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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讲义

发表日期:2018年6月7日  本页面已被访问 2312 次

国际贸易的基本含义

­国:国家。

­际:边沿。

­贸:交换。

­易:变更、交换。

­国际贸易:是指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商品交换活动。

掌握国际贸易概念需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是跨越国界的经济(商品交换)活动。

­是商品(包括货物和服务)交换活动。

­是不同国家或地区间的商品交换活动。

一、国际贸易的产生

­国际贸易的产生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其一是有国家存在。

其二是国家与国家之间存在国际分工。

二、国际贸易的发展

­前资本主义社会国际贸易发展缓慢:小范围、偶尔的、间断性交换

­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确立使国际贸易真正产生。因为:

机器生产提高效率、丰富产品

科技大发展,使产品丰富、手段增强

三、国际贸易的作用

­1、有利于平衡一国市场的供求关系

­2、有利于发挥国际分工的经济效益

­3、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

­4、有利于获取规模经济效益

­5、有利于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

­6、有利于促进世界经济的发展

四、国际贸易的特点

­1、国际贸易的困难较大。各国社会、语言、法律政策、风俗习惯的不同使国际贸易的难度增大。

­2、国际贸易的复杂程度高。支付、运输和保险情况复杂。

­3、国际贸易的风险大。信用、商业、价格、运输、政治、外汇等风险

第一章  货物的品质

­在国际贸易中,货物是国际货物买卖的物质基础,所有的货物都表现为一定的品质,买卖双方在交易中必须首先明确规定货物的品质。所以,货物品质是买卖双方交易洽商的重要交易条件。同时,也是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一节货物品质的含义和作用

­一、货物品质的含义

­二、货物品质的作用

一、货物品质的含义

­货物品质(Quality of Goods)一般是指货物内在本质和外观形态的综合。

货物本质表现为货物的化学成分的构成、物理和机械性能、生物特征等;

货物的外观形态则表现为货物的形态、结构、色泽、味觉等。

­货物的不同质量指标或特征具有不同的使用价值,可以满足消费者和使用者不同的需要。

二、货物品质的作用

­货物品质好与坏,不仅关系到货物的使用效能和售价高低,而且关系到销路和声誉。在当前国际市场竞争十分激烈的情况下,提高货物的质量已成为各国厂商、企业最关心的问题,因此,货物品质在国际贸易中起着重要作用。具体表现为:

(一)是定价的基础

­优质优价原则。

­商品的品质高低,直接关系到商品的价格,关系到出口企业的获利水平。

(二)提高货物质量是竞争的重要手段

­当前,国际上贸易保护主义盛行,市场竞争十分激烈,谁的货物质量好,价格便宜,服务周到,谁的货物就会受到客户欢迎,在竞争中就会取胜。

(三)关系到企业和国家的声誉

­品质的高低,显示了国家和企业生产技术水平的高低,体现企业和民族的文化,因而关系到企业和国家的声誉。

(四)品质是合同的重要条款

­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如果所交货物与合同不符,即构成根本违反合同(Fundamental breach of contract)有些资本主义国家法律规定,合同的品质条款是买卖合同的一项要件(Condition)如卖方所交付货物的品质与合同不符,买方有权拒收货物并有权宣布合同无效,要求赔偿损失。

(五)品质是争议的主要因素

­买卖双方在执行合同中常常会出现争议,当然,产生争议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大多数争议是由货物品质问题所引起的。有的争议问题,买卖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得以圆满解决,有的可能造成索赔或仲裁,甚至因货物品质不良导致法律诉讼。

第二节 货物品质的表示方法

­国际贸易中的货物种类繁多,表示各种交易货物品质的方法也不相同,主要分为样品表示和文字说明表示两大类。

一、样品表示方法

­用样品表示货物品质的方法也称为凭样品买卖。所谓凭样品买卖(Sales by Sample)是指买卖双方约定以样品作为交货品质依据的买卖。

一、样品表示方法

­凭样品买卖的货物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第一,用文字不易描述货物的品质规格;

