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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案例汇编

发表日期:2018年6月7日  出处:经管学院《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课程组  本页面已被访问 3895 次

国际贸易理论部分

  案例1:日本对美国实行“自动”出口限制的效 

  1977年到1981年,美国进口日本汽车所占比例从18%提高到25%,而国内汽车产量下降了13,约30万名美国汽车工人失业。1980年芙国三大汽车公司共亏损40亿荚元。结果,美国与日本谈判达成协议,1981年到1983年美国每年从日本进口的汽车限制在168万辆,1984年到1985年提高到每年185万辆。  日本由于害怕美国实施更加严厉的进口限制而“同意”限制汽车出口。美国的汽车生产者明智地利用1981年到1985年这段时间来降低保本点和提高质量,但成本的节约并未传递给消费者,底特律于1983年攫取了60亿美元的利润,1984年为100亿美元,1985年为80亿芙元。  日本通过出口高价汽车也赚取高额利润。最大的损失者当然是美国的公众。

1985年以来,美国一直没有要求续签出口“自动”限制协议,但日本单方面限制了汽车出口(19861991)年为230万辆,以避免与美国更多的贸易摩擦。然而自20世纪80年代末,日本一直加大在美国所谓“移植工厂”投资生产汽车的力度,到1991年日本在美国的企业已生产了600万辆以上的小轿车。这种由一国向其出口目标市场投资以避免贸易磨擦和未来贸易冲突的投资方式被称作“替代投资”。到199土年,日本已占领了31%的美国汽车市场(18%通过进口,13%通过在美国本土生产)。然而从那以后,由于笑国汽车生产者(尤其是福特公司和克莱斯勒公司)效率的提高和日本汽车在美国销售价格的提高,日本汽车所占市场份额才降到了27%()993年)。在美国的示范下,加拿大和德国也与日本谈判,以限制日本汽车出口。

 

  案例2 法国战RS日奉的“普民提埃之战”

     日本录像机大量流入法国,严重冲击了法国市场,因为日本的录像机质量好,价格又便宜。1981年头10个月,进入法国的录像机每月清关64 000台。为了阻拦日本录像机进口,198210月,法国政府下令所有进口录像机必须经过普瓦提埃海关办理清关手续,并且所有的报关文件和录像机说明书都要用法文。普瓦提埃是法国北部港外的一个偏僻的内陆小镇,原来只有4个海关人员,后来增加到8人。日本录像机到达法国北部港口后,还要转用卡车运到普瓦提埃,并要办理繁杂的海关手续,所有的文件应为法文的,使原来的说明书要临时请人翻译,而且每一个集装箱必须开箱检查,每台录像机的原产地和序号要经过校对。这一措施出台后,每月清关的进口录像机不足1 000台。日本被迫实行对法国录象机出口的“自愿”出口限制

当日本录像机以每月清关64 000台冲击法国市场时,法国政府并没有明确表态不准进口日本录像机,而是巧妙地改变清关的海关和清关手续。这就增加了日本录像机的运输成本,而且由于普瓦提埃海关人手很少,再加上要办理繁杂的海关手续,使每月通过清关的量只有1 000台,这就延长了录像机的滞留时间和放慢了进入市场的速度,必然增加日本录像机的费用,使日本企业无利可图。  日本从经济利益考虑,不得不“自动”进行出口限制了。

 

  案例3:美国与里面哥芙子墨面哥向美国幽口金枪鱼的纠纷

     199010月,美国政府发布命令,禁止从墨西哥进口金枪鱼,包括鲜金枪鱼及其制品,原因是墨西哥没有实行保护海豚的作业规范。墨西哥同美国进行磋商,申辩指出,自己也有保护海豚的措施,而且这些措施与国际上普遥接受的做法一致,只是与美国的规范相比还有距离。美国不顾墨西哥的申辩坚持实施禁令。199126,墨西哥向GA竹提起诉讼,指控美国违反了GATT11条的规定,即“任何缔约国除征收税捐或其他费用以外不得设立或维持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措施以限制或禁止其他缔约国领土的产品的输入,或向其他缔约国领土输出或销售出口产品”。

     美国以国内作业规范为标准,以墨西哥的捕鱼方法不符合美国规定的作业规范为由禁止墨西哥的金枪鱼进口,这实在是太霸道。如果认为这是正确的,那么任何国家都可以随便找一个借口,立一个法就可以限制其他国家的产品进口。美国也自知自己的做法不合适,认定自己违反了GATT的有关规定。但美国又借口自己的做法符合GATT20条的例外,即采取为保障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但这个规定只适用于进口国境内的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保护。即该国进口的产品损害了本国的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该国有权利对产品的进口进行限制。而本案中的金枪鱼对美国境内来说,显然不存在这样的例外问题。至于说,金枪鱼在进口国的生产过程中是否有这样的问题,与进口国是否进口是没有关系的。当然,美国的一些消费者认为墨西哥的金枪鱼在生产过程中危害了海豚的安全,基于强烈的环境保护意识,对来自墨西哥的金枪鱼可能有一种讨厌的心理,反对进口墨西哥的金枪鱼,不愿意购买来自墨西哥的金枪鱼,甚至美国也可以对墨西哥的金枪鱼生产方法提出批评,但不能禁止墨西哥金枪鱼的进口,因为这样做就违反了GATT的规定。

 

  案例4:巴西与奥地利关于热带木材贸易的纠纷

     1992年,奥地利通过一项法案,规定所有热带木材产品都要贴上说明是热带木材的标志,以便使之与有质量认可标志的木材相区别。而质量认可标志是奥地利颁发给以可持续发展方法管理森林的国家所生产的木材及其制品的。针对奥地利的这项法案,巴西向WTO争端解决机构提出申诉,认为奥地利的做法违反了GATT 19941条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即“在对输出或输入、有关输出入货物的国际支付转账所征收的关税和费用方面,在征收上述关税和费用的方法方面,在输出和输入的规章手续方面,缔约方对来自或运往其他国家的产品所给予的利益、优待、特权或豁免,应当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来自或运往所有其他缔约方的相同产品。”

     专家组经调查后提出报告认为,仅以木材的原产地,而非以木材本身的性质来使用环境标签,构成了对热带国家贸易歧视,因此,奥地利的法案违反了GATTl9941条的最惠国待遇原则。报告建议奥地利限制修改自己的法案,以便符合WTO的规则。

 

  案例5:输美虾产品引发;的贸易纠纷

     美国2003年一年就进口了425万吨虾产品,占其虾产品消费总量的90%。2003110月,美国虾进口量同比上涨20%。然而,就在200312月底,美国南部虾业联盟向笑国商业部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1TC)递交起诉书,申请对来自中国、巴西、厄瓜多尔、印度、泰国、越南等6个国家的虾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理由是“这些国家给虾农以补贴,并以低价将虾产品输往美国,在美国市场倾销”。同时要求对相关产品征收119%一267%的反倾销税。此案一出,立刻掀起轩然大波,引起各方反应,被诉6国组织有关单位积极应对,并希望联合起来一起应诉。有经验显示,只要各方一致应诉,结果很有可能是很乐观的。

