制;形成以企业为主、广泛参与、公开透明的开放式工作模式;要通过标准化管理体制改革,建立新型标准化管理体制,提高标准化工作的水平,更好地发挥标准化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技术基础作用,促进我国质量整体水平的提高。

    标准化管理体制改革的原则是:

    (一)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加入WTO后新形势的需要。

    (二)充分发挥企业在标准化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使企业成为标准化的主体。

    (三)实现标准化管理体制由政府主导性向学术团体主导性过渡。

    (四)转变政府职能,合理界定政策目标,依法管理,改进工作方式。标准化管理部门要从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审批标准为主,转到依法管理标准上来,从行政管理为主转到管理、服务并举上来、从单一依靠政府力量制定标准转到调动政府、企业、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共同制定标准上来。

    (五)基于我国的基本国情。我国标准化体制还处在中央集中管理模式;现行标准化法还是在改革开放初期、面向计划经济的企业需求所制定的;我国正在实行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入WTO时间不长,国家已经发展到多元化经济并正在进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新时期,标准化体制已经受到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的冲击;我国已经步入制造业大国,但是还不是制造业的强国,外国资本和技术大量进入我国;有些老的国有企业还存在对标准化的惰性,认为标准化是国家应该出资制定标准企业来执行的老观念,缺乏在标准化中当家作主的思想;有的新型企业已经表现出对标准化的高度重视和积极性,希望积极参与却不知道标准化的门朝哪儿开。

    (六)既要分析研究WTO主要成员的标准体系、标准化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标准化战略及其特点,吸收借鉴国外市场经济国家标准化管理的经验和做法,又要根据我国实际情况,解放思想,大胆试验,探索既适合国情又符合国际规则的标准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七)履行我国加入WTO的承诺,明确厘定技术法规与制定标准的界限。

  改革的重点

  当前,标准化管理体制改革首先应该解决政府管理如何真正适应市场经济的问题,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已经过时的问题,解决如何使企业和消费者(利益各方)能否真正成为标准化的主体问题,解决标准化程序的公平和透明度问题,解决标准化的体制如何适应WTO的游戏规则的问题。

  (一)尽快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从本质上讲,1989年4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决定了我国的标准化体制是政府主导标准化,而不是市场主导标准化。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已经完成了其历史使命,不能适应建设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需要尽快进行修订。

  (二)合理界定政府在标准化工作中的职能

  政府对标准化工作实行宏观管理,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宏观管理,发现社会经济与贸易活动中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解决的办法,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做出规定,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证市场活动中各利益方在公平、公正与公开的环境中平等竞争,保护国家、企业和人民的利益。政府还应对标准制定工作制定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以保证标准制定工作的有序进行。政府应该管的,一定要管好,不该管的要转移或下放,真正做到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应作好的工作是:(1)对市场及贸易活动中的标准问题进行宏观监督管理,及时了解市场对标准化工作的需求;(2)提出制定标准化法律法规和规章建议并组织制定;(3)审批相关技术法规以代替强制性标准;(4)对行业协会的标准工作实行监督;(5)受理有关标准的争端。

  (三)重视和发挥技术机构的作用

  要充分发挥标准化研究院在标准化战略研究、基础标准研究、跨行业跨部门的标准制订上的作用,努力把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建成标准研究领域中重要的技术保障阵地、技术机构的排头兵、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的一支重要力量。

  (四)充分发挥中国标准化协会和其他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

  主要工作包括:(1)行业标准逐步向协会标准转变,为保持标准名称的延续性、可保留行业标准代号实质为协会标准;(2)调整协会的组织机构,为充实技术实力可考虑与部门的标准化研究机构组合,或采取其他措施充实力量;(3)协会真正成为具有法人资格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的标准化工作实体;(4)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工作,从国家依靠各行业主管部门为主逐步转移到依靠各行业协会;(5)修改有关标准化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协会制定标准的法律地位;(6)标准制修订所需经费,除国家需要制定的标准由政府支持外,主要依靠发展会员、对社会和企业提供有偿服务等多渠道筹集资金。

  (五)改革计划管理和经费管理办法

  中央财政拨款只用于为了实现政府政策目标(保护国家安全、人的安全健康、动植物生命、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而制定的强制性技术标准(技术法规)。

  自愿性标准的制定按照“谁需要谁出钱、谁出钱谁受益”的原则,在保证一定数量(如至少5个法人单位)及代表性(生产、使用、消费者等)的前提下,方予以立项。自愿性标准可以由中国标准化协会和各行业协会组织制定。

  (六)鼓励和吸收企业界和用户参与标准化工作

  (1)在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增加企业的成员;(2)有条件并有积极性的企业可承担国家标准的起草工作;(3)技术力量比较强且在行业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可以承担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4)为更多的企业提供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的机会,包括参加国际标准化技术性会议(TC/SC)和参加国际标准制定工作,参加国外标准化考察等;(5)对企业有影响的重要国家标准的制定,标准草案要广泛征求有关企业的意见;(6)国家制定与企业有关的标准化工作方针政策时,采取不同形式广泛征求企业意见。(7)鼓励企业参与各种国际标准化组织活动,加强与发达国家和主要贸易伙伴国家的双边或多边标准化项目合作。通过参与、参加与合作,不仅要把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吸收过来,更重要的是力争把我国的标准化意图和标准反映进去。

    (七)调整标准化管理机构

    根据我国标准化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和原则,吸取过去体制和机构改革的经验教训,对现行标准化管理体制进行根本性的改革,应首先撤消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局),标准化宏观管理和制定有关标准化法律法规的职责由国家质量技术检验检疫总局政策法规司承担,以适应世界贸易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的要求(“强制性技术标准”改为“技术法规”)。自愿性技术标准的组织制定工作由中国标准化协会和各行业协会负责,经费来源于要求制定标准的企业。这样做有利于把政府的资金和精力集中在关系国计民生的问题上,同时也为企业参与标准化、在经费上支持标准化工作提供了广阔的渠道。

    地方各级标准化管理机构的调整,根据中央标准化管理体制改革的原则和做法,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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