­第二,卖方能够保证做到未来交付货物的质量与样品一致或基本一致。

一、样品表示方法

­凭样品买卖通常是由卖方提供样品,称为凭卖方样品买卖 (Quality as per Seller’s Sample)

­但有时也可以由买方提供样品称为凭买方样品买卖(Quality as per Buyer’s Sample)

凭样品买卖时应注意的问题

­无论是凭卖方样品买卖或凭买方样品买卖,买卖双方约定的样品通常称为标准样品(Type Sample)

­卖方须承担交货时货物的品质与标准样品品质一致或基本一致的责任。同时,该样品应视为买卖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为此,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样品必须具有代表性

­应该在大批货物中选择的中等实物作为样品,避免由于样品与实物品质不一致,给日后交货工作带来困难,引起纠纷或造成经济损失。

(二)寄样时应该留有复样

­所谓复样(Duplicate Sample)是指选择或制造与寄送样品在品质上一致或基本一致的实物。在对外寄出的每一种样品或成交的样品,都应留存复样,以备交货或处理品质纠纷时作核对之用。复样除了由外贸公司自存一份外,对于须经商品检验机构检验的货物,一般还应另备一份送商品检验机构备查。

(三) 应争取主动

­为了提高我国商品的适应性,我们应该利用“来样成交”方法。但为了避免交货时发生争议,或客户故意挑剔,我们可以按客户来样复制或选择品质相近的我方样品,作为“回样”或称为“对等样品”  (Counter Sample)再寄交买方确认,作为交货时的依据。如果买方确认了“回样”,交易的性质由凭买方样品买卖变成了凭卖方样品买卖,使卖方处于比较有利的地位。

(四) 应该争取有利的规定

­由于凭样品买卖多属品质难以规格化、标准化的货物,要求交货品质与样品完全相符,有时是难以办到的。因此,在签订出口合同时,应该规定:“交货品质与样品大体相符 ” (Quality to be considered as being about equal to the sample )防止被动。

(五)应该了解和掌握有关法律对凭样品买卖的具体规定

­具体如下: 

有关法律对凭样品买卖的具体规定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5条规定:“货物的质量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样品与样式相同。”

有关法律对凭样品买卖的具体规定

­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案》对凭样品买卖作了如下规定:

­1.在一项买卖合同中,如有条款明示或默示地说明是凭样品买卖时,该合同即为凭样品买卖合同。

­2、在凭样品买卖合同中,应该包括以下默示条件:

英国法规定的默示条件

­ (1)所交货物在质量上应与样品相符;

­ (2)买方应有合理机会去对货物和样品进行比较;

­ (3)所交货物不应存在有导致不合商销的瑕疵,而这种瑕疵是在合理检查样品时不容易发现的。

二、文字说明表示方法

­在出口贸易中,除部分货物采用凭样品买卖外,大部分是采用凭文字说明买卖(Sales by Description)的方法来表示买卖货物的品质。

­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种:

(一)凭规格、等级、标准买卖

­凭规格、等级,标准买卖,是指买卖双方商定以货物的规格、等级、标准来确定货物品质的方法,通常分别称为:

­凭规格买卖(sales by specification

­凭等级买卖(Sales by Grade)

­凭标准买卖(Sales by Standard)

(一)凭规格、等级、标准买卖

­凭规格、等级、标准的买卖,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买卖合同规定的规格、等级、标准相符。如果不符时,买方有权拒收货物,要求赔偿损失或扣减品质差价。

1、凭规格买卖(sales by specification

­货物规格,是指用来反映货物品质的某些主要指标,如成分、纯度、含量、强度、拉力、重量、大小、尺寸、粗细等。

凭规格买卖(例1)

­大同煤的出口规格是:

­干态发热量6900大卡/千克以上,

­最低6600大卡/千克;

­含水分8%以下;

­干态挥发分25%以上;

­干态灰势10-12%;

­干态含硫分1%以下;