     其实,美国对虾产品的进口限制前几年已经发生过,不过当时是以环境壁垒的方式进行的,1996年有过类似纠纷:1989年美国国会通过修正的《濒危物种法》增加609条款,规定:“对利用可能有害海龟的商业捕捉技术捕获的虾禁止进口。”1996年美国把新版609条款延伸适用于所有外国捕获的虾。199610月,印度、马来西亚、泰国等联合向WTO争端解决机构就此事提出磋商申请。19974月,WTO争端解决机构成立专家组。

     专家组在深入分析、研究后认为:第一,美国的政策措施将虾这一特定产品的市场准入建立在出口成员采取某种政策(包括保护政策)的基础上,将威胁到WTO多边贸易互惠互利、降低贸易壁垒、消除歧视待遇等目标和宗旨影响出口国的国内政策,甚至造成成员对同一产品政策的冲突。第二,新版609条款是美国为保扩海龟这一全球共享资源在国内的适用法律。各成员国有制定自己环境政策的自由,但应以与WTO义务一致的方式实施这些政策。19984月,专家组最终裁定,美国新版609条款违反了GATT 199411条第1款,有悖于WTO的自由贸易规则,对多边贸易体制构成威胁。专家组建议,美国需修改自己采取的措施,以便同WTO的有关法律规定相符合。

 

  案例6:长虹致力于开发“绿色产品”

     2000年,在由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开展的“绿色产品”评奖活动中,长虹“小清快”系列的空调机经过各项性能指标测试,均符合中华环境保护基金绿色产品认证标准,获“中华环境保护基金绿色产品奖”。

长虹空调致力于为消费者提供“健康舒适的室内空气”为宗旨,一改传统空调的技术设计概念,采用各种先进工艺和世界顶级技术,率先涉足绿色环保空调的研制和开发。产品一上市便以其强力除湿、除尘、除异味、超静音运转等卓越功能,赢得消费者的认可,创下了日销售量10 000台以上的历史纪录。特别是长虹与日本东芝共同开发的“大清快”空调,其强力清新空气等功能,促进了中国空调绿色新技术的换代升级,被日本专家称为21世纪的空气清洁机。随着世界环境保护呼声日益高涨,空调界积极展开了对臭氧层没有破坏性的绿色产品的开发。长虹企业在这方面走在国内外的前列,推出了一系列健康环保绿色空调,获得国际制冷协会授予的“卡诺大奖”。

 

  案例7:美国、日奉与印度尼西亚关于汽车补贴措施的纠纷

     1993年至1996年,印度尼西亚为扶持本国汽车工业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相继出台了1993年激励计划和”96年国产车计划,以促进汽车工业的进步。1993年计划具体包括:根据汽车零部件国产化和汽车的类型,对汽车使用的进口部件减征、免征进口关税;另外,对某些特定种类的汽车减征或免征奢侈品消费税。1996年国产车计划规定:由印度尼西亚国民在外国制造,满足印度尼西亚工商部规定的当地含量要求的国产车,可以按在印度尼西亚制造的国产车对待,免征进口税和奢侈品消费税。

     美国认为,印度尼西亚免除关税和奢侈品税的行为是专项性补贴(即指专门针对某一些行业或企业的补贴措施),给它们的利益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并列举出两项后果:(1)补贴行为替代或影响了欧共体和美国同类产品向印度尼西亚出口;(2)受印度尼西亚汽车补贴的影响,美国与欧共体的汽车在世界市场上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199610月,日本、美国等向WTO争端解决机构提起申诉,要求对此进行审查。

 

  案例8:欧盟对中国彩电的反倾销调查

     中国彩电对欧盟出口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当时主要是小尺寸彩电。面对中国彩电的进入,欧盟彩电企业反应十分敏感,几乎在中国彩电进入欧盟市场不久,当地彩电业就提出了反倾销起诉。

       1988年,欧盟在当地彩电生产企业的要求下,开始对来自中国的42厘米以下彩电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19911月初,对5家应诉的中国企业给予分别裁决。但是19917月欧盟做出终裁,决定对中国国营企业统一征收税率为153%的反倾销税,为期5年,其中对福日公司和华强三洋公司两家合资企业进行分别裁决,税率分别为131%和75%。199211月,欧盟又对来自中国、韩国、马来西亚、泰国和新加坡的彩电立案反倾销调查,由于中国的42厘米以下彩电已经被征收反倾销税,所以该案只涉及中国的大彩电(42厘米以上)。199410月,欧盟对中国所有出口企业统一裁决,进口反倾销税率为288%。19954月,该案最终裁决,对所有的中国企业征收256%的反倾销税。出于阻止中国彩电进入欧盟市场的考虑,欧盟委员会1996年主动发起对彩电案的复审。这个复审案一再拖延,延续时间长达40个月,大大超过了欧盟规定的在12个月内结案的期限。最终,199812月,欧盟决定对所有来自中国的彩电征收445%的反倾销税。

 

案例9:欧盟对中国山口节能灯的厌倾销调查

    飞利浦是节能灯的发明者,但中国生产的节能灯因为不断进行技术创新,成本下降,款式多样而深受消费者喜爱。而且,节能灯是绿色产品,在欧洲市场大受欢迎。面对大量中国产品出口到欧洲市场,飞利浦等欧洲大公司感到不利,于是给中国厂商设计了一个圈套。其办法是,飞利浦伙同另一家德国厂商向中国大量收购节能灯,其要求是数量要大,价格要低,质量要求也极低。这样挑起了中国厂商之间的激烈竞争,互相削价,从而导致中国节能灯市场价格严重下滑。

    当大量中国产品在欧洲市场激烈竞争、大打价格战时,飞利浦早巳伙同其他厂商,从容收集中国节能灯倾销的证据。20004月,飞利浦与其他两家公司向欧盟提出诉讼,要求对来自中国的节能灯进行反倾销调查。20005月,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宣布接受这三家欧盟节能厂商的诉讼请求。此时,许多中国企业意识到被飞利浦公司“耍”了。从20005月开始,他们积极进行反倾销应诉准备,但是结果对中国是很不利的。如果最终裁定中国企业倾销成立,中国节能灯产品将被赶出欧盟市场。

分析:

   飞利浦此举的作用有二:第一,用质量更低、价格也更低的中国产品在欧盟市场上排挤其他中国产品,从而扩大市场占有率。第二,由于其产品是通过中国的进出口公司作代理,欧盟有关机构可以轻而易举地获得中国节能灯低价倾销欧盟的海关证据。

    中国产品在欧洲市场大打价格战,其结果是自相残杀,使飞利浦等外国公司有机可乘,教训极为深刻。

    可见,反倾销是发达国家为保护本国市场而采取的一种重要手段。美国对钢铁企业的补贴引起的纠纷

    20001028,美国总统克林顿签署了《比尔德法案》。该法案的主要内容是:美国政府可以把对外国公司征收的反补贴和反倾销税款,提供给那些受损害的美国公司作为补偿。20021月,美国政府将征收的反补贴和反倾销税款207亿荚元作为第一批年度补偿分发给一些大的公司,其中多数发给钢铁企业。美国对于补贴和倾销的调查程序是根据1930年关税法进行的,由联邦国际贸易委员会调查产业受到的损害,由商务部决定出口国的产品是否以低于市场的价格倾销,一旦裁决为倾销,则征收反倾销税。美国根据其国内法律,可以对进口商征收3倍的罚款。2001年,欧盟、加拿大、墨西哥、澳大利亚、巴西、日本、智利、泰国、韩国等指控美国违反《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有关补贴和反补贴协议,向世界贸易组织提出起诉。20017月,世界贸易组织专家小组进行调查后做出裁决,美国的法规不符合世界贸易组织有关反倾销的规定。美国不服提出申诉。2002717,世界贸易组织再次裁定美国败诉。2003116,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发布报告,支持2002年专家,中关系小组的报告中有关美国《针对持续倾销和补贴的补偿法》(又称《比尔德法案》)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不符的裁定。