­粒度0-50mml00%

凭规格买卖(例2)

­东北大豆出口规格是:

­含油量16%,

­水分最高15%,

­杂质最高1%,

­不完整粒最高7%。

凭等级买卖(Sales by Grade)

­货物等级,是指同类货物,按其规格的不同,分为不同的等级,通常用大、中、小,重、中、轻,甲、乙、丙,ABC 123等文字、数码或符号表示。

­凭等级买卖,在交易中一般只表明货物的等级即可,无需详细列明各级品质的具体规格

凭等级买卖(Sales by Grade)例1

­东非的西沙尔麻分为6个等级:

­1、A23L3UG

凭等级买卖(Sales by Grade)2

­我国出口的冻带骨兔 (去皮、去头去爪去内脏)分为

­特级,每只净重不低于1500克;

­大级,每只净重不低于1000克;

­中级,每只净重不低于600克;

­小级,每只净重不低于400克。

凭标准买卖(Sales by Standard)

­货物标准,是指将货物的规格、等级已经标准化并以一定文件来表明。标准化的规格、等级所代表的品质指标即为一定规格,一定等级的指标准则。

凭标准买卖(Sales by Standard)

­我国把标准分为三级:国家标准、部标准和企业标准。

­在资本主义国家,货物的品质标准,有的是由国家政府组织规定,有的则是由同业公会、贸易协会、科学技术协会、商品交易所等制定的。

­在国际上,还有国际标准和国际地区性的标准。

凭标准买卖(Sales by Standard)

­例如,钨砂(三氧化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

某些农副产品的买卖标准

­1.“良好平均品质”(Fair Average Quality缩写为F.A.Q.)

­按照一些国家惯例的解释,良好平均品质,是指在装运地装运出口时的货物平均品质,即平均中等品质。这种“标准”含义含糊不清,实际上并不代表固定和确切的品质规格。

1.良好平均品质

­在我国农副产品出口业务中,有时也用“F.A.Q.来表示货物品质,其含义通常是指“大路货”。

­一般在使用“F.A.Q.时,还标明具体规格。例如,“中国桐油,大路货。规格:游离脂肪酸(FFA)最高4%”。

2、尚好可销品质

­2、“尚好可销品质” (Good Merchantable Quality缩写为G.M.Q.)一般指卖方所交货物应为“品质尚好,合乎商销”。这种标准的含义就更为含糊不清。我们一般不采用。

­G.M.Q.”。但有时国外开来的信用证中有“良好的”(Sound)、“可销品质”(Merchantable Quality)等品质附加条款。我们对该种货物经检验符合合同规定时,也往往在商检证书上加注“良好的”、“可销品质”字样。

(二)凭商标或牌名买卖

­凭商标、牌名买卖(Sales by Trade Mark Or Brand)是指对某些品质比较稳定并且在市场上已树立了良好信誉的货物,买卖双方在交易洽商和签订合同时,可采用这些货物的商标或牌名来表示品质。

(二)凭商标或牌名买卖

­凭商标或牌名买卖,通常包括买卖牌名货和地名货两种情况。

­牌名货,是指以货物的牌名或商标成交的货物,如红双喜乒乓球、美加净牙膏、白熊牌油漆刷等。

­地名货,是指以货物的产地名称或制造厂的名称成交的货物,如青岛啤酒,吉林人参,北京填鸭等。

(二)凭商标或牌名买卖

­凭商标或牌名买卖,实际上是从凭样品或凭规格、等级、标准买卖发展而来的。商标、牌名已代表了一定规格或一定样品的货物品质。尽管如此,买卖双方为了对品质条件的规定更加明确,除规定牌名或地名外,还要订明具体的规格或等级。如果卖方所交付牌名货或地名货的品质不适合商销或使用时,买方有权退货。