分析:

    补贴是提高国内出口企业产品竞争力的一种重要措施。,但是必须使用适当,不能违反WTO有关规则。美国的《比尔德法案》违反了WTO关于补贴和反补贴协议。

 

案例10:国际综合性产品的典型——“空中客车”

    欧洲几个国家联合研制的大型民用飞机“空中客车”(Airbus)是国际综合性产品的典型。为研究开发A320型飞机的发动机,美国联合技术公司的怀特尼分公司、英国的罗伯尔—罗伊斯公司、意大利的菲亚特公司、法国MTV公司以及三家日本公司共同组建了三七公司财团,联合为此项目集资。参加“空中客车”系列干线飞机生产的公司有:法国航空航天工业公司、德国空中客车有限公司、英国航空航天公司、西班牙的卡萨公司——西班牙飞机制造公司、荷兰的福克公司、比利时的空中客车公司和意大利的阿莱尼亚公司。由上述各国公司生产的零部件集中在图卢兹法国航天航空工业公司进行总组装。法国生产的元件占“A320”型飞机元件份额中的40%。

 

案例11:中国为什么要实施“走出去”战略?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正积极参与国际经济竞争,并努力掌握主动权,不失时机地实施“走出去”战略,把“引进来”和“走出去”紧密结合起来,更好地利用两种资源和开拓两个市场;鼓励国内企业开展跨国经营,加快培养我国自己的跨国公司,努力促使我国经济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与竞争。

    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实行了以“引进来”为主的战略,使我国经济逐步与世界接轨,我国有效利用大量的国际资金、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从而加快我国经济的发展,增强了我国企业的竞争能力。“引进来”战略的成功,为“走出去”创造了条件。

“走出去”是企业发展的必然趋势,面对滚滚而来的经济全球化的浪潮,我国企业只有“走出去”,才能不断提高国际竞争能力,充分利用两种资源,最大限度享受经济全球化带来的利益。

 

案例12:阿根廷电信市场的开放模式

    阿根廷电信市场开放起步于1989年。当时政府决定将国有电话公司私有化,两家外国公司将它买下,平分天下,一家经营北方市场,一家接管南方业务,各有各的地盘。10年来,两家公司共投资约180亿美元,更新设备,改造线路,使阿根廷的电信行业有了显著发展。

    2000年,阿根廷固定电话从310万部增加到近800万部,普及率达到每百人23部;电话初装费从1 750美元降低到150美元;移动电话用户从15万户发展到570万户,平均每百个居民有14部手机,移动电话实行单向收费,外地漫游不加价。现在阿根廷的互联网用户已达到250万,并以每年40%的速度增长着。1999年,政府决定进一步开放电信市场,这一次是从长途电话入乎。除两家固定电话公司以外,移动电话公司也可以经营长途电话,用户可以任意改换提供长话服务的公司,只要打个电话就行。各家公司之间展开了价格大战。结果一年之内长途电话费下降了30%一?0%(因通话目的地不同而不同)。平均每个月有近10%的用户改换公司,其中当然也有改过去又改回来的。每个月有80万~90万用户“移情别恋”,造成一些混乱,政府不得不对此做了限制。

    20006月,阿根廷政府在开放电信市场方面迈出了最大也是最后一步,颁布法令,从2000119起全面开放电信市场。无论国内国外,有兴趣的企业都可以在阿根廷经营电信业务,没有业务范围和地域限制,对投资额也没有要求。

阿根廷1999年全国固定电话营业额为110亿美元,移动通讯营业额是27亿美元,电信业盈利率高达146%,几乎是世界排名前10位的电信公司平均盈利率的3倍。这个大蛋糕吸引了众多的国内外企业前来分食。法令颁布后就有26家企业提出申请,准备在阿根廷大展身手。这些公司已经允诺在未来3年投资50亿荚元,政府预计在未来18个月内就可以创造15万一2万个就业机会。这对长期受高失业率困扰的阿根廷来说,也是一个福音。

分析:

    政府对本国的服务业采取何种开放模式,会直接影响到服务业的发展。

 

案例13: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

    东盟的全称是东南亚国家联盟,是亚洲地区具有代表性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之一。它是19678月,由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印度尼西亚5国在泰国首都曼谷成立的。1984年文莱加入,”95年后越南、老挝、柬埔寨和缅甸加入。”92年在第四届东盟首脑会议上,东盟正式提出15年建成东盟自由贸易区。后来由于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和乌拉圭回合协议的签署,促使东盟决定将建成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时间缩短为10年,于是1995年东盟首脑会议宣布将在2003年提前实现这一计划。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构想始于1999年在马尼拉召开的第三次中国与东盟领导人会议。当时,东盟刚经历亚洲金融危机,对金融危机的危害及经济脆弱性有切肤之痛,亟需通过地区经济整和来抵制外来风险。而中国在金融危机中坚持人民币不贬值,不仅减弱了金融危机的冲击,而且树立起一个大国的国际形象。东盟国家普遍希望中国在地区经济合作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中国与东盟加强经济合作的想法呼之欲出。考虑到东盟自由贸易区即将建成,

为扩大双方的经贸交往,中国领导人提出愿意加强与东盟自由贸易区的联系。这一想法得了东盟国·家的回应。2000年在新加坡召开的第四次中国和东盟领导人会议上,中国领导人建议成立中国—东盟经济合作专家小组,重点讨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可行性以及中国加入WTO后的影响问题。200111月在文莱举行的第五次东盟和中国领导人会议上,正式宣布在10年内建成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压。

    这个决定一经宣布就引起了强烈反响,人们普遍认为这是东亚经济合作的历史性突破,将改变亚洲政治经济的全貌。中国和东盟的谈判在2003年底进行,从2004年开始,用6年左右的时间,即在2009年最终建成。届时双方将明显降低关税并消除所有非关税壁垒,同时实现贸易和投资的自由化。

    中国与东盟组成自由贸易区,将涵盖17亿人口,GDP超过20 000亿荚元,贸易额达到12 300亿美元,将是世界上由发展中国家组成的最大的自由贸易区。东盟目前是中国第五大贸易伙伴,中国是东盟第六大贸易伙伴。自995年以来,双方的贸易额已达41615亿美元。根据东盟秘书处的研究,中国与东盟建成自由贸易区后,东盟对中国的出口将增加48%,中国对东盟的出口将增加55%。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不仅有助于促进双方经济

增长和贸易量的扩大,创造双赢的局面,而且在政治上,也将促进中国、东盟睦邻友好关系的深入发展,符合中国营造和平、合作周边环境的长远利益。

 

案例14:日奉以半导体为目标产业(20世纪70IV.中期以宋)

    自从20世纪?0年代中期以来,日本的产业政策转向以高技术产业为重点。最著名的、也最有争议的例子是半导体工业。半导体芯片显微集成电路是许多新产品的核心元件。直到70年代中期,制造此类芯片的技术一直主要被美国垄断。日本为进入这一产业做了周密仔细的工作,政府主持联合研究项目,并且至少在开发时对国内市场实行了保护。在70年代末和80年代初,日本在这种芯片的市场上获得了大部分份额。日本生产的成功震惊了美国的竞争者。  日本以半导体为目标产业,半导体获得了较大的市场份额。而争论最激烈的是,日本半导体工业实际上获得多少支持,这种支持有多少具有决定性的意义,这种政策是否帮助了日本,损害了美国。

    一些人认为,日本半导体工业的成功几乎没有依靠政府的支持;另一些人则认为,更隐蔽的政府支持是至关重要的。

    实际上,日本在半导体工业投资的直接收益相当低。虽然没有准确的数据,但是一般都认为自20世纪?0年代末以来,日本半导体工业的收益一直较低。然而,大约到了1990年,人们普遍认为,日本以半导体为目标的战略获得巨大成就。这种观点基于两个方面的预期:第一,人们预期日本对存储芯片市场的统治会持续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在半导体的这一部分市场中,相对于市场规模来说,规模经济一直在稳定上升。随着每一代新技术的产生,市场中竞争的数量都在下降。因此,观察家预计,在1990年已占领这一市场的日本企业以后仍然会保持这种地位。第二,人们普遍认为,制造存储器即最大量的芯片生产,对一个国家能否在生产技术的前沿占有一席之地至关重要,也就是说,人们相信日本在存储器生产的成功会很快演化对整个半导体产业的统治。

       然而,几乎令所有人都感到惊奇的是,在90年代的前5年,日本在半导体市场的份额开始下降,一方面,存储器生产就是大量生产芯片,被证明可以在发展中国家进行。发展中国家,尤其是韩国,抢走了许多日本的市场份额。另一方面,存储器生产对其他半导体产品的作用,被证明没有想象那么关键,美国一些企业根本不生产存储器,而是扩大在其他产品上的技术优势。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

一、国际贸易运输单据

正确理解各种运输单据的作用在实际操作中尤为重要。如,某出口商收到国外某银行的信用证,信用证条款要求提交“clean on board ocean bills of lading full set and 2 nonnegotiable copies”。出口商交单时只提交复印件。银行审单无误后寄开证行索汇。开证行收到单据后,提出了不符点:We   have found the discrepancies on the terms of the credit:2 photocopies of the original bill of lading presented bill of lading presented I/O 2non-negotiable copies.由于出口商对单据要求理解不透彻和银行审单不严,造成了上述不符点。货款虽然经进口商和出口商协商最后收回,但付出了一定的代价。Bill of lading 具有物权凭证、运输合同、货物收据的作用,而 photocopied   B/L 不具备上述功能。

点评:不同的运输单据有不同的作用,业务人员应了解和掌握各种不同运输方式下的运输单据的作用,慎重选择运输单据的类型,以防范风险,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二、提单与托运人

FOB价格条件下,不要接受买方要求将他们的名称作为“托运人”打在提单上,或者说这种要求代表着潜在的巨大风险。

中国某出口公司(A公司)与新加坡某进口公司(B公司)以FOB价格条件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因为是FOB价格条件,所以由B公司租船订舱。B公司开来的信用证上要求将B公司名称作为托运人打在提单上,A公司为了满足信用证对单据的要求以便顺利结汇,于是在填制提单的时候,便将B公司作为托运人填在了提单上。后来因其他问题发生单证不符,银行拒绝付款并退单。承运人在卸货港把货物放给了提单中记名的托运人,致使A公司虽持有提单,但既无法得到货款,又无法取回货物。于是A公司起诉中国的船公司(C公司)。法院一、二审来来回回搞了好几遍,最后天津高院判决驳回A公司对C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是A公司不是提单关系中的当事人,无权向C公司主张索赔权利。

尽管我不认为该判决是合法和合理的,但是对于A公司来说教训是惨重的。我在几年前做过一件类似的案件。在那个案件中也是将买方名称作为托运人打在了提单上,我们收集了有关证据证明我们的委托人虽不是提单上记载的“托运人”,但却是“实际托运人”和合法的“提单持有人”。天津海事法院接受了我们的观点并支持了我们的索赔主张,即判决船公司赔偿我们的委托人因承运人无提单放货而遭受的全部损失

 

三、多式联运提单

所谓多式联运,是指使用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完成的运输服务,其中之一是海上运输。随着物流业的兴起,多式联运提单的应用将与日俱增。实践中这种提单出现的机率已大大提高。因此,经贸人士有必要对其有所了解。

本文重点谈几个方面的问题。首先,多式联运的“主体”名称被定义为“经营人”,而非“承运人”。其含义既包括承运人但又不仅限于承运人,主体范围扩大了。多式联运对托运人来说,经营人的责任期间为自接收货物时起直至交付货物为止的全部运输过程。通常的做法是:多式联运经营人将全程运输分包给不同的专业运输公司。对于这些公司来说,多式联运的经营人是货物运输的“托运人”。“收货人”也是多式运输经营人指出的“收货人”,即他们的“代理人”。专业运输公司向多式联运经营人签发的提单通常是记名提单,亦即是不可以转让的。在发生货损货差的时候,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适用于“该区运输的法律”,包括责任限制。如损失发生在海运分阶段,则适用海商法;如发生在公路运输阶段,则适用公路运输法。解决索赔的步骤通常是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向托运人或收货人等做出赔偿,然后多式联运经营人再向发生损失的有关区段的承运人即“实际承运人”追偿。

中国法律关于多式联运的托运人是否可以直接向“实际承运人”主张索赔未作明确规定。一般认为这是困难的。但是根据《海商法》的精神,应当认为其可以对当事船采取法律行为,也就是向“实际承运人”采取法律行为。显然,这里有些矛盾。目前交通部正在组织修改中国《海商法》,希望就多式联运的有关问题在此次修改中得到完善。

还有一个问题是复杂而隐蔽的,即上述的多式联运的承运人对各区段运输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适用该段运输法律的规定。此项规定看似很清楚,比如一项多式联运涉及海运和陆运,在海运期间发生损失适用海商法;在陆运期间发生损失适用公路运输法或者铁路运输法。但是有这样一种情况,比如多式联运的提单适用乙国法律,那么多式联运经营人依照哪国法律向货方赔偿呢?假如乙国法律比甲国法律对多式联运的经营人有利,那么多式联运的经营人可否要求按乙国法律确定较低的法律责任呢?这种要求看似符合海商法的规定,但对贷方不利。或者,在多式联运经营人行将破产的情况下,多式联运的托运人可否向有偿付能力的海运“实际承运人”主张索赔呢?这些重大问题,在现行法律下是未知的。因此,各方均存在较大的商业风险。有风险存在,保险公司就有生意了。