(三)凭说明书买卖

­凭说明书买卖(Sails by Description)是指机、电、仪等产品及成套设备,由于其结构和性能复杂,安装、使用、维修都有一定操作规程,不能以几项简单的指标来表明其品质全貌。因此,必须以说明书详细说明其构造、性能,用材以及使用方法等,必要时还辅以图样、照片等。按此种方法规定品质条件进行买卖称为凭说明书买卖。

(三)凭说明书买卖

­有些凭说明书买卖的机、电、仪产品,除在合同中订有品质检验条款外,还订有品质保证条款和技术服务条款,明确规定卖方须在一定期限内保证其所出售的货物质量符合说明书上规定的指标,如在保证期限内发现货物品质与说明书不符,买方有权提出索赔或退货。

第三节  合同中的品质条款

­合同中的品质条款(Quality Clause)是一项主要条款。它是买卖双方对货物的质量、等级、标准、规格、商标、牌名等内容的具体规定。卖方依约定品质交付货物,否则,买方有权提出索赔或拒收货物,撤销合同。合同中的品质条款也是商检机构进行检验和仲裁或法院解决品质纠纷案件的依据。因此,规定好品质条款,有着很重要的意义。

一、品质条款的基本内容

­品质条款的基本内容是货物品名,规格或商标,牌名等。在凭样品买卖时,一般应列明样品的编号或寄送日期,有时还加列交货品质与样品一致相符或完全相符的说明;在凭标准买卖时,一般应列明所引用的标准和标准版本的年份。

二、订立品质条款应注意的问题

­在国际贸易中,由于货物的品质千差万别,表示品质的方法也不尽相同,品质条款如何规定应视具体货物而定。

­一般说来,订立品质条款时,主要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一)要认真贯彻“平等互利”和“守信用”的原则

­在规定品质条款时,应体现平等互利的精神,防止订立对单方面有利的片面条款。例如,某些出口货物的主要项目,对计价有影响时,合同上应规定在一定幅度内由于品质增减而价格也相应随之增减的条款,注意防止只有减价,而无增价的片面规定。合同规定的品质条款,必须按其规定内容履行交货义务,一定要贯彻“重合同、守信用,重质先于重量”的原则。

(二)订立品质条款要从生产实际出发,实事求是

­品质条款要根据国际市场的需求,结合国内生产可能来订定,既不能订的过高,以免造成生产和对外履约的困难,也不能订的过低,以免影响售价和销路,甚至降低我国出口货物的信誉。

(三)要正确使用货物品质的各种表示方法

­凡是能够用一种方法表示品质的,一般不要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来表示;如果必须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来表示时,则须在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以免引起争议。

­特别应该注意的是,凭样品与凭规格、等级、标准等表示品质的方法不宜混合使用。根据某些国家法律的解释,凡是既凭样品,又凭规格、等级、标准达成交易,则所交货物必须既与样品一致,又须符合规格、等级、标准的要求,否则,买方有权拒收并可索赔。

(四)要注意科学性和灵活性

­品质条款的内容和文字应注意科学性、严密性,准确性。但对有些货物,特别是品质规格不易做到完全统一的货物,如某些农副产品、轻工业品及矿产品等,一般要有一定的灵活性,或规定合理的品质机动幅度和品质公差(Quality Tolerance)

品质机动幅度

­是指允许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指标在一定的幅度内机动。在订立品质规格时使用品质机动幅度的办法主要是规定范围和极限。

­规定范围,是指对某种品质指标允许有差异的范围

­规定极限,是指对有些货物的品质规格,注明上下极限。

­在机动幅度之内,买方无权拒收货物,但按合同规定可以调整价格,即所谓合同的品质增减价条款。

品质公差

­品质公差是指在工业制成品中,国际同行业所公认的产品误差。在公认的品质公差之内,买方无权拒收货物和索赔,也不允许调整价格。

第一章复习思考题

­1、何谓货物品质?

­2、货物品质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是什么?

­3、表示货物品质的方法有哪些?

­4、什么是“复样”、“标准样品”、“参考样品”与“对等样品”?

­5、凭样品买卖的货物应该具备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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