点评:以上提及的两个相反的案例告诉我们:(1FOB价格条件下,将买方的名称作为托运人打在提单上,风险巨大;(2)同样的问题,法律上的理解和判决结果可能存在严重的分歧;(3)不掌握全面的和综合性的法律知识而做生意是要付出代价的;(4)进出口公司应当为业务部门强制性的设立法律顾问,遇到对方客户提出非常规交易条件的要求时,不要心存侥幸,而应该请法律顾问审查交易条件的潜在风险;(5)把学习法律当作继续自我教育的投资活动。

 

四、指示提单与记名提单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价格条件为CIF,即由卖方租船订舱。由于是远洋大宗散杂运输,为使买方的“实际收货人”在单证迟晚的情况下也能及时提货,卖方在与承运人订立的租船合同中约定:“如果船抵目的港时,正本提单未到,承运人应当依照租船人的放货指示凭提单副本加提货人保函放货。”实际情况是,货到目的港而信用证下的单证(包括正本指示提单)尚未到达。故租船人即卖方指示承运人按租约约定向“实际收货人”放货。但是“实际收货人”不是买卖合同下的买方,而是“外贸进口代理制”下的委托方,买方代理商得知承运人“无单放货”之后,对承运人起诉。邮件问: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海商法》第95条,即应视为同意了承运人“无单放货”的行为,无权向承运人主张权利;另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海商法》第71条和国际惯例,承运人和租船人订立的“无单放货”条款无效。问:哪一种观点正确?

与本案有关的规定是进口代理中的委托方不得直接与出口商订立合同条件,或曰任何此类约定无效。即对进口代理商而言,这些约定无约束力。所谓的“进口代理商”对出口商而言,就是合法的买方。本案中进口代理的委托方,即“实际收货人”绕过“进口代理商”要求出口商即买主在租约中加入该条约定,在货到后又根据该条约定无单提货,造成善意提单受让人即“进口代理商”持有提单却无法主张提单下的物权。

如果提单持有人是该租船人,则该项约定有效。这时双方的关系实际是租约关系,而非提单下的法律关系。如果提单持有人是善意的提单受让人,则该约定无效,即对该提单的受让人无约束力。因为这时,提单持有人与承运人之间的关系依据唯有提单,而提单条款的效力是有法定限制条件的,即《海商法》第44条的规定。该条款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作为凭证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中的条款,违反本章(第四章)规定的无效。”该第四章第71条规定,承运人应凭提单交货。

点评:发生本案纠纷的关键问题在哪里呢?或者说造成承运人“叫屈”的关键在哪里呢?我认为是承运人不懂用法。正确的做法应当是:在承运人接受租船要求在租约中约定“如果船抵目的港时,正本提单未到,承运人应当依照租船人的放货指示凭提单副本加提货人保函放货”时,对于该“提货人”应当指明,如是本案的;实际收货人公司。同时不签发指示提单,而签发记名提单,即提单记名的收货人为“本案的实际收货人公司。”这样,承运人在放货时只要核对“实际收货人”名称即可。签发这样的记名提单,本案中的进口代理商的银行就完全可以发现单证中的不符点而拒绝付款赎单。从而,单证必将退回给出口商。

 

五、提单下承运人责任限制

在国际货物交易当中,成交的价格条件是各不相同的,有CIFC&FFOB等等。受损的货物赔偿金额是否是依照买卖合同的价格计算呢?《海商法》第55条对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对于灭失的货物,即“货差”损失,以在装货港的货价加保险费和运费计算。也就是说,即使买卖合同价为FOB,但是贷方仍然可以依据FOB价加运费和保险费计算出总的索赔金额,通常情况下相当于“CIF”价。对于货损的赔偿金额依照受损前后的实际价差额计算。如果发生修理,则按货物的修复费用计算。但是必须指出,对于在外国港口发生货损和货差的损失计算,大多采用当地的市价作为计算损失的依据,或者按照修复费用加合理的处理费来确定赔偿金额。中国和外国的做法不同,按中国的做法则不包括预期利润损失;按外国的做法则包括预期利润损失。

上面讲了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承运人是不是按此计算的结果照赔呢?不是《海商法》赋予了承运人责任限制的保护。为什么要给承运人责任限制的保护呢?一是长期的历史习惯造成的;二是海运仍属风险较大的行业,目前仍需要保护其存在。为转移此种可能不足额赔偿的风险,货方可以通过购买保险来解决。对于承运人责任限制,《海商法》上是这样规定的:即每件或每个运输单位为666.67个“计算单位”,或按毛重每公斤2个“计算单位”,以高者为准。这是法定的承运人最高赔偿责任限制。所谓“计算单位”指在数字上与特别提款权相等的经折算的人民币金额,即按照判决之日的汇率将特别提款权数额折算出的人民币币值。

在按照在述的“CIF”价格计算出货价损失或在修理费确定之后,与承运人的责任限制相比较,如果不超过限额,则按损失额计算赔偿额;如果超过限额,则超过部分承运人可以免赔。例如,如果实际损失超过责任限额,则按责任限制计算赔偿为A个“特别提款权”,再将A个“特别提款权”折算出人受责任限制保护呢?答案是否定的,即在贷方证明了承运人有故意或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不作为导致发生损失时,承运人无权享受责任限制保护。但是,贷方通常很难完成举证责任。

 

六、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

所谓“承运人”一般是指与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当事人。也就是说,在法律上是他与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可以是直接以其名义与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以其名义与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

所谓“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运输的人,可以是全部也可以是部分的运输。可以这样理解,承运人与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之后,可以使用自己的船完成约定的运输,也可以委托别的船公司或运输公司使用他们的船舶完成约定的运输。这种接受“委托”的人还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约定运输的人。这种“委托”和“转委托”运输关系定义的实际承运人可以涵盖运输关系链上的任何人。

按照中国海商法对承运人责任的规定,适用实际承运人。也就是说法律规定承运人必须做到的事情,实际承运人也必须做到,如使船舶适航,尽速遣返等。此外,就某一损失,如果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都被认定为应承担赔偿责任,则这种责任为连带责任,即提单持有人有权从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之任一人得到足额赔偿。

托运人甲与承运人乙订立了一份运输合同。承运人乙又委托实际承运人丙从事约定的运输。货到卸货港后实际承运人凭保函将货物放给了托运人甲的买方丁。托运人甲在发运货物之后依据提单等单据,通过银行信用证渠道结汇。银行发现存在不符点,故而拒付。甲通知丁支付货款。丁不理睬。甲后来发现货物已经被非法放掉给了丁。于是甲来找乙要求赔偿损失。乙说无单放货者是丙不是乙,让甲去找丙。丙说,我与你没有关系,是乙委托我运输,你与乙有运输关系,你去找乙。甲该怎么办呢?

点评:根据前述中国海商法,我认为甲既可以找乙也可以找丙。这种运输情况下,无单放货既是构成违约又构成侵权。为什么既构成违约,又构成侵权呢?因为运输合同下承运人有在卸货港交货的义务,承运人未履行,故构成违约;又海商法规定提单承运人据以交货的凭证,而承运人违反该项法律规定,侵害了提单持有人的权利,故构成侵权。有一点应当提醒,也有人有不同看法,认为这种情况下,实际承运人应承担侵权责任,而承运人无需承担责任。

 

七、提单下该告谁

1A公司以FOB价格条件向一家香港公司B公司出口大白云豆。因为是FOB条件出口,所以船舶容由B公司负责租用。B公司租用了C公司的舱容。A公司委托在装港的D公司协助集港。D公司又委托C公司在装港的代理C’公司具体操作集港工作。提单由C’公司以C公司的名义签发。A公司获得提单以后便通过银行向B公司结汇。后B公司拒绝结汇,原因是B公司已经从C公司凭保函提走货物。5个月后,结汇单又通过银行退回给A公司。A公司根据提单在装港的海事法院以C’公司作为被告提起诉讼。可是法院立案室人员告诉A公司,以C’公司为被告起诉,法院将不受理除非将被告名称改为C公司。A公司以为法院是帮助他们,故直接以手写将起诉状被告名称改为C公司。法院随后办理了立案和支付诉讼费等手续。之后,法院通知A公司,称:C公司无地址、电话等。无法通知C公司应诉,故要求以公告方式送达法律文书,为此要加收公告费。A公司此时开始担心,照此下去,即使判决胜诉,C公司也找不到,因此也不可能得到赔偿。这时,他们已经不知所措。

点评:在此案中A公司应当将C公司和C’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为宜,单列其中任何一个,都将造成案情难以查清的局面。将该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理由是他们都存在可能的法律责任。起诉被告不意味着被告一定有法律上的赔偿责任,而只是存在可能的法律上的责任。正是因为可能存在法律上的责任。所以才需要到法院去,由法院经过审理而判决和认定责任的有无和大小。去法院的原因就是存在纠纷,所谓纠纷就是对同样的事情有不同的看法,或说有,或说无。有无即代表可能性,即可能的法律责任。去法院是请求高明人士点拨开导,公平解决纠纷。

然而,本案法院的立案同志却告诉A公司,若以C’公司为被告,将不受理,这是严重的误导,抑或是严重侵害了A公司起诉的权利。“不受理”或“驳回起诉”,应当在受理之后以裁决方式作出,以便原告有上诉的机会和实现上诉的权利。一句“不受理”迫使A公司将被告名称由C’公司改为C公司,然后出现无法向C公司送达法律文书的局面,有失周到。

 

2、提单一字母打错,受益人遭开征行拒付

    19793月,美国Beyene公司出口一批货物给阿拉伯共和国的MohamITledSofan,当时,进口人通过也门开发银行开出信用证给美国出口公司,并指定美国欧文银行为该信用证的保兑银行。19795月货物运出后,出口公司将单据提交给欧文银行请求付款,欧文银行发现提单中所载通知人名字系Mohamed Sofan而非MohammedSo{an,认为不符信用证规定,虽然欧文银行也曾向也门复兴开发银行请求授权其付款,但复兴开发银行坚持拒绝授权付款。

    Beyene公司(受益人)认为仅一个字母打错而遭开证行拒绝付款是开证行过分挑剔,即向法院起诉,要求保兑行付款并负担因其未按信用证付款而使原告所受之损失;欧文银行则以多项理由请求其地方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Beyene公司不服地方法院的驳回,声称仅名字拼错不足以解除保兑行的付款责任并以此为理由再行上诉,上诉法院结果作了如下判决:

通常信用证条款要求受益人向开证行交付有关单据,使开证人相信他可以得到所购的货物才能据以付款。只要受益人严格遵照信用证条款履行,开证行或保兑行应承担“绝对付款的义务”。为维护开证行或保兑行的权益,其绝对付款义务,只有在信用证条款被严格遵守时才能发生。

 分析

银行对出口商的付款承诺是严格建立在“单单相符、单证相符”的基础之上的。

 

八、提单下承运人责任期间

提单下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对于集装箱货物,其责任期间为托运人向承运人在装港交付货物时起,至在卸港承运人向收货人交付货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另一种情况是非集装箱货物,非集装箱货物可以包括的范围是很广的,如杂货、散货、液体货等等。对于这些货物,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为自货物在装港装上船舶时起,至在卸港下船舶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根据海商法的规定,承运人只对在其掌管货物期间发生的货物灭失或损坏担赔偿责任。货方无论是托运人或发货人,还是收货人或提货人,都有必要了解法定的承运人责任期间,并根据具体情况判定损失是否发生在该期间,以便确定承运人是否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对于集装箱货物,如何理解承运人自托运人“接收”货物呢?例如:(1)由承运人提供集装箱、陆运车辆前往托运人或发货人货场收货装箱,则承运人责任期间自此时刻起;(2)托运人自备集装箱并装箱,将装好的集箱交付于承运人,承运人责任期间自此刻起。这是两种货船双方有关集箱运输交接中常见的情况,不包括其他可能的例外情况。因此,有必要根据个案具体情况研究分析确定承运人责任的起始时间。相应地,承运人的责任终止时间,也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另外,还有一点,如果发生收货人原因导致承运人交货时间迟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否顺延?答案应当是否定的。比如说,对于集装箱货物,承运人已通知收货人去集装箱场站提货,但由于收货人原因未及时提取货物,则承运人责任期间终止于承运人应当交付货物时止。此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由收货人承担。

对于货方来说,量重要的概念是应当知道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有限度的。因此,不能认为只要货物在承运人手上,不在自己手上,一旦出事(发生损失)就都是承运人的责任。与其把货物留在一个可能“不尽职”的承运人手中,不如晚点向承运人交货或早点儿把货物提走。特别是在买卖合同收付款发生问题时,应尽快采取措施控制在承运人手中的货物。

 

九、制单、交单违规错漏怎么办?

“上次秋交会期间,我们同尼加拉瓜客人成交了一份合同,对方通过银行开来L/C,目的港是南圣胡安(SAN JUAN DELSUR)。货物按期装运出口,单子也送到了中行议付,一切都很顺利。可是,单证科的同志,在制单时,把‘DELSUR’漏掉了,只打上了‘SAN JUAN(圣胡安)。我方中行和开证行,审单时都没有发现这个错误,我们也收到了货款。三个月之后,客人来电说没有收到货物,要我们赶快查清情况后告诉他们。我们通过有关部门一查,这才知道我们把目的港打错了,南圣胡安命名的港口,就有三四个。最后才弄清这批货已经卸到美属波多黎各的圣胡安了!”

“哎呀!从尼加拉瓜的南圣胡安港,到美属波多黎各的圣胡安,中间隔着浩瀚的加勒比海,这真是漏打一个字,相差十万八千里啊!

   “后来,我们费了很大劲,花了不少钱,把货转运到南圣胡安,并向客人表示歉意。客人因为金额不大,总共才两万美元,所以没有向我们索赔,但从此不跟我们做生意了!”

   “虽然是个小差错,但带来损失却是很大的呀!”

“所以,打合同、打单证,一定要十分小心,九分九都不行啊!”

 

十、委托方可否直接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基本案情:

日本甲公司为从中国进口铝锭,通过中国乙公司向新疆丙工厂联系,日本表示愿意通过融资的方式,向丙工厂提供资金支持,由丙工厂生产铝锭,抽日方出口。丙工厂因无外贸经营权,特委托乙公司与日本甲公司签约。19954月,日本甲公司同中国乙公司经协商签订了货物(铝锭)买卖合同。

该合同规定,日方预先支付50万美元和接受铝锭,中国乙公司同意以出售和提供1000吨铝锭的方式偿还。双方约定,日方支付50万美元作为铝锭交易的预付款,在合同签订之是起15日内汇往乙公司账户。该项预付款的利息按照伦敦同业拆借利率计算。合同规定,中国乙公司须以书面形式担保上述款项及利息的偿还。此外,双方就货物的规格、数量、装运、价格、保险、仲裁等问题加以规定。丙工厂作为生产一方在该货物买卖合同上附签。

合同签订后,日本甲公司依约向乙公司汇出50万美元,乙公司收到后即汇往丙工厂账户;同时,为支持丙工厂生产,乙公司与丙工厂在委托出口协议上增加有关乙公司向丙工厂提供400万人民币资金支持的条款。在将甲公司的预付款汇出后,乙公司又依照委托协议向丙工厂支付400万人民币。

在合同发生履行期间,由于国际市场的价格变化和丙工厂的生产调整,致使合同第一批货物交付后,发生履行困难。丙工厂不能依照规定交付货物。为此三方就后续问题多次协商,19973月,上述三方签订《还款协议》。该《还款协议》规定,因丙工厂不能及时供货,三方同意中断铝锭出口合同。对于剩余资金的归还,三方同意,在1997530日前,丙工厂应偿还欠日本甲公司的融资款的全部本息;在1997630日前,丙工厂应偿还乙公司代垫资金的全部本息。三方一致同意,如丙公司未能按上述规定如期偿还甲公司和乙公司的资金,由丙工厂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三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该《还款协议》生效。

199771日,丙工厂仍未向日方偿还资金款,日方提起仲裁,称依照货物买卖合同和中国外贸代理制规定,要求中国乙公司偿还丙工厂欠该公司的资金的全部本息。中国乙公司辩称,三方已就还款达成协议,乙公司不承担任何归还甲公司向丙工厂提供的融资款本息的义务,应由委托方(丙工厂)直接对外承担责任。

点评:本案的核心问题是甲公司的资金本息的偿还义务应由谁承担。

 

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最广泛的一种结算方式就是信用证,而偿付条款是信用证中很重要的组成部分和条款,也是代付银行或议付银行在代付或议付单据之后,向开证行或其偿付银行索取票款的重要依据,即为索汇或索偿,开证银行或偿付银行对代付银行或议付银行的付汇,即为偿付。索汇的对象、索汇方式以及偿付的办法等在信用证中都有具体的规定。在信用证中,一般的索偿对象,通常是开证行本身,有时也可能是开证银行指定的第三家银行作为偿付行。索偿的方式可以是电报索汇,也可以是用航邮的方式索汇,偿付可以是信汇或电汇拨款等方式。信用证的偿付条款有很多种,以下将介绍几种典型的跟单信用证偿付条款。

 

十一、跟单信用证中的各种偿付条款

1、单到付款(或见单付款)条款,就是议付银行取得议付单证以后,向开证银行或偿付银行寄单索汇,当开证银行或偿付银行收到了议付银行寄来的单证以后,如果审核单证相符,开证行或偿付行就按照议付行的指示,支付货款。信用证中常见的单到付款条款如下:

1IN REIMBURSEMENT,WE SHALL REMRT PROCEEDS IN ACCORDANCE WITH YOUR INSTRUCTIONS UPON OF THE DOCUMENTS.

2ON RECEIPT OF CONFORM DOCUMENTS AT OUR COUNTER,WE WILL REMIT COUER TO YOU AS PER YOUR INSTRUCTIONS.

3UPON RECEIPT BY US OF DOCUMENTS WHICH ARE IN CONFORMITY WITH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THE CREDIT,WE SHALL PAY TO THE NEGOTLATING BANK AS INSTRUCTED BY T.T.AFTER DEDUCTING OUR CHARGES,IF ANY.

4WE SHALL COVER THE NEGOTLATING BANK AT BEST CONVENIENCE AT RECEIPT OF CORRECT DOCUMENTS AT OUR COUNTERS.

5REIMBURSEMENT INSTRUCIONS:FOR THE VALUE OF DOCUMENTS WHICH COMPLY WITH CREDIT TERMS,KINDLY:REMTTANCE WILL BE MADE BY US BY TELEX/MALL UPON RECEIVING THE DOCUMENTS STRITLY IN COMPLIANCE WITH D/C TERMS.

6WE SHALL COVER YOU AS PER YOUR INSTRUCTIONS FOLLOWING DESPATCH OF SHIPPING DOCUMENTS IN COMPILANCE WITH CREDIT TERMS.

2、单到授权偿付的条款,就是单据到达开证行以后,开证行审核单证相符,然后再授权议付银行向其开证行指定的偿付行索汇的条款。也就是议付银行取得议付单证以后,将所有单据寄给开证银行,当开证银行收到单据并认为单证相符,然后来函授权议付银行向其开证行指定的偿付银行索汇。议付行虽然知道偿付行的名称,但不能直接向其索汇。例如,某银行信用证摘录条款如下:

     INFORMATIONS: PLS SEND DOCUMENTS DIRECTLY TO UNICREDITO ITALANO. TORINO IN TWO LOTS, IST BY DHL, 2ND BY REGISTERED AIRMAIL.

INSTRUCTIONS:ONLY UPON RECEIPT OF REGULAR DOCUMENTS AT OURCOUNTERS,WE SHALL AUTHORIZE YOU TO REIMBURSE YOURSELVES THROUGH THE CHASE MANHATTAN BANK,NEW YORK,U.S.A.

REIMBURSING BANK :THE CHASE MANHATTAN BANK,NEW YORK,U.S.A.

     3、单到开证银行后,开证行再发出偿付指示或告知偿付银行名称的条款,也就是开证银行收到议付银行寄去的单据以后,经过开证行的审核,认为单证相符。然后,开证行再发给议付银行的偿付指示或告知其指定的偿付银行名称。举例如下:

1)某银行信用证摘录条款如下:

ON RECEIPT OF ORIGINAL DOCUMENTS CONFORMING TO THE TERMS OF THIS DOCUMENTARY CREDITWE SHALL INSTRUCT YOU TO CLAIM REIMBURSE MENT IN THE CURRNCE OF THIS DOCUMENTARY CREDIT.

2)某银行信用证摘录条款如下:

   DEFERRED PAYMENT DETALLSPAYMENT TO BEEFFECTED 45 DAYS AFTER TRANSPORT DOCUMENTS DATE.

   INSTRUCS TO PAY/ACCPT/NEGOT BANK:

   UPON PRESENTATION OF DOCUMENTS YOU ARE REQUESTED TO ADVISE US BY SWIFT MT750/MT754 AMOUNT AND VALUE DATE OF YOURCLAIM,NAME OF VESSEL AND B/L NO .AND DATE. PLS ALSO ADVISE MATURITY DATE. UPON RECEIPT OF CONFORMING DOCUMENTS WE WILL AUTHORIZE YOU TO CLAIM REIMBURSEMENT.DOCUMENTS MUST BE SENT BY COURIER TO BANK HAPOALIM B.M FOREIGN TRADE OPS.CENTER 40,HAMASGER STREET TEL-AVIV 67131 ISRAEL.

4、向第三家银行索偿的条款,也就是开证行在其开出的信用证中指明了偿付行名称,并要求议付银行取得议付单据以后,将单据直接寄给开证行,同时向其指定的偿付银行索汇。举例如下:

1) 某银行摘录条款如下:

    REIMBURSING BANKBIC.BANK OF NEW YORK. NEW YORK,U.S.A..INSTRUCTIONS TO PAY/ACCPT/NEGOT BANK:

    THE NEGOTLATING BANK MUST AIRMAIL THE DRAFIS AND ALL DOCUMENTSDIRECTLY TO US IN TWO CONSECTIVE LOTS   IN REIMBURSEMENT,PLEASE CLAIM BY YOURSELVES TO REIMBURSEMENT BANK.

2) 某银行摘录有关条款如下:

    REIMBURSING BANK:ARAB BANK PLC.,NEW YORK U.S.A.

REIMBURSEMENT INSTRUCTIONS:FOR THE VALUE OF DOCUMENTS WHICH COMPLY WITH CREDIT TERMS,KINDLY:REIMBURSE ON YOUR JORDAN BRANCHES CENTER ACCOUNT WITH ARAB BANK PLC,NEW YORK.,U.S.A.

 

十二、议付银行在索汇中应注意的问题

由于开来的信用证来自世界各个地方,又有不同性质的信用证,加上各种货币有不同清算的特点,因此,在单证相符的情况下,议付银行在索汇中应特别注意,谨慎操作。

1、议付银行在审核信用证时,要注意信用证中的偿付条款,这样才能使我方的收汇有保障。若信用证规定的偿付方式不符合国际惯例或偿付路线不明确,应要求开证银行修改或澄清,以便索汇。

2、议付银行要正确理解信用证中的偿付条款。随着我国即将加入WTO(世界贸易组织)以及对外贸易的不断扩大,开证来自世界各地各家银行,这就使得信用证的性质各不相同,各种货币的清算特点以及索汇路线各异偿付条款也各有不同。为了正确及时安全收汇,必须正确理解信用证偿付条款,确保采取正确的索汇办法。

3、在实际操作中要仔细认真,以便正确制作。因为有些信用证中,虽然开证行指定了偿付银行名称,但是议付行议付单证以后,不能同时向其(偿付银行)索汇,而是要等待开证行再来授权后,议付银行才能其索汇。

4、应注意信用证中的索汇方式是用电报还是用航邮信函索汇。如果信用证规定不能电索,就应用航邮信函索汇,如果信用证中没有明确或没有禁止电报索汇字样,就应看信用证是否有适用证中规定“Reimbursement under this L/C is Subject to ICC URR 525”。如果有,则可采取电报索汇,以加速收汇。

 

十二、巧用假远期信用证

     按信用证受益人收到货款时间来分类,可分为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即期信用证是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的即期汇票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远期信用证(Usance Credit)是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的单据时,不立即付款,而是等到汇票到期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远期信用证有两种,一种是承兑信用证,一种是远期议付信用证。这两种信用证都必须要汇票,但承兑信用证的汇票付款人必须是银行,远期议付信用证的汇票付款人可以是开证行、申请人或其他银行。使用远期信用证应明确是承兑信用证还是远期议付信用证。同时远期信用证中又可分为假远期信用证和真远期即远期信用证。

1、何谓假远期信用证

     所谓假远期信用证,是指受益人出具远期汇票并提供单据后,议付行可按即期议付并索汇的信用证。利用这种方式,买方(开证人)负担贴现利息和手续费就可享受银行给予的融资便利。这种信用证对受益人来说,与即期信用证无异,其实质是开证行为解决进口商资金周转困难,对开证人使用的一种融资方式。

2、假远期信用证与远期信用证的区别

    假远期信用证与远期信用证,虽然都是跟单信用证,但它们仍然有些区别。

1)、假远期信用证是以即期付款的贸易合同为基础,而远期信用证则是以远期付款的贸易合同为基础。

2)、假远期信用证的受益人能即期收汇,而远期信用证的受益人须汇票到期才能收汇。

3)、假远期信用证规定远期汇票的贴现息及承兑手续费等由开证人负担,而远期信用证由于是远期付款交易,由远期收汇而发生的利息、贴现息不涉及开证人,受益人如欲即期取得货款,贴现息及费用须自行负担。

假远期信用证中的有关条款举例。

假远期信用证一般都在信用证的主要条款或特殊指示中附加某些条款特定条款来说明,如:

┅┅Available for acceptance of your drafts at 90 days sight drawn on us . Drawee Bank’s discount or interest charges and accptance commission are for the applicant and therefore the beneficiary is to receive value for usance drafts as if drawn at sight.”

┅┅   Available by acceptance of your drafts at 60 days sight drawn on us.The drafts must be negotiated by advising Bank of fecting payment to beneficiary sight basis. Discount at our bank and discount charges for buyer’s account.”

┅┅Available by acceptance of your drafts at 150 days sight on B.O.C.  Interest for buyer’s account. Drafts are payable at sight and to be discounted at the Drawee Bank.”

Beneficiary’s time draft shall be negotiated on at sight Basis and should be forwarded to the drawee bank for their acceptance and discount, together with your certificate of compliance.(受益人的远期汇票将是即期议付,并寄给付款承兑和贴现连同你的相符证明。)

Usance Drafts to be negotiated at sight basis and discounted by us Issuing Bank,discount charges and acceptance commission are for Importer’s account.(远期汇票按即期议付,由本银行‘开证银行’贴现,贴现息及承兑责由进口商承担)。

从上面条款可知,开证银行在开立假远期信用证明,付款人为出口地银行,这是开证行为利用出口方银行的资金为进口商提供融资方便。一般来说,如果开证行是资信情况良好的大银行,而且双方有良好的协作关系,在资金允许的情况下,出口地银行是可以接受贴现而向受益人即期付款的。但贴现息及有关费用均要向开证行索取,转而由开证申请人负担,并且应是单独即期付款,而不是在远期汇票到期时一并支付。

开证银行把汇票付款人做成进口地银行,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选定一家其所在地金融市场贴现率较低的银行作为远期汇票的付款人,当然该银行应与开证行有良好的协作关系,或干脆就是其分支机构,当这张汇票经过被指定银行的承兑后,便可拿到当地的贴现市场上去贴现,从而获得成本较低的资金;二是开证行承兑后,再到当的的金融市场出售,以取得付汇资金。后一种情况更容易操作,因此在实际工作中经常碰到。

韩汇银行假远期信用证实例

开证行:HANVIT BANKSEOULKOREA(汉城韩汇银行)

信用证号:MDIF3004

期限:at 90 days sight

金额:USD3500000

MT700

4ID/AVAILABLE WITH..BY…NAME/ADDR

42C/DRAFTS AT….

090 DAYS AFTER SIGHT

42A/DRAWEE-BTC

HVBKHKHH  HANVIT  BANKFORMERLY  HANIL  AND  COMMERCIAL  BANK  OF   KOREA.  HONGKONG

78/INSTRUCS  TO. PAY/ACCPT/NEGOT  BANK;

TO  PAY/ACC/NEG/BK:

THE  AMOUNT  OF  EACH  DRAFT  MUST  BE  ENDORSED  ON  THE  REVERSE  OF  THE  CREDIT.

ALL  DOCUMENTS  MUST  BE  FORWARDED  TO  US  BY  COURI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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